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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1-07-21
  6. [發文字號] 懷政發〔2011〕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7-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懷柔區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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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政發〔2011〕19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懷柔區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懷柔區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的通知》(京政發〔2011〕26號)有關精神,積極發展學前教育,着力解決當前存在的“入園難”問題,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結合本區學前教育發展現狀,特製定本行動計劃。

  一、基本情況

  “十一五”期間,本區學前教育事業快速發展,教育投入有了較大增加,辦園條件明顯改善,教育教學改革逐步深化,教師隊伍素質不斷提高,學前教育整體水準明顯提升。目前,本區有各級各類幼兒園84所,教職工859名,在園幼兒7800名。教育部門辦園18所(包括區直屬幼兒園3所,鎮鄉中心園及學前班15所),其中北京市示範園2所,一級一類園5所,二級二類園5所,二級三類園1所,在園幼兒3144名;民辦幼兒園11所,在園幼兒2288名;個體幼兒園55所,在園幼兒2368名。教育部門辦園、社會力量辦園(包括其他部門辦園、集體辦園、民辦園)、個體園在園人數比為4:3:3。

  隨着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人口出生數量不斷上升,學前教育資源總量不足,學位緊缺的供給矛盾逐步突顯;示範園和一級一類園比例偏低,城鄉優質資源分佈不均,農村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有待提高;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使用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實;民辦園、個體園辦園規模和辦園水準亟待提高;幼兒園師資隊伍數量嚴重不足,專業化水準和優秀教師數量、比例尚待大力提高。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提高本區學前教育的總體水準。將學前教育作為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正確處理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與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關係,統籌規劃,協調發展,把加快推進學前教育發展作為教育事業改革與發展的重要問題認真研究;作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的突破口;作為推進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民生工程,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對高品質、多樣化學前教育的需求,促進兒童全面發展。

  (二)發展原則。

  推進學前教育發展的原則是: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公益公平、普惠為民的原則;堅持保證基本、廣泛覆蓋的原則;堅持普及提高、形式多樣的原則;堅持保教結合、就近就便的原則,統籌資源、優化結構、合理佈局、開放創新,建立以社區為依託,面向0至6歲兒童和家長的多種形式的保教服務。

  (三)總體目標。

  繼續發展教育部門辦園,扶持穩定部門辦園,鼓勵引導規範民辦幼兒園,理順鎮鄉幼兒園辦園體制,確保小區配套幼兒園的接收、管理及使用等,形成以教育部門辦園為主體,教育部門辦園與社會力量辦園(包括其他部門辦園、集體辦園、民辦園)共同發展的多種形式的辦園格局,基本滿足學前兒童入園需求,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高品質、多樣化學前教育的需求。確保2013年底,全區教育部門辦園入園率達到70%以上。

  (四)具體目標。

  1.做好學前教育規劃佈局,大力發展教育部門辦園,優化整合、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建設及改造20所幼兒園,預計新增學位3750個,其中新建16所幼兒園、改擴建4所幼兒園。新建小區建配套幼兒園原則上要建設成為教育部門辦園。每個鎮鄉要有1所高標準中心園,同時根據需求建設附屬分園,實行人員、教育教學、經費統一管理;山區鎮鄉可根據情況建寄宿制幼兒園;要構建以城區教育部門辦園為核心,以鎮鄉中心幼兒園為基礎,以鎮鄉中心園附屬分園為補充,形成以教育部門辦園為主體的三級學前教育覆蓋服務網路;扶持一批社會力量辦園,對符合辦園條件、辦園水準較好的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援。

  2.大力推進0至3歲早期教育工作。建立20個社區散居兒童早期教育示範基地。開展對學齡前兒童家庭看護從業人員的培訓;向學齡前兒童父母和看護人普及科學育兒知識。

  3.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要向學前教育傾斜。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要佔合理比例,並逐年提高。多渠道籌措經費,加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做到預算有科目、增量有傾斜、投入有比例、撥款有標準、資助有制度,同時加大對其他部門辦園、集體辦園、民辦園的扶持力度,安排專項資金,統籌各級各類幼兒園(包括教育部門辦園、其他部門辦園、集體辦園、民辦園)的建設、發展和獎勵。落實區、鎮鄉兩級政府成本分擔機制,將學前教育逐步納入公共服務體系,使其科學、健康、均衡、可持續發展。

  4.托幼園所辦園水準和保教品質有顯著提高。市級示範幼兒園達到3所以上;一級一類幼兒園達到8所以上;農村鎮鄉中心幼兒園全面納入分級分類管理,其中50%達到一級一類標準。

