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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10-03
  5. [成文日期] 2011-10-03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0-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11年修訂)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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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總則

  1.1 食品安全風險

  1.2 指導思想

  1.3 編制目的 

  1.4 編制依據 

  1.5 工作原則 

  1.6 事件分級 

  1.7 適用範圍 

  1.8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及職責 

  2.2 市食品辦及職責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2.4 區縣和特殊地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5 專業技術機構和專家組及職責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4.2 先期處置 

  4.3 指揮協調 

  4.4 現場指揮部 

  4.5 應急處置措施 

  4.6 響應級別調整 

  4.7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8 應急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2 獎懲 

  5.3 總結評估 

  6 保障措施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 監測數據保障 

  6.3 物資和經費保障 

  6.4 應急隊伍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6.6 應急演練 

  6.7 培訓和宣傳 

  6.8 科研和國際交流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7.2 預案管理 

  1 總則 

  1.1 食品安全風險 

  “十一五”期末,本市食品年銷售額達1251.5億元,餐飲服務年銷售額達477.7億元,規模以上農業實現年産值167億元,規模以上食品製造業實現年産值315億元。作為擁有近2000萬人口的特大消費型城市,本市85%以上的食品依靠外省市供應,對外依存度高。本市食品安全風險主要包括:外埠食品進入本市帶來的輸入性風險;因食品生産經營的外部環境和供應渠道複雜、食品消費需求差異等造成的食品生産經營自身的風險;因農藥、廢水、污水、各種食品添加劑、病蟲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食品污染風險;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食源性疾病風險;細菌性食物中毒、真菌性食物中毒、動物性食物中毒、植物性食物中毒、化學性食物中毒等食物中毒類風險;食品投毒等食品刑事和恐怖主義風險。 

  1.2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加快實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戰略和建設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標,繼承鞏固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和新中國成立60週年慶祝活動食品安全應急與服務保障的成功經驗,從構建和諧社會、提高執政能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確保首都安全穩定的需要出發,健全完善統一領導、綜合協調、責任明確、齊抓共管、運作高效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切實履行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職責,積極防範和妥善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1.3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體制和運作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及其風險,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綜合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預案。 

  1.4 編制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品質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0年修訂)》(京政發〔2010〕12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9〕9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規定為依據,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健康,最大限度地預防、減少和控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基礎工作,提高防範意識和能力,做好應急演練,實現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 

  預防為主、全程式控制制。遵循以市場準入為核心的全過程預防和控制原則,堅持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的要求,把應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各個環節,對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環節和因素開展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分析,採取有效措施預防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 

  資訊暢通、應對及時。建立快速準確的食品安全資訊報告、資訊發佈以及群眾舉報制度,完善社會監督,保證資訊的準確、及時和暢通;各相關單位應當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資訊迅速做出反應,在按規定報送、移轉的同時,立即採取緊急救治、現場控制等措施。 

  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建立市、區縣(特殊地區)兩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市、區縣兩級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指揮,綜合協調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各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各有關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統一指揮、資源整合。在市應急委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進一步理順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的協調聯動,依法整合行政執法力量以及技術、資訊等資源,集中高效地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科學決策、廣泛參與。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聽取食品安全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應急處置專業隊伍的作用;堅持群防群控的原則,加強食品安全科學知識的宣傳,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和支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1.6 事件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擴散性、社會影響和應急處置所需調動的資源力量,對經監測、評估認為造成公眾健康危害或對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産生影響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6.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I級) 

  危害特別嚴重、擴散性特別強、社會影響特別大,事態非常複雜,對本市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穩定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領導下,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進行緊急控制和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1)對包括北京在內的2個以上省(區市)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本市處置能力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台灣)、跨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且涉及本市,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1.6.2 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Ⅱ級) 

  危害嚴重、擴散性強、社會影響大,事態複雜,對本市或部分區域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穩定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組織全市各有關單位進行緊急控制和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1)病患人數100人以上並且出現死亡病例的; 

  (2)出現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2個以上區縣範圍,超出區縣政府處置能力的; 

  (4)市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1.6.3 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Ⅲ級) 

  危害較嚴重、擴散性較強、社會影響較大,事態較為複雜,對本市一定區域內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穩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需要調度個別部門參與並且調度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1)事件影響範圍涉及整個區縣,給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數100人以上,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出現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品辦)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1.6.4 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Ⅳ級) 

  危害性、擴散性、社會影響不特別顯著,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區域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穩定造成危害或威脅,需要區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力量進行處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1)事件影響範圍涉及一個區縣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街道(鄉鎮),給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帶來危害的; 

