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發〔2011〕6號
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為做好新形勢下的徵兵和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支援國防和軍隊建設,深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經區政府研究,決定進一步提高退伍軍人安置待遇,建立相關獎勵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農村戶籍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生活補助制度
各地區辦事處(鄉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妥善安置農村戶籍退伍軍人,積極做好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不需要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安置的農村戶籍退伍軍人,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區辦事處(鄉政府)武裝部門審核,本人與地區辦事處(鄉政府)簽訂自謀職業協議,由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準後,參照城鎮退役軍人同等服役期限的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由區政府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二、提高傷殘退伍軍人的自謀職業補助標準
為解決傷殘退伍軍人安置難問題,鼓勵傷殘退伍軍人自謀職業。九至十級殘疾軍人退役後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為義務兵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的2倍;七至八級殘疾軍人退役後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為義務兵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的3倍;五至六級殘疾軍人退役後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為義務兵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的4倍。
三、延長退伍軍人待安置期生活補助領取時間
為保障退伍軍人退役後的基本生活,延長退伍軍人待安置期生活補助領取時間,以實際待業時間為準,參照本區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義務兵及復員士官從退伍次年2月起、轉業士官從退伍當年8月起開始計發,原則上不超過1年。自謀職業退伍軍人待安置生活補助金領取期限為半年。
四、建立在校生入伍獎勵駐區高等院校制度
為鼓勵駐區高等院校積極輸送合格人才參與部隊的現代化建設,為社會培養更全面、更優秀的人才,按照每輸送1名合格人才,區政府給予相應高等院校20000元的獎勵,調動駐區高校徵兵工作積極性。
五、建立企業接收安置退伍軍人獎勵制度
為調動中央、市、區屬企業接收安置我區退伍軍人的積極性,建立退伍軍人接收安置獎勵機制,憑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分配信”,每接收安置1名退伍軍人,獎勵企業現金10000元;每接收安置1名傷殘退伍軍人,獎勵企業現金20000元。
六、完善退伍軍人學歷教育及技能培訓制度
推行城鄉統一的退伍軍人學歷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鼓勵退伍軍人參加高等教育學歷學習。自退伍之日起5年內取得國家承認大專學歷的人員,區政府一次性給予4000元的學費補助;取得國家承認大學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區政府一次性給予6000元的學費補助。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有選擇地與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合作,共同負責退役士兵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為我區退伍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退伍軍人擇業競爭能力,原則上區政府補助每人不超過3000元。對接收單位需要崗前定向培訓的退伍軍人,由接收單位給予崗前培訓,原則上區政府補助每人不超過5000元。學歷教育學費補助及職業技能培訓、崗前培訓補助,原則上每人只能有選擇地享受其中1項。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適用於2010年冬季入伍新兵和2010年冬季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本通知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關於發佈〈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10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若干規定》的相關條款執行。
區政府1999年6月23日印發的《北京市朝陽區退伍軍人安置辦法》(朝政發〔1999〕28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