  5.積極開展特殊兒童隨班就讀工作。基本滿足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以幼兒園為依託,建立特殊兒童隨班就讀康復資源中心。同時可在特殊教育學校開設學前班,確保特殊兒童及家長的教育與指導。

  三、明確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切實履行政府責任 

  (一)區政府是本區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本區學前教育的發展規劃,調整學前教育機構規劃佈局;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合理加強教育部門幼兒園建設,配備教師和設施設備,籌措專項經費;通過重點項目投入扶持農村地區發展學前教育事業,建立對民辦園、集體園和部門辦園的經費獎勵扶持政策,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均衡發展;扶持面向貧困兒童及特殊兒童的學前教育機構,確保低收入家庭子女享有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逐步滿足外來務工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

  (二)各鎮鄉政府負責,確保每鎮鄉建設1所中心園,並根據需要設立分園。積極籌措學前教育經費,改善辦園條件。動員和組織家長學習科學育兒知識,參與各種形式的早期教育活動,維護幼兒園的治安、安全及合法權益。對無證幼兒園進行全面排查,會同區教委加強無證幼兒園管理與指導,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要保證師生安全;經整改達到標準的頒發辦園許可證,整改後仍未達到標準的,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妥善分流安置幼兒。要努力創造條件,逐步滿足地域內來懷務工人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並確保兒童的健康和安全。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配合區教委做好轄區幼兒教育有關工作。 

  (三)區教委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幼兒教育的方針、政策,擬訂規章制度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對各類學前教育機構的業務指導,制定相關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制度,培養、培訓和管理幼兒園園長、教師;指導和推動社區兒童早期教育工作;與區人口計生委、區婦聯、區衛生局共同開展0至6歲兒童家長的科學育兒指導;實施小區配套托幼設施管理,對手續完備的小區配套托幼設施依法進行接收與管理,原來沒有交付的配套設施一律辦理補交手續;對民辦幼兒園進行年度考核,連續3年考核合格的可續簽辦園協議,續簽年限不超過3年。區教委在管理過程中應按《北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績效〔2008〕397號)相關政策報批後收取相關費用,用於對外出租所得收入應按照相關規定管理。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其用途,也不得向舉辦者收取國家和本市規定以外的費用。對所收取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要定期進行審計。

  (四)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學前教育發展納入全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園成本,會同區財政局、區教委根據經濟發展水準和群眾承受能力,研究建立各級各類幼兒園(包括教育部門辦園、其他部門辦園、集體辦園、民辦園)中不同經費運作機制下合理的成本分擔機制,科學制定收費標準。

  (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做好本區學前教育設施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在城鎮改造和小區建設過程中,根據規劃配套指標要求,配套建設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規範的學前教育設施;督促建設單位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學前教育設施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區教委。

  (六)區人口計生委負責,推動0至3歲兒童早期教育發展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整合社會資源,逐步將其納入公共服務的範疇;同時負責提供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的出生數據,為預測幼兒入園人數提供依據;利用人口文化學校開展新婚夫婦、育齡夫婦教育,為優生優育優教提供科學知識。

  (七)區編辦負責,會同區教委、區財政局按照《北京市幼兒園、託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試行)》(京教學前〔1996〕003號)中相關辦園標準,加強幼兒園教職工編制的管理,確保幼兒園教師編制充足供給;加大學前教育工作力度,理順機構,為區教委新增設學前教育科,負責全區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工作;將條件成熟的鎮鄉中心幼兒園(懷柔鎮、楊宋鎮、廟城鎮、北房鎮、橋梓鎮、懷北鎮、雁棲鎮、九渡河鎮、渤海鎮中心幼兒園等9所幼兒園)轉製成為由教育部門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八)區民政局負責,配合區教委探索社區發展育兒服務機構的管理機制和有關政策;要採取切實措施開展早期教育救助,配合區教委儘快制定並出臺確保低收入家庭、社會散居孤兒及社會福利機構內適齡兒童享有接受學前教育機會的政策。

  (九)區人力社保局負責,指導學前教育機構與保教職工依法建立勞動關係,監督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情況,保護學前教育機構各類人員的合法權利;學前教育機構要為保教職工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十)區財政局負責,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經費的落實,確保逐年加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力度。研究制定經費投入保障機制。

  (十一)區審計局負責,對學前教育經費的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十二)區衛生局負責,擬訂各類學前教育機構衛生保健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督、管理和指導各類學前教育機構衛生保健技術服務工作;配合區教委做好保健隊伍培養、培訓、考核及資格審核工作,對0至6歲兒童(包括殘疾兒童)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營養、生長髮育及心理等兒童早期發展知識的普及與指導工作。

