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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懷柔區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6-01
  5. [成文日期] 2011-04-29
  6. [發文字號] 懷政辦發〔2011〕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4-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懷柔區貫徹《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試點工作相關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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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政辦發〔2011〕19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為推進《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以及各項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實,及時總結物業管理改革工作經驗,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決定將本區作為全市物業管理改革的試點區。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現將本區試點工作相關配套政策文件(《懷柔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單戶存儲管理辦法(試行)》、《懷柔區住宅區管理規約制定規範(試行)》、《懷柔區住宅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規範(試行)》、《懷柔區住宅區首次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試行)》、《懷柔區住宅區業主大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懷柔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單戶存儲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管理,保障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及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實現既有房屋建築管理的可持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及《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京建物〔2009〕836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轄區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單戶存儲,是指將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存入與業主房屋相對應的業主一卡通賬戶,存儲方式由業主與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和存款期限自行約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等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誰存儲誰受益、誰使用誰決策和單戶存儲、嚴格管理、規範使用、透明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住房資金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單戶存儲的指導、監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區財政主管部門、區審計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章 存儲到戶

  第六條 業主大會備案後,應當到專戶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七條 已歸集專項維修資金但尚未劃轉至業主大會專戶銀行的,區住房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將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業主大會專戶銀行,銀行應當在一日內將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業主一卡通賬戶。

  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業主大會開戶銀行的,開戶銀行應當製作並向業主免費發放業主一卡通。發卡前,開戶銀行應當將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業主一卡通賬戶。

  第八條 業主應當在領取業主一卡通時綜合考慮房屋使用年限及共用部分實際狀況,與銀行約定存款利率和存款期限。未能及時約定的,按照管理規約中約定的存款方式存儲。

第三章 使用和結算

  第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

  第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由相關業主通過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決策。

  第十一條 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維修工程,工程預算書應當由專業造價機構編制,並經過相應機構予以審核。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持經業主決策平臺列印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決策書及相關材料到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審核通過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銀行按照每戶分攤金額從業主一卡通賬戶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內扣除。

  銀行應當將代扣資金及時支付到業主大會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章 資金續籌

  第十三條 業主一卡通內專項維修資金賬戶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應當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方案應當在管理規約中約定;未約定的,業主續籌後的業主一卡通內專項維修資金賬戶餘額不得低於首期交存的額度。

  第十四條 銀行應當及時向賬面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發出續籌通知。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在接到續籌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續交的專項維修資金存至業主一卡通賬戶。

  第十六條 業主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的,銀行應當催交。業主拒不履行續籌義務的,將記入個人徵信系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售房人與購房人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以下內容:

  (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將該套房屋的業主一卡通交給購房人;

  (二)購房人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後,及時到專項維修資金開戶銀行變更業主一卡通內的業主資訊。業主一卡通內的專項維修資金餘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

  第十八條 尚未歸集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項目,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及時組織業主補交,交存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懷柔區住宅區管理規約制定規範(試 行)

  第一條 管理規約是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擬訂的,由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共同權益的維護、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和收益分配等共同管理權利的行使、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應急預案、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的約定。

  第二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擬訂管理規約草案。

  第三條 管理規約草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間,籌備組應當記錄業主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公示期滿後7日內,籌備組應當參考業主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確定正式的管理規約草案。

  管理規約草案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相抵觸的,籌備組應當及時修改,並將修改後的管理規約草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重新公示。

  第四條 管理規約草案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進行表決,經佔總人數過半數且專有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管理規約草案經表決通過後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效。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損害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受損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條 管理規約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9部分,分別為物業基本情況、物業管理方式、業主共同管理的權利和責任、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和收益分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應急預案、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和附則。

  (一)物業基本情況: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及調整、物業服務用房的基本情況和物業共用部分。

  (二)物業管理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的規定,業主大會可以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實行自行管理、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性服務企業管理、委託其他管理人管理。

  (三)業主共同管理的權利和責任:業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京建發〔2010〕73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利並承擔共同管理責任。

  業主大會備案後,應當憑《業主大會登記證書》,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刻製業主大會印章、開立業主大會賬戶。

  業主應當及時將物業服務費存入業主一卡通,業主大會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從業主一卡通劃轉物業服務費,並對欠費業主及時追繳。

  已歸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尚未劃轉至專戶銀行的,業主大會應當告知銀行將維修資金存入業主一卡通賬戶。

  未歸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及時補交。

  (四)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和收益分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和收益可以分為屬於全體業主的經營及收益和屬於相關業主的經營及收益。

  屬於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的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佔、處分或者改作他用;對業主大會的物業共用部分經營範圍應當明確約定,重要事項應當經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物業管理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統一實施。

  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屬於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的共用部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的約定進行分配,但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約定的分配方式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禁止性規定。

