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11-01
  5. [成文日期] 2011-09-27
  6. [發文字號] 順政發〔2011〕3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9-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順義區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順政發〔2011〕35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試行)》已經2011年7月20日第15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依照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順義區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試行)

  為加強我區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管理,確保公共服務設施按標準規劃設計、與住宅同步建設及交付使用,滿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根據《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22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69號)、《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的通知》(市規發〔2006〕384號,以下簡稱《設計指標》)、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細則(修訂)的通知》(京教基〔2009〕25號)、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六部門《關於加強居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意見》(京教學前〔2011〕8號)、北京市水務局等三部門《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務節〔2005〕29號)等文件,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或改(擴)建的所有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二、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

  根據《設計指標》的相關規定,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按性質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社區管理服務、社會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類,其設置標準依據《設計指標》進行設置。《設計指標》是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的最低標準,新建或改(擴)建的居住小區除執行《設計指標》外,還應當根據本區的實際情況,參照國家、本市、本區現行相關行業標準和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包括:

  教育設施: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

  醫療衛生設施: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

  文化體育設施:室內文體活動中心、室外文體活動場;

  商業服務設施:菜市場、再生資源回收站、其他商業服務設施;

  社區管理服務設施:社區服務中心(站)、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警務工作站;

  社會福利設施:托老所、老年活動場(站)、殘疾人康復托養所;

  交通設施:公交首末站、換乘中心、候車亭、出租汽車站、存自行車處、居民汽車場庫;

  市政公用設施:郵政局(所)、郵政信報箱、開閉站(所)、配電室、燃氣調壓站、有線電視光電轉換機房、電信機房、移動通訊設施、密閉式清潔站、公廁、垃圾分類投放站、鍋爐房、熱交換站、污水處理及再生水(中水)回用設施、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除上述已明確的公共服務設施外,隨着居民生活需求的不斷變化,需新增的公共服務設施將逐步納入居住小區規劃建設範疇。

  三、組織機構

  成立由主管副區長任組長,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財政局、市規劃委順義分局、市國土局順義分局等部門行政正職任副組長的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為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教委、區市政市容委、區商務委、區文化委、區社會辦、區政府法制辦、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交通局、區水務局、區民防局、區園林綠化局、區衛生局、區民政局、區體育局、區審計局、區郵政局、區城管監察大隊、市規劃委順義分局、市國土局順義分局、區殘聯、順義供電公司、區自來水公司、區燃氣公司、歌華有線順義分公司、供熱單位以及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的主管副職。領導小組負責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模確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審查、竣工驗收及移交工作的全過程監督和總協調,具體工作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牽頭實施。

  四、工作機制

  (一)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設計。

  1.住宅項目用地上市交易、劃撥或協議出讓之前,由區政府組織召開專題會研究確定規劃條件。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教委、區市政市容委、區商務委、區文化委、區社會辦、區環保局、區交通局、區水務局、區民防局、區園林綠化局、區衛生局、區民政局、區體育局、區郵政局、市規劃委順義分局、市國土局順義分局等相關部門參加,共同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指標及移交方式,並形成會議紀要。

  2.市規劃委順義分局負責依據會議紀要內容出具確定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模的意見,與規劃意見書一併作為土地上市交易、劃撥或協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

  3.市國土局順義分局負責將規劃意見書、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模的意見及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方式一併作為土地上市交易、劃撥或協議出讓的前提條件,告知土地購買者,並在土地劃撥或出讓協議中予以約定。

  4.居住小區規劃設計完成後,由市規劃委順義分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教委、區市政市容委、區商務委、區文化委、區社會辦、區環保局、區交通局、區水務局、區民防局、區園林綠化局、區衛生局、區民政局、區體育局、區郵政局、市規劃委順義分局、市國土局順義分局等相關部門對居住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進行審查。

  5.居住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經過批准後,由房地産開發企業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並與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簽訂建設協議,對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內容及工期進行約定。

  (二)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

  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委順義分局及市國土局順義分局負責,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督管理。房地産開發企業須嚴格按照市規劃委順義分局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建設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對於未按要求進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項目,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對項目開發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三)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竣工驗收。

  1.規劃驗收。

  由市規劃委順義分局負責,會同區城管監察大隊、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對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進行規劃驗收。規劃驗收合格後,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負責小區內違法建設的日常管理,應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上報、立即拆除;對於拆除難度大的違法建設,可向區城管監察大隊等相關執法部門提出申請,依法進行查處。

  2.竣工驗收。

  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會同區教委、區商務委、區文化委、區社會辦、區衛生局、區水務局、區體育局、區郵政局、順義供電公司、區自來水公司、區燃氣公司、歌華有線順義分公司、供熱單位等相關單位及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對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房地産開發企業與各接收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公共服務設施移交完畢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方可辦理其住宅部分的竣工驗收備案。分期開發的項目,其公共服務設施應滿足以下條件方可辦理其住宅部分的竣工驗收備案: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及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設及交付使用。

  (四)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權屬管理。

  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後,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對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併申請登記,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涉及房屋産權移交的公共服務設施,應依法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五)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

  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後,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將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給接收單位,並辦理交接手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監督、協調移交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性質,不得挪作他用。具體移交方式如下:

  1.無償移交。

  (1)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應無償移交給區教委使用管理。

  (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應無償移交給區衛生局使用管理。

  (3)居委會辦公用房、社區服務中心(站)、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警務工作站、室內文體活動中心、室外文體活動場、托老所、老年活動場站、殘疾人康復托養所應無償移交給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使用管理。居委會辦公用房、社區服務中心(站)、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托老所、老年活動場站的功能設置、設施配備與運營管理等工作由區社會辦、區民政局負責監督指導;警務工作站的功能設置、設施配備與運營管理等工作由市公安局順義分局負責監督指導;室內文體活動中心、室外文體活動場的功能設置、設施配備與運營管理等工作由區文化委和區體育局負責監督指導;殘疾人康復托養所的功能設置、設施配備與運營管理等工作由區殘聯負責監督指導。

  (4)物業管理用房、存自行車處、公廁、密閉式清潔站、垃圾分類投放站、污水處理及再生水(中水)回用設施、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應無償移交給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管理,污水處理及再生水(中水)回用設施、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運作管理工作由區水務局負責監督指導。

  (5)郵政信報箱總門鑰匙應無償移交給區郵政局使用。

  (6)菜市場、再生資源回收站應無償移交給區商務委指定的運營機構使用管理;其他商業服務設施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區商務委確定的業態自行經營,由區商務委負責監督管理。

  2.按成本價移交。

  (1)郵政局(所)應按成本價移交給區郵政局使用管理。

  (2)電信機房應按成本價移交給電信運營商使用管理。

  (六)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和管理。

  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由接收單位使用和管理,其內裝修費用、設備安裝費用、水、電、燃氣、供暖、物業管理、運營及維護等費用全部由接收單位負責,涉及使用各級財政資金的單位,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居住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結合實際情況及居民滿意度評價,對相關單位進行督導。

  五、監督管理

  各相關單位須按上述各項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區監察局負責對以上各相關責任單位在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過程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區審計局負責對需要審計的項目或單位依法實施審計。

  六、本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