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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1-05-13
  6. [發文字號] 朝政發〔201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5-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提高退伍軍人安置待遇建立相關獎勵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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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發〔2011〕6號

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為做好新形勢下的徵兵和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支援國防和軍隊建設,深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經區政府研究,決定進一步提高退伍軍人安置待遇,建立相關獎勵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農村戶籍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生活補助制度

  各地區辦事處(鄉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妥善安置農村戶籍退伍軍人,積極做好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不需要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安置的農村戶籍退伍軍人,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區辦事處(鄉政府)武裝部門審核,本人與地區辦事處(鄉政府)簽訂自謀職業協議,由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準後,參照城鎮退役軍人同等服役期限的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由區政府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二、提高傷殘退伍軍人的自謀職業補助標準

  為解決傷殘退伍軍人安置難問題,鼓勵傷殘退伍軍人自謀職業。九至十級殘疾軍人退役後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為義務兵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的2倍;七至八級殘疾軍人退役後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為義務兵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的3倍;五至六級殘疾軍人退役後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為義務兵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的4倍。

  三、延長退伍軍人待安置期生活補助領取時間

  為保障退伍軍人退役後的基本生活,延長退伍軍人待安置期生活補助領取時間,以實際待業時間為準,參照本區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義務兵及復員士官從退伍次年2月起、轉業士官從退伍當年8月起開始計發,原則上不超過1年。自謀職業退伍軍人待安置生活補助金領取期限為半年。

  四、建立在校生入伍獎勵駐區高等院校制度

  為鼓勵駐區高等院校積極輸送合格人才參與部隊的現代化建設,為社會培養更全面、更優秀的人才,按照每輸送1名合格人才,區政府給予相應高等院校20000元的獎勵,調動駐區高校徵兵工作積極性。

  五、建立企業接收安置退伍軍人獎勵制度

  為調動中央、市、區屬企業接收安置我區退伍軍人的積極性,建立退伍軍人接收安置獎勵機制,憑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分配信”,每接收安置1名退伍軍人,獎勵企業現金10000元;每接收安置1名傷殘退伍軍人,獎勵企業現金20000元。

  六、完善退伍軍人學歷教育及技能培訓制度

  推行城鄉統一的退伍軍人學歷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鼓勵退伍軍人參加高等教育學歷學習。自退伍之日起5年內取得國家承認大專學歷的人員,區政府一次性給予4000元的學費補助;取得國家承認大學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區政府一次性給予6000元的學費補助。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有選擇地與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合作,共同負責退役士兵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為我區退伍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退伍軍人擇業競爭能力,原則上區政府補助每人不超過3000元。對接收單位需要崗前定向培訓的退伍軍人,由接收單位給予崗前培訓,原則上區政府補助每人不超過5000元。學歷教育學費補助及職業技能培訓、崗前培訓補助,原則上每人只能有選擇地享受其中1項。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適用於2010年冬季入伍新兵和2010年冬季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本通知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關於發佈〈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10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若干規定》的相關條款執行。

  區政府1999年6月23日印發的《北京市朝陽區退伍軍人安置辦法》(朝政發〔1999〕28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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