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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礦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9-10
  5. [成文日期] 2011-08-10
  6. [發文字號] 京平政發〔2011〕3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8-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整治非法開採加工經營砂石資源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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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政發〔2011〕3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公司:

  現將《平谷區整治非法開採加工經營砂石資源行為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平谷區整治非法開採加工經營砂石資源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制止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資源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北京市礦産資源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砂石(含山石料,以下同)是一種礦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開採、加工、侵佔、買賣、出租和破壞。

  第三條 整治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行為,堅持依法管理、屬地負責、全區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資源行為的懲處力度。

  第五條 鄉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産資源保護負總責,鄉鎮長是第一責任人,主管鄉鎮長是直接責任人。

  各村黨支部、村委會對本村區域內的礦産資源負有保護責任,村黨支部書記是礦産資源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村委會主任是礦産資源保護的直接責任人。

  各鄉鎮、村按本原則要求,採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切實保護好轄區內的礦産資源。

  第六條 打擊非法開採、加工、經營砂石資源工作由區政府統一領導,各職能部門、鄉鎮村為主要力量,公、檢、法等部門全力配合,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援和積極參與。

  第七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資源行為:

  (一)在河道或河道保護範圍內開採砂石料的;

  (二)在耕地或其他土地上開採、加工、經營砂石料的;

  (三)在山地上開採、加工、經營山石料的;

  (四)加工水泥製品企業非法架設砂石粉碎、篩選設備進行砂石加工的;

  (五)佔用承包地、河灘地和其他性質用地非法經營砂石料的。

  個人為生活自用,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民委員會指定的範圍內,採挖少量的砂石等礦産。

  第八條 區政府組建聯合執法組,由國土部門牽頭,水務、工商、環保、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城管、交通、發展改革、監察等部門配合,有關鄉鎮參加,查處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資源行為。

  聯合執法組具有以下職責:堅決打擊非法開採砂石資源的企業和個人;堅決打擊非法加工、經營砂石資源的企業和個人;堅決打擊使用非法砂石料的企業和個人。

  無證非法加工、經營砂石資源的,國土、工商、供電等部門一律不予辦理用地、營業執照、供電等手續。

  聯合執法參加人員,每個執法部門1名管理人員及3-4名執法人員,有關保障部門2-3人,相關鄉鎮政府5-10人。

  第九條 相關鄉鎮成立不少於10人的巡查隊伍,由鄉鎮招聘、管理和考核,並配備必要裝備。巡查隊伍負責巡查、看護,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資源行為,集中整治時依據有關行政決定拆除或協助拆除違法設施和建築。

  第十條 河道外(包括山石開採)非法開採砂石資源行為的處罰,按如下要求執行:

  在執法檢查、鄉鎮巡查中發現以及經群眾舉報正在非法開採點從事非法開採砂石料行為的,有關執法檢查人員和鄉鎮政府巡查人員迅速到達現場,制止非法開採行為。

  由國土執法人員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具體情況,做詢問筆錄,登記保存相關證據,向違法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開採加工行為通知書》。

  非法開採點所在地鄉鎮政府安排拖車、司機及修理工,公安、交通部門協助國土部門將登記保存的工具、設備運送到指定地點,由國土執法人員查封非法開採、運輸礦産資源的工具和設備。

  國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北京市礦産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並給予罰款、沒收非法礦産品等處罰。

  工商部門對非法開採者的無照經營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沒收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等財物,並處罰款。

  非法開採涉嫌毀壞林木(地)、破壞水利設施、污染環境等行為的,由國土部門通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河道內(包括山石開採)非法開採砂石資源行為的處罰,按如下要求執行:

  在執法檢查、鄉鎮巡查中發現以及經群眾舉報正在非法開採點從事非法開採砂石料行為的,有關執法檢查人員和鄉鎮政府巡查人員迅速到達現場,制止非法開採行為。

  由水務執法人員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具體情況,做詢問筆錄,登記保存相關證據,並向違法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開採加工行為通知書》。

  非法開採點所在地鄉鎮政府安排拖車、司機及修理工,公安、交通部門協助水務部門將登記保存的工具、設備運送到指定地點。

  水務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並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工商部門對非法開採者的無照經營行為調查核實後,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沒收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等財物,並處罰款。

