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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7-25
  5. [成文日期] 2011-07-25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7-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婦女聯合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衛生局印發《關於在救助管理機構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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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民政局、婦聯、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市民政局、市婦女聯合會、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局聯合製定了《關於在救助管理機構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婦女聯合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衛生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關於在救助管理機構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有效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第一條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第二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是指夫妻間暴力行為的受害方;遭受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或虐待行為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或虐待行為的老年人;遭受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或虐待行為的無自我保護能力的智力障礙及殘疾人。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縣民政部門在救助管理機構設立反家暴救助中心,負責對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無家可歸的受害人提供相對獨立的庇護場所和臨時性的基本生活救助;協調婦聯、宣傳、法院、檢察院、公安、財政、發改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司法等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相關救助服務;提供後勤保障和服務場所,切實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區縣反家暴救助中心應當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下列救助服務: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調解工作;

  (四)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條 各區縣建立反家暴工作協調領導機構,辦公室可設在婦聯,負責組織協調本區縣反家暴工作。

  第六條 區縣公安部門負責處置反家暴救助中心出現的治安違法行為。

  第七條 區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條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醫療救治服務協調工作;區縣精防機構負責協助反家暴救助中心及時開展受害人精神心理評估工作,並協助安排有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專業服務機構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心理疏導。

  第九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自願提出救助申請,經區縣反家暴工作辦公室審核,填寫入住申請,並經所在區縣救助管理機構定點醫院體檢合格後,持入住申請和體檢證明到反家暴救助中心接受救助。

  第十條 經反家暴救助中心審核符合入住條件的,反家暴救助中心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簽訂《入住協議》,填寫《家庭暴力受害人入住登記表》後,辦理相關入住手續。

  第十一條 接受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隨身物品由本人保管,貴重物品由反家暴救助中心登記存放,離開時歸還。

  第十二條 反家暴救助中心原則上應安排女性工作人員為接受救助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服務和管理。

  第十三條 接受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支付能力的交納適當的生活費;無支付能力的由反家暴救助中心無償提供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天。

  第十四條 對於入住期間突發疾病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反家暴救助中心應及時將其送醫院救治,同時通知親屬;親屬不予配合的,上報本區縣反家暴工作辦公室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在反家暴救助中心接受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疾病治療費用,原則上通過個人醫療保險、公費醫療、新農合等項目進行支付,特殊情況由婦聯、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殘聯等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救助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各區縣婦聯、民政等有關部門商財政部門解決,市婦聯、民政等有關部門進行指導協調。

  第十七條 反家暴救助中心可面向社會招募志願者,協助開展日常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在反家暴救助中心臨時性救助期滿,家庭暴力受害人應當離站。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救助期的,報區縣反家暴工作辦公室同意後,可適當延期救助。

  第十九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親屬要求將其接出的,須經其本人和區縣反家暴工作辦公室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後接出。

  第二十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反家暴救助中心應當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其配偶或親屬不得到反家暴救助中心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親屬違反治安管理相關法規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反家暴救助中心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反家暴救助中心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救助管理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用惡言惡語刺激其心理傷痛;不準侵吞家庭暴力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不準阻撓家庭暴力受害人親屬的正常來訪;不準扣押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利用家庭暴力受害人為工作人員幹私活;不準私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私人信件,不準洩露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反家暴救助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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