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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1-05-19
  6. [發文字號] 朝政發〔201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5-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大見義勇為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力度的意見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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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發〔2011〕7號

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6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53號,以下簡稱“《意見》”),切實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加大朝陽區見義勇為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力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時代精神的具體體現。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對於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維護首都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以創建全國文明城區為載體推進“新四區”建設,是朝陽區又一重大戰略。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推進見義勇為評選表彰工作制度化、服務保障方式社會化、撫恤補助工作規範化,對於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建立先進的核心價值體系、推進我區現代化、國際化文明城區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各人民團體要切實提高對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認識,在全社會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發揚見義勇為傳統美德,積極做好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在全區範圍大力營造“知榮辱、講正氣、樹新風、促和諧”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建立快速應急反應機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確認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或本區戶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由我區民政部門依法確認。

  個人或者組織反映見義勇為情況或者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區民政部門提出;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時,應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請後,快速反應,積極協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自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核實完畢,並做出書面確認結論;對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門的處理結論為依據的,民政部門應當自公安、司法等部門做出處理結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確認結論。特殊情況啟動特別程式。

  三、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和撫恤力度

  依據《條例》、《實施辦法》和《意見》,規範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獎勵、救助、保護等工作程式,健全工作機制,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見義勇為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和撫恤力度。調整表彰獎勵和撫恤標準,擴大優待範圍。

  (一)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和單位的表彰獎勵力度

  1.行為被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區政府一次性頒發5000元獎勵金。

  2.被區政府授予“朝陽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稱號的,區政府一次性頒發1萬元獎勵金,並適時召開表彰大會。

  3.積極推薦獲得“朝陽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參加市政府“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的評選表彰。

  4.對獲得“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榮譽稱號的犧牲人員,在市政府一次性獎勵金20萬元的基礎上,區政府再給予一次性獎勵金10萬元。

  5.對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工作成績突出的駐區單位,由區政府及時予以表彰,並積極推薦參與市政府“首都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先進單位”的評選。

  (二)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撫恤力度,擴大優待範圍

  1.區屬各醫療機構,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要開闢“綠色通道”,按照“優先救治,簡化手續”的原則及時組織搶救。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暫時支付;工作單位無力暫時支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暫時支付;緊急情況下,由醫療機構墊付。醫療費用的支付依據《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見義勇為人員受傷住院期間,確需依賴護理的,提供有效票據,每天護理費低於100元,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給予補助;高於100元,按照100元給予補助。護理費補助發放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半年。無工作單位的,經區民政部門審核後,給予每月不低於本區當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補助,保證其住院期間的基本生活。

  2.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工作,由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十級至一級的殘疾等級,對應一次性給予1萬元至10萬元的傷殘補助。見義勇為人員傷殘後尚有一定勞動能力而無工作單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關規定優先解決就業。

  3.因見義勇為受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持區民政部門的證明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無工作單位、戶籍在本區的,由區民政部門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的相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的見義勇為人員,按照本區當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享受生活補助金。

  4.對獲得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員,無工作單位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安排就業。

  5.對獲得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符合應徵入伍條件的,區徵兵部門優先批准入伍。

  6.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檔案,關心見義勇為人員生活。每年組織安排見義勇為人員進行1次健康體檢;每年組織安排部分見義勇為人員進行1次療養活動;積極開展志願者服務活動,為因見義勇為致殘、犧牲人員及家庭排憂解難;經常組織座談會、走訪慰問等活動,豐富見義勇為人員的精神文化生活。

  7.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庭因病、因災、重大變故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遇到突發性、特殊性、臨時性困難的,按照我區現行社會救助的有關規定及時給予救助。對於享受社會救助後仍然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個人申請、區民政部門審核、報請區政府核準,按照實際情況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救助。

  8.因見義勇為犧牲有工作單位的人員,其撫恤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死亡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戶籍在本區的由區民政部門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無工作單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一次性撫恤金髮放問題的通知》(京民勇發〔2009〕495號)規定,從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撫恤金。因見義勇為犧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屬無生活來源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安排就業。願意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區工商和稅務部門優先辦理證照、減免有關稅費等。

  9.對獲得“朝陽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稱號的犧牲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的子女,在入托、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時,在同等條件下予以照顧。在其報考北京市高級中學(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時加10分錄取。取得國家或省級教育主管和計劃部門下達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大專畢業證書的一次性給予4000元獎勵金;取得國家或省級教育主管和計劃部門下達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大學及以上畢業證書的一次性給予6000元獎勵金。

  四、努力營造見義勇為光榮的良好社會風尚

  進一步加大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緊密結合《條例》、《實施辦法》和《意見》的貫徹實施,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普法宣傳活動。對見義勇為行為及時確認、及時表彰。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見義勇為英模人物和先進事跡。鼓勵和表彰在見義勇為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益人士,擴大社會影響,增強社會效應。結合“和諧社區、和諧村鎮”建設,深入社區家庭和全體市民宣傳見義勇為精神,使“見義勇為光榮,見義不為可恥”的道德風尚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動員社會力量,發揮社團優勢,擴展救助渠道,使因見義勇為傷殘、犧牲或困難人員在接受政府撫恤救助的同時,得到社會多方面的幫助和服務,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援見義勇為行為的良好氛圍。

  五、切實加強對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

  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各單位年度考核評價體系。成立由區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協調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負責全區貫徹執行《條例》和《實施辦法》的工作,督促、考核有關部門落實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監督檢查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政策落實情況。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負責在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對全區實施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政策進行指導和協調。公安、財政、精神文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工商、稅務、宣傳、司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見義勇為各項獎勵金、撫恤補助金等經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到位。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及社區居、村委會,要採取走訪、慰問、志願者幫扶等多種形式,了解轄區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情況,為其排憂解難。

  此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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