  (2)病患人數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區縣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1.7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種植、養殖、生産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餐飲服務等領域突然發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對列入本市其他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的事件,依照各相關預案規定執行。 

  對於境內外已獲知的食品安全問題涉及本市的,市食品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開展監測、分析、評估工作,並可根據調查核實和監測、分析、評估情況,確定事件等級,採取相關措施,有效應對。 

  對《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規定的由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的事件,依照國家預案的規定執行。《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本市其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後,需要同時啟動本預案進行配合的,按照本預案規定的程式啟動。 

  對於未達到一般級別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確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區縣(特殊地區)食品辦會同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不需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1.8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分市、區縣兩級管理,由本預案、相關部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區縣(特殊地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食品生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及職責 

  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常務副市長)、副主任(分管副市長)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工作,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委員(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食品辦主任)協助做好相關應急工作,協調重大問題,檢查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組織成員單位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委員)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指令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或根據本部門職責具體負責某項工作的開展。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應急工作的職責包括: 

  (1)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市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重大決策與指導意見。 

  (3)負責具體指揮本市重大和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區縣開展一般和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和總結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應急隊伍建設管理以及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6)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部和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市食品辦及職責 

  市食品辦是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工商局,成員由各成員單位主管負責同志組成。市食品辦具體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在應急工作方面的具體職責包括: 

  (1)負責貫徹落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決定,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2)接收、整理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區縣(特殊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報送的資訊並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部及市應急辦報告。 

  (3)負責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4)按照許可權負責發佈或解除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預警資訊。 

  (5)配合有關部門承擔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 

  (6)組織擬訂、修訂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督促區縣(特殊地區)、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修訂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案件的查處和責任倒查。 

  (8)組織開展本市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宣傳、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工作。 

  (9)監督檢查各區縣(特殊地區)、各相關部門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 

  (10)組織有關單位對食品安全應急工作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11)負責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專家組的聯繫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等工作。 

  (12)組織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監控資訊平臺。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1)中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協調、配合本市有關單位處理本部門和所屬單位內部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與應急控制工作。 

  (2)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協調處理駐京部隊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與應急控制工作以及相關資訊的報告、預警、發佈與通報,支援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宣傳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新聞媒體、網際網路的輿論引導和監管工作。 

  (4)市政府督查室:與市食品辦負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有關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5)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參與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預防和控制的規劃與計劃,參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預防和控制重大問題、方案的研究;加強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的重要商品、公共産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監管;組織開展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相關商品的價格監督檢查。 

  (6)市教委: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在教育部門所管轄的學校、幼托機構、培訓機構等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及相關救援工作;指導學校、幼托機構、培訓機構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7)市科委:負責組織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相關檢測、監測、應對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8)市經濟資訊化委:負責制定本市食品工業發展規劃,推進兩化融合和誠信體系建設,引導企業加快建立産品品質追溯體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生産企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後工作。 

  (9)市公安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現場秩序的維護,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的涉嫌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調查、偵查和處理等工作。 

  (10)市監察局:負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有關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11)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及所必需的日常管理資金的籌集、保障與監督工作。 

  (12)市環保局:負責因非生物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環境監測並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議,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13)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建築領域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建築領域單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14)市市政市容委:負責協助做好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餐廚垃圾(含地溝油)的無害化處理工作。 

  (15)市農委:負責協調組織食用農産品生産領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 

  (16)市商務委:負責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工作;負責生豬屠宰企業和食鹽批發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 

  (17)市旅遊委: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旅遊行業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景區、民俗旅遊村等旅遊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18)市衛生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病原學檢測和病因及危險因素的分析等工作;負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餐飲服務領域問題食品進行臨時控制、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 

  (19)市工商局:負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流通領域的問題食品及相關産品進行臨時控制、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 

  (20)市質監局:負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食品生産加工領域的問題食品及相關産品進行臨時控制、調查處理及相關技術鑒定工作;負責食品生産加工領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 

  (21)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林果生産、蜂蠶養殖領域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 

  (22)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協助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處置中有關法律規定適用的審查。 

  (23)市農業局:負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食用農産品生産領域的問題産品進行臨時控制、調查、檢測、處理等相關工作;負責食用農産品生産領域突發農産品品質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 

  (24)市糧食局:負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糧食收購、儲存領域的問題原糧進行臨時控制、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領域突發原糧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建立健全突發原糧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25)市藥監局:負責與保健食品相關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調查處理及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26)市中醫局:負責協助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的醫療救治和藥品物資保障工作。 

