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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1-01
  5. [成文日期] 2011-12-21
  6. [發文字號] 中科園發〔2011〕4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2-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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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園發〔2011〕48號

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我委2011年第27次主任專題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做好宣傳、落實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營造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良好的創業投資環境,引導更多社會資金和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中關村的高科技高成長企業,規範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的運作,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號)、《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128號)、《國務院關於同意支援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資金來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支援創業投資發展的專項資金及引導資金産生的收益。

  第三條引導資金主要用於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創投基金),通過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使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向中關村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的高科技高成長創業企業。

第二章 引導資金的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引導資金由中關村管委會監督管理,由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創投)作為受託管理機構代為出資,並負責引導資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中關村管委會授權其下屬中關村高科技産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中關村高促中心)與中關村創投簽署引導資金的委託管理協議。

  第五條中關村創投負責組織投資評審委員會,對申請管理創投基金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及創投基金合作方案進行評審。投資評審委員會由創業投資領域專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和中關村創投管理人員共同組成,其中創業投資領域專家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等外部專家人數應佔投資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條申請管理創投基金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及創投基金合作方案經投資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七條中關村創投應定期將創投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向中關村管委會彙報,並配合完成相關審計工作。

  第八條中關村管委會每年按委託中關村創投管理的引導資金總額的1%向中關村創投支付委託管理費用,委託管理費用從引導資金到達中關村創投委託資金專戶之日起開始計算,按日計提年底結算,該費用從到達專戶的引導資金中直接支付。

  第九條創投基金清算時,中關村創投應將全部本金和基金凈收益的95%返還給中關村高促中心,剩餘5%作為對中關村創投的託管報酬。中關村高促中心按照預算管理程式,將收回的本金和基金凈收益繼續用於擴大引導資金的規模。

第三章 引導資金的運作原則

  第十條申請合作設立並管理創投基金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進行運作和管理。

  (二)具有良好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

  (三)管理團隊至少具有3名從事高新技術企業投資或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人員;具有在高新技術企業投資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業績;在國際化運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經驗,並具有整合相關資源的能力。

  第十一條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申請合作設立並管理創投基金時,應向中關村創投提交下列文件,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機制、激勵機制的制度文件;

  (三)主要管理團隊成員的身份證明、履歷資料;

  (四)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業績的介紹;

  (五)創投基金的設立方案(包括經營計劃書、創投基金合作協議及委託管理協議要點、資金募集説明書等);

  (六)中關村管委會和中關村創投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創投基金的設立方案經中關村管委會確認後,由中關村創投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創投基金應遵循以下運作原則:

  (一)每家創投基金的資本總額應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不短于7年。

  (二)引導資金在每家創投基金中的出資比例不超過該創投基金資本總額的30%。

  (三)創業投資管理機構或管理團隊需參與創投基金的出資。

  (四)創投基金對中關村示範區企業的累計投資額應不低於引導資金對創投基金出資總額的兩倍。

  (五)創投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上限不超過創投基金資本總額的20%。

  (六)創投基金須于銀行開立專門賬戶託管資金,且閒置資金原則上只能存放于該託管銀行。

  (七)創投基金運作中不得將資金用於以下用途:

  1.創投基金不得從事下列業務: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貸款、拆借;期貨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擔保業務;房地産投資;商業贊助;主管部門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2.不得對已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投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不得投資于合夥企業;

  4.不得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企業。

  (八)對於公司制的創投基金,中關村創投原則上須派出董事參與創業基金重大事項決策;對於有限合夥制的創投基金,原則上通過協議的相關約定或委派代表實現對創業基金重大事項的管控要求。

  (九)創投基金運作中的以下重大事項須經中關村創投在內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資人代表同意:

  1.創投基金管理人的選定和更換。

  2.涉及關聯交易的事項。

  3.涉及與創業投資無關的業務。

  (十)創投基金出售所持有的股份或權益後所得的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不得用於再投資。

  (十一)創投基金應通過協議約定投資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十二)創投基金經營期限屆滿時,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十三)引導資金的總體收益包括資金利息、參股創投基金的股權分紅、參股創投基金的股權轉讓收益及參股創投基金清算收益等。

第四章 監督

  第十四條 引導資金接受財政部門和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創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嚴格履行合作協議。對於違反合作協議或以虛假材料騙取引導資金的,中關村管委會有權追回有關資金,並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中關村管委會委託中關村創投管理的引導資金,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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