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21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外省市駐京建管處,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明確肢解發包工程、擴大勞務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界定標準或範圍,現就貫徹執行《關於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承包活動的通知》(京建發〔2011〕130號)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單位工程的具體範圍
(一)房屋建築工程。依據《建築工程施工品質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中單位工程的認定標準,九個分部工程、以及紅線內的市政工程,均應包含在單位工程的範圍內。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再行發包的精裝修工程、舊房改造的裝修工程,可以由建設單位單獨發包。
(二)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所有的專業管線都應當納入施工總承包範圍內統一發包。單獨的管線改造或單一管線施工可以由建設單位單獨發包。
(三)城市橋梁工程、給水排水管道工程。其施工總承包範圍,參照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四)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其中的土建工程(地基與基礎、防水工程、主體結構、二次結構、建築裝飾裝修、建築屋面等)應當發包給一個施工總承包單位。軌道交通工程中的建築設備安裝工程(建築給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通風與空調工程等)可以與土建工程一併發包,也可以由建設單位統一發包給一個建築設備安裝工程總承包單位。
二、第八條規定的“涉及施工品質的結構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設備”的具體範圍
(一)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混凝土;
(二)用於承重墻體的砌築砂漿、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三)防水材料;
(四)建築外窗;
(五)外墻和屋面保溫材料;
(六)鋼結構工程用鋼材及焊接材料;
(七)主體結構使用的預製構件。
三、第九條規定的“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週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採購”的具體範圍
(一)大型機械: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施工外用電梯、混凝土攪拌機、汽車式起重機、挖掘機、裝載機。
(二)週轉性材料租賃:組合鋼木模板、跳板、鋼管扣件、頂托、碗扣腳手架、U型銷、自鎖式模組腳手架、架子管扣件、活動腳手架、路橋橋墩支撐腳手架。
(三)主要建築材料:鋼材、鋼筋、水泥、水泥商品構件、混凝土、木材、木製品、門窗、幕墻、銅鋁、磚、石材、玻璃、玻璃製品、防水卷材、電線電纜、水暖材料、衛生潔具、水嘴、通風材料、開關、電線、管件、建築陶瓷、建築塗料、建築防水材料、外墻和屋面保溫材料。
(四)輔助材料和機具:安全網、測量儀器、變壓器、電箱、電閘箱漏電保護器、布料機(桿)、地泵、220伏電壓以外的電工工具、電動吊籃、發電機、高級泵、捲揚機漏電保護器。
(五)設備採購:電梯、配電設備(含電纜)、防火消防設備、鍋爐暖通及空調設備、給排水設備、樓宇自動化設備等。包括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種設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