  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一般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配,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應當至少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全體業主共用部分、部分業主共用部分物業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五)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包括物業使用的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物業的裝飾裝修、物業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物業服務費用的繳納和監督、水、電、氣等費用的交納及相關設施設備的維修責任。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應急預案:管理規約中應當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緊急情形之一的,授權相關主體採取緊急措施的應急預案:

  1.物業服務企業突然停止提供物業服務;

  2.《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

  3.其他緊急情形。

  (七)違約責任和欠費催繳:業主、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約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業主、物業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該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限期未改正的,業主大會也可以依本規約對其提起訴訟。

  管理規約中可以對業主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拒付或者不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分攤的費用等損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催繳,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1.業主拒交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物業服務費用收繳情況,並註明欠繳費用的業主房門號及欠費金額;

  2.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可以限制欠費業主行使以下成員權利,限制時限至業主承擔完成相應共同管理責任時終止:

  (1)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或候補委員;

  (2)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權;

  (3)共用部分經營收益分配權;

  3.業主大會可以委託律師向欠費業主發出律師函,要求其限期交納;

  4.業主仍不交納的,業主大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啟動督促催告程式,由人民法院向欠費業主發出支付令,要求欠費業主在15日內履行交費義務;

  5.欠費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管理分攤費用又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業主大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6.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業主大會可以拒絕為拖欠物業服務費的業主開具“物業服務費交訖證明”。

  (八)爭議解決方式:業主之間因本規約實施中發生的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糾紛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其費用由參加訴訟的業主依法承擔;屬共同訴訟的,經業主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訴訟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業主依法共同承擔。

  (九)附則:對管理規約的生效時間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六條 本管理規約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區物業項目及相關活動,非住宅區參照執行。

  第七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執行公務需要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時,各相關主體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管理規約正文應當用A4紙列印,空格部分應當用鋼筆(黑色墨水、藍黑墨水)、簽字筆或者列印填寫,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當用“X”劃掉。

  第九條 本規範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懷柔區住宅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規範(試 行)

  第一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是全體業主關於業主大會組織架構與活動規範的約定。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和《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京建發〔2010〕739號),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實際,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間,籌備組應當記錄業主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公示期滿後7日內,籌備組應當參考業主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修訂,確定正式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相抵觸的,籌備組應當及時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重新公示。

  第四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行使共同管理權利並承擔共同管理責任。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行使共同管理權、履行職責。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六條 業主大會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可以設立監事會,聘任財務人員、秘書等人員。

  監事會是業主大會下設的監督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産生,對業主大會負責,依業主大會授權開展工作,對業主大會決定的執行和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監事會做出的決定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監事會可根據需要組建專門工作小組,開展專項工作。

  業主大會設立監事會的,議事規則中應對監事會成員産生方式、職責範圍等內容明確規定。

  財務人員和秘書由業主委員會公開招聘,秘書和財務人員的設置、職責和任免由業主委員會決定,決定結果在小區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第七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業主大會會議種類: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提議和情形發生之日起45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1.20%以上業主就物業管理共同事項提議的;

  2.經業主委員會半數(含半數)以上委員提議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3.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達半數以上的;

  4.業主委員會認為業主小組決定的事項,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有抵觸,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

  5.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程式、議事和表決。

  1.會議召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2.會議召開的程式: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套裝程式括形成業主大會會議議案、發佈公告、會議召開、表決和公告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含決議被通過或被否決)。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自召開之日起90日內完成。

  3.表決方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採用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進行表決。

  4.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的效力: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舉報,由受理單位及時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三)業主可以幢、單元為單位設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討論、決定本幢、本單元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及維修等事項,根據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約定,業主小組還可以履行下列職責:

  1.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2.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小組通過召開業主小組會議履行上述職責。業主小組會議的召集人由該小組業主推選的具有業主身份的人士擔任,會議議事程式參照業主大會會議程式執行。

  業主小組依法履行上述職責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小組決定的事項,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有抵觸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小組未及時改正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予以討論,並作出決議。

  (四)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於參加會議前3日,就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業主代表不能代替業主本人作出決定。表決書應當經業主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送達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

  (五)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託書並根據委託內容投票表決。

  (六)業主大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向社會公告,並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做書面報告,在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做好財務清算工作:

  1.建築物滅失的;

  2.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化的;

  3.其他原因導致業主大會事實滅失的。

  財務清算結束後30日內,業主委員會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業主大會登出以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登出等手續,因為物業管理區域合併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業主委員會將保管的其他檔案資料移交給調整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委員會,建築物滅失的或其他原因導致業主大會事實滅失的,業主大會將保管的其他檔案資料移交給當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

  (七)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人數、任期、更換、候補及補選辦法、會議形式、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

  1.業主委員會的産生: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産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業主監督。

