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1號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現將調整我市個人承包建築安裝工程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承包建築安裝工程所得實行定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自2011年9月1日起徵收率下調40%,即單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決算金額的0.3%計徵,雙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決算金額的0.6%計徵。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個〔1996〕578號)第三條關於“單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決算金額的0.5%計徵;雙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決算1%計徵”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