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6-01
  5. [成文日期] 2011-05-06
  6. [發文字號] 中科園發〔2011〕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5-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投資風險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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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園發〔2011〕10號

各相關投資機構、各園(産業基地)管委會、各專業園專業基地、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示範區相關協會、各相關仲介機構: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投資風險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我委2011年第7次主任專題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做好宣傳、落實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投資風險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營造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良好的創業投資環境,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投資中關村的科技型企業,促進創業企業發展,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號)、《國務院關於同意支援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若干意見》(京發〔2009〕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投資風險補貼資金,是指對經認定的創業投資機構和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統稱創業投資企業),根據其投資于中關村示範區初創企業的實際投資額,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投資風險補貼資金從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並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二章 申請風險補貼的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請風險補貼的創業投資機構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北京註冊,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活動的創業投資公司及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二)註冊資本金或受託管理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三)公司運作規範。具有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投資決策程式及激勵約束機制;

  (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第五條 申請風險補貼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主要為示範區科技型創業企業服務的孵化器;

  (二)運作規範,具有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投資決策程式及激勵約束機制;

  (三)至少有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投資管理業務。

第三章 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 獲得風險補貼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認定具備申請風險補貼的資格,其中對於委託專業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投資的,只對相應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風險補貼;

  (二)所投資企業為未上市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且從企業設立之日起到企業與創業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之日止,不超過5年;

  (三)已完成實際投資,即投資資金已投入中關村示範區內被投資企業,並已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經認定的創業投資企業,可利用自有資金或利用其受託管理資金以委託人的名義,對示範區企業進行投資;通過特殊目的公司採用返程投資方式對示範區企業進行投資的,該投資等同於創業投資企業對示範區企業進行投資。

  第七條 補貼標的為創業投資企業以貨幣形式對企業的實際投資額,補貼額度為對某一企業實際投資額的10%,單筆最高補貼額為100萬元。對政府引導資金參股的創業投資機構,按照社會資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享受風險補貼。

  一家創業投資企業對同一企業投資申請獲得的補貼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對一家創業投資企業每年的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章 受理及審核

  第八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持下列文件到中關村管委會申請,經批准後具備申請風險補貼的資格:

  (一)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其他營業資格證明文件;

  (三)企業章程或其他進行投資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評估標準説明,投資決策程式介紹及激勵約束機制説明等;

  (四)企業主要投資管理人員介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員的從業背景、投資紀錄;

  (五)上一年度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六)創業投資公司需提供自有投資資金情況的證明文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需提供受託管理投資資金的相關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時提供中文要點説明並加蓋公章);

  (七)由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信用仲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標準徵信報告》(有關資訊參閱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網站www.ecpa.org.cn)。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複印件的需加蓋企業公章。申請補貼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承諾上述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具備申請風險補貼資格的創業投資企業,通過中關村管委會網站(www.zgc.gov.cn)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中關村管委會委託中關村科技創業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金集團”)作為風險補貼的受理機構。具備申請風險補貼資格的創業投資企業,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機構申請獲得風險補貼:

  (一)中關村創業投資風險補貼申請表;

  (二)被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三)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簽訂的《投資協議》;

  (四)被投資企業的入資憑證複印件;

  (五)加蓋工商局資訊中心查詢章的中關村示範區被投資企業股東名單(含股東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額);

  創業投資企業採用“返程投資”方式投資境內企業,還應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證明文件,以及投資機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內被投資企業的關係、投資金額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資協議》要點的中文説明。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複印件的需加蓋企業公章。申請補貼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承諾上述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條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交上述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中關村創業投資風險補貼申請表》需同時提交電子文檔。

  第十一條 受理機構對申請風險補貼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和報送的材料進行核準、確認,出具初審意見,並將符合規定的風險補貼項目報中關村管委會審核後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二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在已實際進行投資,即投資資金已投入中關村示範區內被投資企業,且被投資企業已完成工商登記變更的6個月之內提出風險補貼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嚴格履行合作協議。對於違反合作協議或以虛假材料騙取風險補貼的,責令退回相應補貼款,同時中關村管委會取消其具備申請風險補貼的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獲得創業投資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中關村示範區各類科技計劃、産業化專項時,將視項目情況優先給予支援。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投資風險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09〕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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