  2.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産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推舉或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會議,重新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3.業主委員會會議種類: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提議和情形發生之日起7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1)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

  (2)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

  (3)業主委員會就業主提議形成議案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4.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其委託的副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會議的書面記錄。業主委員會作出決議或決定應至少有超過備案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委員的同意且書面簽署。

  業主可以查閱、抄錄和複製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並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受詢問之日起7日內予以答復。涉及業主個人隱私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本人同意。

  5.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委員、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委員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八)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業主大會其他執行機構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等業主大會其他執行機構的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分攤或者從經營物業共用部分收益中提取,歸全體業主共有,不得強制要求物業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承擔。

  業主大會的財務管理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財務管理人員由負責人、會計和出納組成,負責人由業主委員會推選的一名委員擔任。財務管理人員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業主委員會應及時確定接管人員。

  (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和檔案等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備案後,憑《業主大會登記證書》,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刻製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據各自的職責範圍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應當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申請使用人姓名、用途、蓋章人姓名。記錄應當存檔,供業主查閱。

  第八條 本規範適用於懷柔區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區業主大會的活動,非住宅區業主大會活動參照本規範。

  第九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內容以在政府備案的文件最終文本為準。

  第十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正文應當用A4紙列印,空格部分應當用鋼筆(黑色墨水、藍黑墨水)、簽字筆或者列印填寫,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當用“X”劃掉。

  第十一條 本規範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懷柔區住宅區首次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試 行)

  第一條 為規範首次業主委員會選舉,保障業主依法行使共同管理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和《北京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京建發〔2010〕739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轄區內住宅區首次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活動。

  第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負責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和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三)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四)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業主自薦和組織推薦産生。

  自薦人數達到應選人數兩倍以上的,其候選人應當通過自薦人互薦産生。

  第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負責發佈《關於自薦、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公告》。

  第七條 自薦、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應當符合《關於自薦、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公告》規定的時間、條件等要求。

  第八條 自薦、推薦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應當向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領取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自薦、推薦表格。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自薦、推薦表格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聯繫方式、物業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情況等履行業主義務情況以及本人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優勢和遵守管理規約的承諾。

  第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及候選人簡要情況,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第十條 業主對公示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有異議的,可以實名向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反映,籌備組應當予以核實,並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確定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負責向業主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也可以組織候選人同業主見面。

  第十二條 業主可以通過社區網站、候選人見面會等渠道,就關心的物業管理事項向候選人提問,候選人應當及時回應。

  第十三條 業主投票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使用北京市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

  第十四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已選出的業主委員會人數少於委員設定人數但超過半數,且《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已經通過的,業主委員會選舉視為有效,缺額人數由業主委員會組織通過補選産生。

  已選出的業主委員會人數未超過半數的,當選委員和原籌備組成員組成補選委員會,組織補選缺額委員。

  第十五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業主委員會選舉等表決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選舉産生後3日內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並在尊重委員意願的情況下,按照委員在業主大會選舉中得票的多少,將全部委員儘量平均分為三組:得票較少的一組委員應當在第2年任滿後的業主大會定期會議上改選,得票居中的一組委員應當在第4年任滿後的業主大會定期會議上改選,得票較多的一組委員應當在第6年任滿後的業主大會定期會議上改選。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懷柔區住宅區業主大會備案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確立業主大會在行使物業管理權利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完善業主大會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懷柔區業主大會的備案、變更和登出管理。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業主大會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備案的業主大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和召開符合法定程式;

  (二)業主大會會議已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

  (三)業主大會已確定物業管理方式;

  (四)業主委員會已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主任。

  第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30日內,業主委員會持以下材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辦理業主大會備案:

  (一)籌備組出具並由組長簽字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備案申請表;

  (五)業主委員會主任的身份證明。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業主大會應當與管理規約中的名稱一致。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大會的負責人。

  第八條 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噹噹場予以備案登記,並在備案登記後7日內發放《業主大會登記證書》,同時將備案材料抄送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並將有關情況通報物業所在地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不予備案,並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備案決定書》: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業主大會取得《業主大會登記證書》後,公安部門應當給予辦理刻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手續,區質監部門應當依申請發放業主大會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業主大會備案後,可以開立業主大會賬戶。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備案以後,代表全體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享有民事主體資格,依法獨立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取得《業主大會登記證書》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權利,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任何活動,其具體職責、活動範圍等應當在管理規約中約定。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獲得應稅收益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事項。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大會負責人應當於變更後15日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申請變更備案。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進行清算: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部建築物滅失的;

  (二)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化的;

  (三)其他原因導致業主大會事實滅失的。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經清算後,應當到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辦理《業主大會登記證書》的登出手續。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的備案、變更以及登出,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業主大會已經成立並已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的,由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業主大會備案,補齊備案材料,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補發《業主大會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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