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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1-01
  5. [成文日期] 2011-12-29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勞發〔2011〕37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2-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調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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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勞發﹝2011﹞375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人民團體,中央、部隊在京有關單位及各類企、事業等用人單位:

  為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合理增加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眾收入”的精神和國家人力社保部的有關要求,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於6.7元、每月不低於1160元,提高到每小時不低於7.2元、每月不低於1260元。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

  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3元/小時提高到14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30元/小時提高到33元/小時。

  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生産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産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項標準適用於本市各類企、事業等用人單位。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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