  非法開採涉嫌毀壞林木(地)、破壞礦産資源、污染環境等行為的,由水務部門通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非法加工、經營砂石資源行為的處罰,按如下要求執行:

  一經發現或接到群眾舉報,執法人員迅速到達非法加工、經營砂石點,展開調查取證。

  由國土執法人員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調查,做詢問筆錄,登記保存相關證據,並向違法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開採加工行為通知書》。

  國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北京市礦産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並給予罰款、沒收非法礦産品等處罰。

  工商部門對非法加工、經營砂石當事人的無照經營行為調查核實後,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沒收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等財物,並處罰款。

  第十三條 交通檢查站發現盜運砂石料車輛的,按如下要求執行:

  在交通檢查站發現盜運砂石料的車輛,由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查處。

  公安、交通部門分別查處交通違章、無照運營行為。

  國土執法人員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調查,做詢問筆錄,登記保存相關證據,並向違法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開採加工行為通知書》。

  國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北京市礦産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並給予罰款、沒收非法礦産品等處罰。

  工商部門對非法開採者的無照經營行為調查核實後,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沒收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等財物,並處罰款。

  第十四條 道路執法巡查發現盜運砂石車輛的處罰,按如下要求執行:

  在道路巡查發現或者接到群眾舉報盜運車輛,由交通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查處,公安、國土部門配合,將盜運車輛運送到指定地點。

  公安、交通部門分別查處交通違章、無照運營行為。

  國土執法人員調查了解,做詢問記錄,登記保存相關證據,並向違法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開採加工行為通知書》。

  國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北京市礦産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並給予罰款、沒收非法礦産品等處罰。

  工商部門對非法開採者的無照經營行為調查核實後,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沒收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等財物,並處罰款。

  第十五條 土地流轉中出現非法開採、加工、經營砂石資源行為的,由鄉鎮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對從事以上非法活動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清查。對改變承包土地性質,存在盜採礦産資源、加工及坐收坐賣砂石料問題的,立即終止土地承包合同,恢復土地原使用性質,由國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違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由盜採者、加工經營者負責對已盜採的土地、河道等進行地貌恢復,恢復土地及河道原使用性質。不能恢復地貌及原使用性質的,由國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向盜採者、加工經營者收取復墾費,由鄉鎮政府安排恢復地貌。

  第十七條 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混凝土攪拌站和預製構件生産企業使用砂石料,必須遵守《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砂石材料採購使用管理,嚴厲打擊建設領域採購使用非法開採砂石行為的通知》(京建材〔2005〕708號)的要求,要求砂石料提供者出具合法來源證明。

  第十八條 嚴厲打擊採購和使用非法開採砂石的行為。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大處罰力度,如發現或接到群眾舉報施工單位、混凝土攪拌站、構件廠違規採購使用非法開採砂石,必須責令改正,停産整頓,整改期間限制其在北京市參加建設工程投標,記入建設行業不良行為警示系統,並向社會公佈,在報紙、電視等公共媒體上曝光。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企業資質。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對使用非法開採不合格砂石的,進行嚴厲處罰。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非法開採不合格砂石材料的,責令其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混凝土攪拌站、構件廠採購使用非法開採不合格砂石材料的,責令其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監理單位將非法開採並且不合格的砂石材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其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罰款後,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品質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非法開採、加工、經營砂石料的單位和個人,拒絕、妨礙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區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料行為,不得為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料人員提供任何便利,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干擾案件查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堅決打擊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組織、團夥。對在檢查或者接到群眾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組織、團夥參與非法開採、加工、經營砂石資源的,各部門形成整體合力,實施堅決打擊,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

  第二十三條 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打擊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料行為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的單位和人員,要提出嚴肅批評,督促整改;對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或變相參與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料行為的,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嚴肅處理;對在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料行為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執法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區國土分局:69962024;區水務局:89999860,89995141;區工商分局:69912315;區環保局:69961261。區政府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對群眾舉報非法開採、加工和經營砂石料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1000-20000元人民幣的現金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平谷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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