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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6-30
  5. [成文日期] 2011-06-30
  6. [發文字號] 通政發〔2011〕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州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敗訴案件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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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發〔2011〕1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機構:

  現將《通州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敗訴案件責任追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通州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敗訴案件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強化行政監督和責任追究,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及《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屬各行政機關及其從事國家公務的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敗訴案件是指行政訴訟敗訴和行政復議撤銷案件。敗訴案件責任追究,是指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追究其行政責任。因過錯行為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責任追究範圍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敗訴案件範圍: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行政機關返還財産,解除對財産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的;

  (五)行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受害人要求賠償或者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申請,經依法確認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賠償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確認或者認定行政機關的其他敗訴案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行政案件敗訴的,屬於責任追究範圍:

  (一)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導致案件敗訴的;

  (二)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導致案件敗訴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履行答辯、舉證義務導致案件敗訴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導致案件敗訴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的復議決定、法院判決、裁定和決定的。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敗訴案件,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導致行政機關案件敗訴的,不納入敗訴案件責任追究範圍。

第三章 責任追究方式和程式

  第六條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敗訴案件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錯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敗訴案件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責令檢查;

  (二)行政告誡;

  (三)通報批評;

  (四)收回執法證件,暫停執法活動;

  (五)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

  (六)行政處分;

  (七)責令辭職;

  (八)取消當年評先評優和晉陞資格。

  第八條 行政敗訴案件責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屬於敗訴案件責任追究範圍的,書面告知該行政機關。

  (二)該行政機關應就案件敗訴情況開展調查,形成調查報告,經行政機關領導成員集體審議後,由該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決定並報區監察機關備案。監察機關負責受理、調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的案件,並向區政府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三)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後,應及時送達被問責人,同時反饋給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

  第九條 被問責人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自身存在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案件敗訴的,由該工作人員承擔責任。

  (二)行政機關導致案件敗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經過請示或審批程式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三)行政機關的領導不採納工作人員的正確意見,造成案件敗訴的,該工作人員免責,由該領導承擔責任。

第四章 工作保障制度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統計報告制度。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起訴書10日內,應及時向區政府法制辦報告;每半年應將本單位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情況以統計報告的形式上報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法制辦形成全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報告,報送區政府。

  (二)行政復議建議和司法建議反饋制度。被訴的行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意見書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在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或司法建議書後,應當在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後工作的情況向復議機構和人民法院反饋。

  (三)行政敗訴案件分析制度。被訴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對敗訴案件進行分析,搜尋原因。區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行政應訴和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定期組織各行政機關開展交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行政訴訟案件庭審旁聽制度。行政機關應主動加強與復議機構、人民法院的聯繫,對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的行政訴訟案件,要有計劃地組織本行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參加旁聽,提高應訴能力。

  第十一條 區政府對行政應訴和行政復議敗訴案件責任追究納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機關在一個年度內發生敗訴案件兩起以上的,年終考核單位不得評為優秀;敗訴案件責任人不得評為優秀或先進個人。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不嚴格執行案件上報制度的,視具體情節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在全區通報批評,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第十三條 區監察局、區人力社保局依據有關部門的確認結果,實施責任追究;涉及行政處分的,依照《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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