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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10-01
  5. [成文日期] 2011-09-13
  6. [發文字號] 中科園發〔2011〕4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9-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擔保融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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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園發〔2011〕40號

各園(産業基地)管委會、專業園專業基地,中關村各高新技術企業、相關金融機構、仲介機構: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擔保融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我委2011年第17次主任專題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做好宣傳、落實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擔保融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重點企業通過擔保融資實現快速發展,完善和規範有關扶持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支援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國務院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0)的批復》(國函〔2011〕12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擔保融資扶持資金從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並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擔保融資業務(發行企業債券、信託計劃、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直接融資産品除外),應當由與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合作的擔保機構實施。“合作擔保機構”在中關村管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發佈。合作的擔保機構 為企業提供的票據擔保、合同履約擔保等統一納入政策支援的範圍。

第二章 支援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瞪羚”企業、留學人員創業企業,以及依據本辦法確認的其他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支援的“瞪羚”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二)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的會員;

  (三)企業的年總收入規模在人民幣1,000萬元至人民幣5億元之間。其中,年總收入在人民幣1,000萬元至人民幣5,000萬元之間,收入增長率達到20%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年總收入在人民幣5,000萬元至人民幣1億元之間,收入增長率達到10%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年總收入在人民幣1億元至人民幣5億元之間,收入增長率達到5%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

  第六條 本辦法支援的留學人員創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創辦時間在五年以內,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歸國留學人員;

  (三)一名或多名留學人員出資人的出資額佔企業註冊資本的50%以上,其中現金部分不低於人民幣25萬元;

  (四)使用中關村企業標準徵信報告;

  第七條 註冊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經有關部門確認的軟體外包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且已加入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的,可申請得到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措施的支援。

  第八條 最近一個年度的信用等級在BB級別以上(含BB-)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信託計劃、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直接融資産品,可申請得到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措施的支援。

第三章 支援措施

  第九條 合作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的,實行快捷擔保審批程式,簡化反擔保措施,擔保機構執行0.3%的評審費率和不超過2%的擔保費率。

  第十條 合作銀行實施快捷貸款審批程式,可根據自身的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在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各自製定上浮標準,但上浮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20%。

  第十一條 中關村管委會為實際貸款期限在3個月以上,並按期還本付息的瞪羚企業、軟體外包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按照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貸款貼息,貼息比例與企業的“星級”對應關係如下:

  一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20%;二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25%;三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30%;四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35%;五星級企業和百家創新型企業貼息比例為40%。企業信用“星級”評定標準參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信用星級評定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0〕47號)執行。

  第十二條 中關村管委會給予獲得擔保融資的留學人員創業企業50%的貸款貼息,並按1%的擔保費率給予企業擔保費補貼。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申請的擔保融資用途為流動資金,單筆申請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期限為一年以內(含)。對管理規範、具有較好成長性的留學人員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適當提高擔保融資額度和延長擔保融資期限,但最高額度不超過300萬元,最長期限不超過兩年。

  (一)確有較大規模的貸款需求;

  (二)至少申請過一次擔保融資,並且還款記錄良好;

  (三)擔保融資額度不超過企業凈資産的60%。

  第十四條 “瞪羚”企業、軟體外包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每年享受上述補貼支援的最高累計擔保融資額合計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第十五條 對於企業的同一筆貸款最多享受3年的補貼支援,對單個企業的年度擔保貸款利息補貼和擔保費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六條 企業的同一筆擔保融資只能申請一種方式的貼息和貼保費支援。

  第十七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信託計劃、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直接融資産品,中關村管委會給予社會籌資利息30%的補貼。對於企業的同一筆直接融資項目,最多享受3年的補貼支援,對單個企業的年度直接融資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企業支援資金申請和受理

  第十八條 “瞪羚”企業名單由中關村管委會根據企業上報統計數據和“瞪羚”企業條件,于每年5月份統一確定,並由中關村管委會網站(www.zgc.gov.cn)向社會公開發佈。當年新名單未發佈前按上年度“瞪羚計劃”企業名單執行。

  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由中關村管委會確認;軟體外包企業以北京市商委同意,加蓋北京軟體與資訊服務業促進中心印章的軟體出口企業綠色通道企業推薦表為準;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産業部頒發的,經北京半導體行業協會年檢合格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為準,每年公佈和更新一次。

  第十九條 企業通過擔保機構從銀行獲得貸款,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合作的擔保機構,集中受理企業的貸款貼息和貼保費申請。企業發行直接融資産品,中關村管委會委託為企業辦理直接融資業務的經辦擔保機構或者負責項目組織的其他經辦機構,集中受理企業的直接融資社會籌資利息補貼申請。

  第二十條 企業應在按時還本付息後半年內提出補貼申請,逾期不再受理。超過一年的貸款或直接融資産品,每年可以受理一次。

  第二十一條 企業通過合作擔保機構或經辦機構向中關村管委會申請貼息和貼保費支援時,應向合作擔保機構或經辦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二)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證書複印件(限于軟體外包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

  (三)企業信用星級證書複印件;

  (四)企業信用等級證明材料(限于申請直接融資産品補貼時);

  (五)《企業擔保融資貼息和貼保費申請報告》(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六)《企業擔保融資貼息審批表》;

  (七)企業擔保融資利息單和擔保費單據複印件或企業兌付社會籌資利息相關證明資料複印件;

  (八)中關村管委會及合作擔保機構或經辦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提交資料是複印件的,需加蓋企業公章。申請補貼的企業應承諾上述所提供材料真實有效。

  第二十二條 合作擔保機構或經辦機構代企業向中關村管委會申請貸款貼息和貼保費資金支援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企業貼息和貼保費申請報告》(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代企業貼息詳情匯總表》;

  (三)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關申請表應註明“瞪羚計劃”、“軟體外包”、“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直接融資産品”等類別。

  合作擔保機構或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匯總上報企業貼息、貼保費等申請資料,對相關資料原件進行留存,並對上報資料準確性負責。在必要的情況下,中關村管委會有權隨時抽檢。

  第二十三條 中關村管委會收到上述材料並審核完畢後,將利息和保費補貼撥付給合作的擔保機構或經辦機構,由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逐一向申請企業進行撥付。

第五章 合作擔保機構費用補貼標準及受理

  第二十四條 為鼓勵合作的擔保機構為示範區“瞪羚”企業、留學人員創業企業、軟體外包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提供擔保融資服務,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其提供貸款擔保的規模,每年給予新增擔保額的0.25%的擔保補貼,擔保期限少於8個月的擔保額,減半計入當年應補貼擔保總額。合作的擔保機構為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信託計劃、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直接融資産品提供擔保,其擔保金額計入當年補貼擔保總額中。對每家擔保機構的年度補貼額累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合作的擔保機構申請補貼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擔保補貼支援資金申請報告》;

  (二)《企業擔保融資明細表》;

  (三)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中關村管委會收到擔保補貼申請材料並審核完畢後,將擔保補貼資金撥付給合作的擔保機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合作擔保機構應定期向中關村管委會報送《中關村國家自主示範區擔保融資項目情況季度報表》。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申請擔保融資及補貼時提供虛假資料的,在貸款銀行、擔保機構或經辦機構對其追償的基礎上,中關村管委會今後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援申請。

  第二十九條 合作擔保機構或經辦機構在申請擔保補貼、代企業申請貼息貼保費時弄虛作假的,責令退回相應補貼款,同時取消合作機構資格,中關村管委會今後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援申請。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擔保融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09〕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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