  (十三)公安分局負責,依法加強對幼兒園內部安全穩定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落實《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落實首都社會治安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市教委、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各類中小學及幼兒園安全防範的工作標準》(首綜辦〔2010〕37號)。依法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周邊治安、交通、消防安全環境的清理整治和監督檢查;配合區教委督促、指導、協助幼兒園做好內部安全防範,大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協助街道和鎮鄉依法取締非法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為兒童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十四)國土分局負責,根據學前教育設施佈局規劃,會同規劃分局等部門,落實學前教育設施的建設用地;負責幼兒園建設工程涉及土地審批問題的相關手續辦理工作。

  (十五)規劃分局負責,按照居住區配套設施指標,科學規劃學前教育用地,通過規劃實施和監督確保居住區配套學前教育設施按照規劃實施;涉及學前教育用地調整,規劃分局應以聯席會議或書面的形式徵求區教委意見。規劃分局配合區教委編制本區學前教育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學前教育設施的規劃佈局,對居住區配套幼兒園進行全面摸底,登記備案。

  (十六)工商分局負責,管理已登記的盈利性早期教育機構並依法予以清理,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專項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註冊的學前教育機構。

  (十七)區婦聯負責,配合做好學前教育工作,牽頭做好0至6歲兒童家庭教育工作,推動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四、規範管理、加大投入、擴大資源、改善條件,保證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教育部門辦園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鎮鄉政府要逐年增加學前教育經費;區政府有關部門要用城鄉佈局調整後閒置的人、財、物等教育資源優先舉辦幼兒園,並將本區的學生活動管理中心等校外機構用於發展學前教育。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努力辦好中心園的同時,要支援轄區內的其他部門及企事業單位舉辦幼兒園。儘快啟動幼兒園新建、改擴建、辦園條件標準化及師資培養、培訓等4項學前教育工程,並確保經費投入。

  (二)加強對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幼兒園的管理,保證部門辦園的穩定性。區教委要努力做好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協調工作,不得私自撤銷幼兒園或改變幼兒園教育用地的性質,確保國有資産不流失。

  (三)加強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各相關部門在城鎮改造和小區建設過程中,要配套建設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規範的學前教育設施。同時,加強學前教育設施用地管理,在學前教育設施建設中,合理確定項目用地規模,依法辦理項目用地手續。保證規劃準確落實,確保園所數量及規劃用地,對不落實規劃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要進行查處,各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監督工作。小區配套學前教育設施係小區公用設施,是國家教育事業的政策性投資,屬國有教育資産,必須用於發展學前教育事業,舉辦主體必須是區教委,建成後産權必須交區教委。開發建設單位凡未交産權或産權轉移的,要重新辦理補交手續。學前教育設施的交付方式要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為無償移交。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必須交付區教委。根據《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規定,對應建未建、緩建、不建的小區配套幼兒園,要督促加快建設並收回,同時區教委會同規劃分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將全區小區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示。

  小區配套幼兒園原則上應建設成教育部門辦園,如舉辦民辦性質的幼兒園應面向社會公示,公開招標,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區教委對辦園者的要求並通過協商社區確定最高收費價格。中標的舉辦者與區教委簽訂的辦園協議中,實際收費價格不得超過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最高收費價格。如以政府委託辦園的形式選擇舉辦者的,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通過減免租金、以獎代補等支援委託辦園的舉辦者提供普惠性服務。舉辦民辦幼兒園的時間自協議生效之日起3年。

  (四)堅持依法辦園,實行審批與管理統一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委令第4號)和《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的規定,對符合北京市幼兒園託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及其他學前教育機構標準的,由區教委對其分類進行登記註冊並頒發《北京市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需同時頒發相應的辦園許可證,並到民政部門進行法人登記。區教委負責轄區內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審批和等級審核。登記註冊過程中,要做到佈局合理、堅持辦學標準、嚴格審批程式,實行登記註冊管理,加強監督管理,要求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每年區教委將取得合法辦園資質的各類幼兒園向社會公示。

  (五)規範學前教育機構的收費,加強幼兒園教育收費管理。各類幼兒園要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要求,將幼兒園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及價格舉報電話在招生簡章及幼兒園顯著位置公示。加強民辦幼兒園的收費管理,完善備案程式,民辦幼兒園還要在區教委的指導下,建立經費收入使用情況定期審計和審計公告制度。