  (27)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因經批准設立的食品攤販和無證照流動攤販生産經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28)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出入境所轄區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及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29)各區縣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依法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和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協助處置和善後工作。 

  2.4 區縣和特殊地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區縣應急委(特殊地區管理機構)的領導下,區縣和特殊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本區域內食品安全應急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區縣(特殊地區)食品辦負責區縣(特殊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5 專業技術機構和專家組及職責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在市食品辦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下,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聘請食品安全領域有關專家組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應急專家組),為本市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提供意見,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警和處置提供決策諮詢方案,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開展評估,並提出改進建議。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各區縣(特殊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相關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向市食品辦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監測資訊確認後,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部署,迅速採取措施,防止事件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 

  3.1.2 根據國家及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市食品辦會同有關單位建立覆蓋全市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重點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和媒體發佈的社會關注程度較高的食品安全風險等資訊。規範資訊的獲取、報送、分析、發佈格式和程式,建立健全基礎資訊數據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專兼職人員。 

  3.1.3 市食品辦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的匯總、分析和處理;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和有關專家,分析本市食品安全風險形勢,對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資訊、監測數據進行評估,並根據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況,對本市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可能性、範圍、種類、危害、影響等進行研判,提出防範措施建議。各區縣(特殊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相關成員單位加強對食品安全風險動態情況和變化趨勢的分析,建立並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風險年度評估報告制度。 

  3.1.4 對於涉密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有關部門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做好資訊保密工作。 

  3.2 預警 

  市食品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組織有關單位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並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預警資訊。 

  3.2.1 本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預警制度 

  市食品辦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預警的綜合管理工作,各區縣(特殊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食品安全預警管理工作。 

  3.2.2 食品安全預警級別 

  按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預警(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3 預警發佈和解除 

  (1)藍色、黃色預警由市食品辦負責發佈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預警由市食品辦提出預警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分管市領導批准後由市食品辦發佈和解除。紅色預警由市食品辦提出預警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食品辦發佈和解除。在提出紅色預警、橙色預警建議前,市食品辦應當徵求應急專家組的意見。 

  (2)各區縣(特殊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可根據本區域內實際情況,發佈本區域預警資訊,並同時報區縣應急委(特殊地區管理機構)和市食品辦備案。 

  (3)對於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其他地區的食品安全預警資訊,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後,及時上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部等相關部門,並視情況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省(區市)進行通報。 

  (4)預警資訊包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5)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對食品安全預警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4 預警響應 

  預警資訊發佈後,市食品辦、各區縣(特殊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各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做出預警響應。 

  (1)市食品辦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食品安全預警資訊的宣傳與相關情況通報工作;密切跟蹤事件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適時對食品安全預警資訊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強度以及級別;對相關資訊的報道進行跟蹤、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實資訊的傳播。 

  (2)各區縣(特殊地區)、各相關部門應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做好應急響應準備,確保有關人員2小時內完成集結,確保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於備用狀態。 

  (3)對於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産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宣佈採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臨時控制措施,並同時公佈臨時控制措施實施的對象、範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預警解除後,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發佈解除臨時控制措施的資訊。 

  3.2.5 市食品辦可依據事件的發展、變化情況、影響程度和應急專家組的建議,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3.2.6 當確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預警資訊應當按照“誰發佈、誰解除”的原則,由發佈單位按照預警資訊發佈程式報經批准後,宣佈解除預警,並通報相關部門。 

  3.2.7 預警資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區域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4.1.1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資訊報告與舉報系統 

  市食品辦會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資訊報告與舉報系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受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舉報的電話。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利和義務向本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及其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和謊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資訊,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1.2 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責任報告單位主要包括:種植、養殖、生産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單位;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專業技術機構、科研院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現單位、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人主要包括:行使職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食品生産經營者;消費者和了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相關資訊的知情人。 

  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應當按照早發現、早報告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4.1.3 報告時限與程式 

  報告分為初步報告、進程報告和終結報告。 

  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後,事發單位應當事發2小時內向事發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接收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在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及相關資訊或舉報,經初步核實後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辦做出初步報告;根據事件處理的進程做出進程報告;在事件處理結束後作出終結報告。對經核實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電話通報同級食品辦,並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報,同時由同級食品辦責成監管職責部門處理。 

  市食品辦接到一般級別事件報告後應及時報市應急辦;接到較大以上級別事件報告後應立即報市應急辦,詳細資訊不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上報。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應當採取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直至事件結束。 

  發生在敏感時期、敏感地區、敏感人群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不受分級標準的限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立即向同級食品辦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市食品辦在接到資訊後應當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 

