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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8-01
  5. [成文日期] 2011-06-24
  6. [發文字號] 順政發〔2011〕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順義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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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政發〔2011〕23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已經2011年6月15日第12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依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順義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事業單位選人用人制度,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號)、《北京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京人社專技發〔2010〕102號)和《北京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專技發〔2011〕61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額撥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招聘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適用本細則。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實行公開招聘:

  (一)政策性安置人員: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安置的人員,如軍隊轉業幹部等;

  (二)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按照北京市人才引進的有關政策引進的人員及本市(具有北京戶口)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博士研究生、博士後出站人員、技師(含)以上工勤技能人員等;

  (三)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經組織任命到事業單位擔任副處級(含)以上職務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的人員;

  (四)實行公開招聘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經原單位同意,新的用人單位考察考核合格,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在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之間流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可以面向大學生村官、支教大學生、隨軍家屬等特定群體進行公開招聘。

  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和相應的崗位空缺情況下,根據崗位設置的資格條件和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五條 區人力社保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六條 招聘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發佈招聘資訊;

  (三)受理應聘人員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確定擬聘人選;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辦理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合同。

  第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須在區編委下達招聘計劃後適時進行。招聘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制定招聘方案,並填寫《順義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職位資格條件表》(見附件1),報區人力社保局。區人力社保局審核後,對招聘方案提出核準意見。招聘方案內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包括單位職能、經費形式、級別、編制人數、實有人數等;

  (二)招聘崗位及招聘人數;

  (三)招聘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資格條件;

  (四)招聘範圍;

  (五)報名與資格審查時間、地點、報名人員應攜帶的證件與資料;

  (六)筆試時間和地點、考試方式,入圍面試(實際操作考試)人選的比例,筆試成績公佈時間;

  (七)面試(實際操作考試)時間和地點、考試方式、面試(實際操作考試)成績的公佈時間;

  (八)總成績的計算方法和錄用方法;

  (九)體檢和考核的要求;

  (十)聘用人員名單的公佈方式、諮詢電話、舉報或者投訴電話;

  (十一)其他需要説明的內容。

  第八條 招聘方案經區人力社保局核準通過後,應在公共媒體上發佈招聘公告,同時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網站上公佈。

  公告的內容應當與核準的招聘方案內容相一致。招聘資訊一經公佈,要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公告的發佈時間距離報名開始的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第九條 報名採取現場報名或網上報名方式,現場報名時間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網上報名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應聘人員要如實填寫《順義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錶》(見附件2)。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在區人力社保局的指導和監督下,由招聘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招聘單位應在報名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報名錶等材料報送區人力社保局進行復查核準。資格審查貫穿於公開招聘工作始終,如發現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參加公開招聘的資格。

  第十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崗位所需要的專業或技能;

  (四)符合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應聘崗位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參加應聘。

  第十一條 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不得對崗位的報考專業、年齡、技能等進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考試,一般採取筆試加面試(實際操作考試)的方式,筆試和面試(實際操作考試)採用百分制(非百分制在計算總成績前應先換算成百分制),並按照招聘公告中筆試成績、面試(實際操作考試)成績的構成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

  第十三條 實行公開招聘的事業單位,其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統一參加區人力社保局組織的筆試,原則上各單位不再另行組織專業筆試考試;對招聘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崗位,也要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擇優錄用,具體實施方法由招聘單位提出方案,經區人力社保局同意,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筆試、面試(實際操作考試)命題,一般委託專業考試機構完成。

  第十五條 筆試結束後,將在公共媒體上公佈筆試成績和合格分數線。招聘單位根據筆試合格分數線以及招聘公告中公示的面試(實際操作考試)入圍比例,按應聘人員的筆試成績高低,確定面試人選。

  第十六條 應聘人員對本人考試分數、考試名次有異議的,應在考試成績公佈3天內向組織考試的單位或部門申請復查,組織考試的單位或部門應予以受理。復查範圍包括答卷漏評、分數漏記、錯記、錄入差錯、排名差錯等。確有差錯的,應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 面試可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報考管理崗位的,可採取結構化面試、演講、答辯等方式;報考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可採取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方式。

  第十八條 面試(實際操作考試)由考試組織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實施。

  考試組織單位根據招聘崗位類別、數量,設置若干面試(實際操作考試)考官組,招聘單位以外的考官人數應多於招聘單位考官人數。面試(實際操作考試)考官一般由5人或7人組成,其中主考官1名。考官為5人時,招聘單位考官不超過2人;考官為7人時,招聘單位考官不超過3人。組織人事部門和專業人員考官由區人力社保局從面試考官庫中抽取,或從周邊區縣借用。需設立兩個以上考官組同時進行面試的,應根據面試考官組成結構比例要求,在面試前半小時按考官類別分類抽籤確定考官組別。

  第十九條 面試(實際操作考試)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到達面試候考室,在面試前30分鐘抽籤確定面試(實際操作考試)人員分組和面試(實際操作考試)順序。否則視為放棄面試(實際操作考試)資格。面試(實際操作考試)人員確定面試(實際操作考試)順序後,實行封閉式管理。

  面試(實際操作考試)人員答題完畢,考官當場評分,計分員當場計分。面試(實際操作考試)成績在面試結束後,及時在公共媒體上進行公示。

  招聘職位與進入面試人數未達到招聘公告中設定的面試入圍比例的,考生的面試成績不得低於同一面試組當天所有面試考生的平均成績,否則不予錄取。

  第二十條 招聘單位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擬聘人數和應聘人員的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身體檢查人選,並進行身體檢查。

  身體檢查標準可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的規定執行,部分行業對體檢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健康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單位應事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説明。

  第二十一條 考核工作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對報考資格的復核。

  第二十二條 擬聘人選應在公共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公示結果不影響聘用的,由招聘單位向區人力社保局報送招聘工作總結和《順義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擬錄用人員名單》(見附件3)。

  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情況導致擬聘崗位出現空缺的,可以按應聘人員的考試成績高低順序依次遞補其他應聘人員:

  (一)應聘人員體檢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應聘人選公示結果影響聘用的;

  (三)擬聘人選放棄聘用的;

  (四)未在規定的報到時限內報到的;

  (五)導致擬聘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及參與招聘工作的相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秘書、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與單位負責人有直接上下級關係的崗位。

  單位負責人和負責招聘工作的人員在辦理招聘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區人力社保局和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違反本細則的行為。

  區人力社保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區人力社保局和有關部門對決定受理的舉報或者投訴,可組織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洩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細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區人力社保局和招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有關招聘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細則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招聘有關規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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