  (六)從2011年起,將教育部門辦園生均綜合定額標準提高到每生每年1200元。對於其他部門辦園、集體辦園及民辦園考核連續兩年優秀的,參照教育部門辦園的生均綜合定額標準給予獎勵。

  (七)規範促進民辦幼兒園的健康發展。民辦幼兒園是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要進一步鼓勵支援民辦幼兒園的發展,特別是對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採取如減免租金、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同時進一步規範民辦幼兒園的管理,逐步要求民辦幼兒園進入級類管理,並對通過級類驗收的幼兒園給予一定經費獎勵。在資格准入、扶持政策、師資培養培訓、品質保障、年度考核、表彰獎勵等方面進行規範管理與有效引領。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小規模辦園模式。對民辦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應依法保障,在教師培養培訓、職稱評定、社會保險、評優評先等方面享有與公辦教師的同等待遇。

  (八)進一步加強各類幼兒園的年審考核,區教委負責對本區的各類幼兒園進行年度考核,年審要向社會公示,對年審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可停止招生或取消辦園資格。

  (九)加強幼兒園安全工作。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幼兒園的安全保障工作,進一步完善幼兒園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建立全覆蓋的各類幼兒園安全防護體系,配齊安保人員和安保設施,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幼兒園要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幼兒園新增設施設備及裝修要保證安全、衛生、環保、質優,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檢測,確保兒童健康安全。

  (十)房管、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單位要按照中小學的標準向幼兒園收繳使用費。新建、改擴建幼兒園要按照中小學校建設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五、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幼兒教育品質

  (一)幼兒園要深入貫徹《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委令第2 號)和《幼兒園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以下簡稱《綱要》),積極推進幼兒教育改革,進一步更新教育觀念,堅持保教結合,科學、合理地安排和組織幼兒活動,尊重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關注個性差異,使兒童健康成長,促進其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二)幼兒園要與家庭、社區密切配合,充分利用自身和社區的資源優勢,向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早期教育宣傳、指導與服務,促進學齡前兒童家庭教育品質的不斷提高。

  (三)深化幼兒教育改革,加強幼兒教育研究及教科研部門的管理。提倡幼兒教師立足崗位實際,以《綱要》為指導,探索將先進的教育理念轉化為教育實踐的方法與途徑。區教委要加強對幼兒園教育實踐和教科研的指導與管理,做好教科研部門的人員培養培訓、使用及輸送,保證教科研部門的項目研究經費投入,禁止在幼兒園從事違背教育規律的實驗和活動。

  六、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幼兒教師素質

  (一)加快幼兒教師隊伍建設。教育部門辦園專任教師與幼兒比按照1:10-1:15、教職員工與幼兒比按照1:5.5-1:6標準配備,逐步配齊幼兒園教職工。健全幼兒園資格准入制度,本區將採取公開招聘與定點委培的形式充實幼兒教師隊伍。(在京北職業技術學院增設幼教專業,每年招收新生70人;請北京匯佳職業學校為本區每年代培幼兒教師40人。)

  (二)區教委要加強在職幼兒教師培訓和骨幹教師隊伍建設。要制定幼兒教師培訓計劃,區財政要對各級各類幼兒園教師培訓經費給予充分保證。通過挂職、交流、評優等多種活動提高教師專業素養。

  (三)要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幼兒園園長、教師、保育員和保健員等各類人員資格准入制度,嚴格實行持證上崗。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建立激勵機制,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與水準。

  (四)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依法保障幼兒教師在進修培訓、評選先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待遇、社會保險、休假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穩定幼兒教師隊伍。

  七、加強領導,進一步推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

  (一)各鎮鄉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要統籌規劃,深入調查,準確掌握轄區學前教育基本狀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區域適齡人口分佈狀況,變化趨勢,科學測算入園需求和供需缺口,確定發展目標,分解年度任務,制定三年行動計劃,2013年前,有效緩解“入園難”問題。

  (二)各有關部門、各鎮鄉政府要充分認識到學前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將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把學前教育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解決學前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要把學前教育工作作為考核各鎮鄉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的重要內容。對重視學前教育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三)建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由主管教育的副區長牽頭,區教委具體執行,聯合區武裝部、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人口計生委、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衛生局、公安分局、國土分局、規劃分局、區公安消防支隊、區婦聯、區殘聯,解決學前教育事業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要及時通報、協調、保證學前教育事業穩步健康發展。

  (四)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督導制度,開展學前教育督導和評估,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完善區學前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標準,開展對學前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和區教委要定期對各類學前教育機構的保育、教育品質和管理水準進行督導和評估考核,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通過督導不斷總結經驗,推動學前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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