  涉及港澳駐京機構、港澳臺人員,外國在京機構、人員或市屬駐外(港澳)派出機構、赴外(港澳臺)人員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外辦(港澳辦)、市外宣辦和市臺辦通報。 

  4.1.4 報告內容和要求 

  初步報告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生單位、危害範圍和程度(危害人數、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先期處置情況(含病患人員救治情況)、事件報告單位、報告時間、聯繫人及聯繫方式,以及對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斷、採取的措施及調查控制情況等資訊。 

  進程報告應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調查處置進程、事件初步原因,並對初步報告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終結報告應包括事件發生和調查處理情況、鑒定結論、追溯或處置結果情況、採取的措施和效果評價等。 

  4.2 先期處置 

  4.2.1 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後,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治病人;妥善保護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同時,應當組織涉及該事件的人員配合有關單位的調查。 

  4.2.2 接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先期處置,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1)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組織救治有健康損害的人員。 

  (2)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食品、原料及其相關産品。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4.3 指揮協調 

  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程式,啟動應急預案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Ⅳ級):由事發地區縣(特殊地區)啟動Ⅳ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市食品辦負責指導、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Ⅲ級):發生在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6個區和天安門、北京西站、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殊地區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啟動Ⅲ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發生在其他區縣和首都機場、燕山等特殊地區的,由事發地區縣(特殊地區)啟動Ⅲ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市食品辦負責指導、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必要時,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應急辦負責同志到現場,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根據需要,由主責部門和單位&&組建現場指揮部。 

  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Ⅱ級):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啟動Ⅱ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分管市領導或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趕赴現場。根據需要,成立由市食品辦、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事發地區縣應急委等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分管市領導或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市食品辦、相關部門和單位主管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調查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Ⅰ級):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啟動Ⅰ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長或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根據需要,成立由市食品辦、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事發地區縣應急委等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長或分管市領導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分管市領導或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食品辦、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調查處置工作。 

  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由市應急委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請求支援。 

  當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並根據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時,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全國及本市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節假日期間,發生或可能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預防、控制和處理的,由市食品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響應級別,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相應程式。一般情況下,按IV級標準響應。 

  4.4 現場指揮部 

  應急響應啟動後,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依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職責,成立綜合協調、醫療救治、調查處置、檢測評估、專家諮詢、新聞發佈等工作組,迅速開展應對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食品辦&&,包括市相關部門、事發地區縣政府等。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匯集、上報突發事件資訊,提供後勤保障,實施安全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疏導周邊交通等工作。 

  (2)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局&&,包括市藥監局、相關醫療機構等。負責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綠色通道,開展醫療救治,協調緊缺藥品、醫療設備的供給等工作。 

  (3)調查處置組。由事發單位的相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包括農業、質監、衛生、工商等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採取控制措施,調查事件發生原因,追溯可疑食品,評估事件影響,認定事件性質和責任,做出調查處置結論,提出事件防範意見;監督、指導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及相關産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並對責任單位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4)檢測評估組。由市食品辦&&,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關檢測機構等。負責檢測樣本,從技術角度分析致病原因和事件發展趨勢,提供檢測與分析報告,為調查處理提供技術支援。 

  (5)專家諮詢組。由市食品辦&&組建並負責聯繫。專家從應急專家組中選取,應包括食品衛生學、流行病學、臨床醫學、毒理學、化學、生物學、法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專業人員。負責為事件處置提供技術和法律支援,分析事件原因,評估事件造成的危害。 

  (6)新聞發佈組。由市委宣傳部&&,包括市食品辦、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市網管辦和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等。負責制定新聞發佈方案,指定新聞發言人,組織匯總資訊,制定新聞口徑,適時向媒體發佈。 

  如事件涉及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應成立涉外組或港澳臺組,由市政府外辦(港澳辦)、市臺辦負責協調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的應急工作;會同市委宣傳部做好境外駐京媒體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道的應對工作。 

  4.5 應急處置措施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區縣(特殊地區)食品辦應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事件危害: 

  (1)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患者的救治,防止或減少人員傷害。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搜尋事件發生的原因;對可疑食品、患者生物樣品及其他需要採集的樣品進行採集、檢測;提出衛生處理建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時,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予以支援和配合。 

  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其專業技術機構開展檢驗,儘快協助和配合查明事件致病原因。 

  (3)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就地或異地封存與事件有關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産品;待現場調查完結後,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設備、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産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並銷毀;檢驗後確認未被污染的應予以解封。 

  (4)市食品辦應及時組織分析事件發展態勢,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及時向中央有關單位、駐京部隊以及事件可能波及的省(區市)政府食品安全相關部門通報資訊。 

  (5)市食品辦組織相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因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危害。 

  參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的部門、機構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件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4.6 響應級別調整 

  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控制處置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4.6.1 響應級別調整條件 

  由專家諮詢組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件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當事件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應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在敏感時間、敏感地區和敏感人群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可相應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4.6.2 響應級別調整程式 

  涉及較大、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涉及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的調整,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提出建議,並上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4.7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突發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等規定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資訊發佈工作。 

  4.7.1 一般、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資訊,經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批准後,由事發地區縣政府或者市食品辦組織發佈;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成立相關單位參加的新聞發佈組,負責新聞發佈的組織、現場採訪管理,及時、準確、全面地發佈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資訊。 

  4.7.2 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對外報道應當由市食品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等部門共同組織。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由市食品辦會同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等部門,積極與外交部聯繫,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呼籲。 

  4.8 應急結束 

  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得到控制,經分析評估認為可以解除應急響應的,由市、區縣(特殊地區)食品辦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後終止響應。 

  特別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單位宣佈應急結束。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由市食品辦或區縣(特殊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宣佈應急結束。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由區縣(特殊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宣佈應急結束。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成員單位和相關區縣。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的消息。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相關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消除事件影響,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維護社會穩定。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件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的及時撥付;有害食品的無害化處理、清理等。 

  民政部門應做好對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中生活困難的實施生活救助的工作。應急處置過程中徵用個人或集體單位物資的,應及時給予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應急處理及醫療救治費用的,應從應急資金中撥付。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與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給予賠償,並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所需全部費用。 

  5.2 獎懲 

  5.2.1 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5.2.2 責任追究 

  (1)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市食品辦負責依法組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責任倒查工作,對事件涉及部門和相關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調查,確定事件的性質,查明事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應負的責任,提出對事件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2)對緩報、謊報和瞞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監察部門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 

  (3)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市食品辦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 總結評估 

  5.3.1 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市食品辦應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工作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評價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形成總結報告。 

  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終結後5個工作日內,區縣(特殊地區)食品辦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辦提交總結報告。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終結後5個工作日內,市食品辦應當向市政府提交總結報告。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報告時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3.2 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專家諮詢組進行評估,並在事件終結後3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違法行為的處理、責任追究的結果以及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6 保障措施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市食品辦負責組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市食品安全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逐步建立並應用有線通信調度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應用系統、資訊報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發佈系統等技術支撐手段。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決策指揮系統資訊平臺,保障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相關資訊的收集、處理、分析、發佈和傳遞等工作;構建資訊溝通平臺,建立食品安全各類風險隱患監控數據庫、毒物數據庫、食品安全標準庫、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資料庫等,加強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和綜合利用。 

  6.2 監測數據保障 

  6.2.1 建立食品安全監測數據庫,包括土壤環境污染監測、飲用水品質監測、飼料品質監測、有害重金屬污染監測、農藥獸藥殘留監測、食品添加劑監測、生産加工領域食品品質監測、流通領域食品品質監測、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品質監測、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傳染病監測等方面的數據。 

  6.2.2 市食品辦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數據的收集、整理、使用、評估制度,建立監測網路,制定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 

  6.3 物資和經費保障 

  6.3.1 市、區縣兩級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配備現代化的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設施設備,儲備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的應急物資,主要包括: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設備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用品和應急設施。 

  6.3.2 市、區縣有關部門所需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遇有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經市應急委批准後啟動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4 應急隊伍保障 

  根據需要,市食品辦會同有關部門,依託專業力量組建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輔助性隊伍。加強對應急隊伍的指導,並在技術裝備、知識培訓、應急演練等方面給予支援。 

  6.5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市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當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負責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 

  6.6 應急演練 

  市、區縣(特殊地區)食品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對其中的具體環節進行檢驗和修正,提高應急反應的效率和應變能力。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針對本領域監管特點,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工作。 

  6.7 培訓和宣傳 

  市、區縣(特殊地區)食品辦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等培訓。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機構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知識和能力培訓,提升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準。要加強對公眾食品安全科學常識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6.8 科研和國際交流 

  市食品辦、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科學研究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整體水準。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可能或已經突然發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其相關産品,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並産生一定社會影響的事件。 

  特殊地區:是指首都機場、天安門、北京西站、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燕山等5個地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 

  7.2.1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食品辦負責解釋。 

  各區縣、各相關部門以及5個特殊地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各自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食品辦備案。 

  7.2.2 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7.2.3 預案修訂 

  根據情況變化和發現的問題,適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 

  7.2.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京應急委發〔2006〕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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