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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1-28
  5. [成文日期] 2011-12-27
  6. [發文字號] 京教基二〔2011〕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編寫審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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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基二〔2011〕17號

各區縣教委:

  為落實國家和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結合近年來本市中小學地方教育開發與使用的實際,市教委對《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管理暫行辦法》(京教基〔2004〕16號)進行了修訂,已經市教委2011年第21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12年1月28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編寫審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普通中小學教材建設,規範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的審定管理,提高教材的編審品質,促進地方教材的精品化發展,根據國務院及教育部有關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的編寫立項、審定(含初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以下簡稱“教材”)是指利用普通中小學地方課時進行課堂教學的教科書及必要的教學輔助資料。

  第四條 本市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編寫符合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精神和市、區縣地方課程教材建設規劃要求,適合本市普通中小學使用的高品質地方教材。

  第五條 市教委負責教材編寫的立項和教材審定(含初審)管理工作。設立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具體領導和協調地方教材的業務審查工作。

第二章 教材的審定機構

  第六條 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下設相關教材審查組,開展教材的立項、初審和審定的專業審查工作,並向審定委員會提出立項、初審和審定專業審查意見。審查委員須按照《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工作章程》中教材審查的原則、標準和程式,公正客觀地進行審查,並遵守有關的工作紀律。

  第七條 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和審查委員由市教委聘任,任期4年。

  第八條 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有關教材立項、審定(含初審)等事務性工作。

  第九條 各區縣教委應加強對轄區內普通中小學校教材使用情況的登記和管理,並將轄區內普通中小學校教材的選用情況,按年度報送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市教委將定期對初審和審定通過的教材進行評價,並對優秀教材編寫者給予表彰,促進教材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科技的新發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機制。

  第十條 本市開展地方教材立項、審定(含初審)等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市教委設立專項。

第三章 教材編寫的條件

  第十一條 教材編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編寫人員或編寫委員會;

  (二)有必要的編寫經費,能保證編寫工作需要;

  (三)有相關實驗學校和區縣同意進行教材實驗的證明材料;

  (四)有與具備教材出版資質的出版社簽訂的教材出版協議書;

  (五)屬於市、區縣地方課程教材建設規劃規定的項目。

  第十二條 教材的主要編寫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有較好的教育學、心理學及相關學科素養;

  (三)具有相應課程(學科)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有較深的課程(學科)造詣和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對本課程(學科)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熟悉中小學學生身心發展特點以及教材編寫規律,文字表達能力強。

  第十三條 組建編委會編寫教材的,編寫委員會一般應由課程(學科)專家、課程(學科)教學專家和一線教師等方面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和審查委員在被聘期間不得參與相關學科的教材編寫工作。

第四章 教材編寫的立項

  第十五條 教材編寫須向市教委申請立項,經核準後方可編寫。申請立項時,須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編寫立項申請表》、《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編寫資質表》及本辦法第六、七條所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受理教材立項申請的時間為每年的3月和9月,審核結果分別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評審的時間)內通知教材立項申請人。

  第十七條 受理申請後,市教委依據本市教材編寫的需要和教材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做出准予立項或不予立項的審核結論。

  第十八條 准予立項的教材須按申報計劃和審查意見如期完成教材編寫工作;不能按申報計劃如期完成教材編寫工作並未能採取有效補救措施的,自動喪失其准予立項的資格。

  第十九條 准予立項但尚未審批的教材在編寫期間不得進行課堂教學實驗。

第五章 教材的審定

  第二十條 准予立項的教材按申報計劃編寫完成後,須報送市教委進行初審。

  第二十一條 申請初審時,須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初審申請表》、《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准予立項通知書》複印件及教材樣稿。

  第二十二條 受理教材初審申請的時間為每年3月和9月,初審結果分別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評審時間)內通知教材初審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受理申請後,市教委對送審教材進行初審,並按規定做出如下初審結論:

  (一)通過。教材達到初審標準,按初審意見修改後,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實驗教材目錄》,可在規定範圍內實驗。

  (二)重新送審。教材尚未達到初審標準,但具備修改的基礎和條件,應按初審意見修改後重新送審,不得進行課堂教學實驗。

  (三)不予通過。教材不具備修改的基礎和條件,不得再送審,不得進行課堂教學實驗。

  第二十四條 初審通過的教材正式出版後,編寫單位或教材主編須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向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提交樣書備案。

  第二十五條 教材初審通過後,經實驗學校所在區縣教委批准,可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課堂教學實驗,實驗範圍最多不超過400個班或2萬名學生。實驗期間,編寫單位或教材主編應於每年的6月份向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學年實驗工作情況報告》,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將組織專家對報告進行考評,未提交《學年實驗工作情況報告》備案的教材,在審定環節將不予受理。3年內未提交報告進行備案的教材將從《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實驗教材目錄》中撤出。

  第二十六條 初審通過的教材,可在封面加印“經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初審通過”字樣。在實驗期間如修訂內容超過全部內容的三分之一以上,須重新送審,審定通過後方可再版。

  第二十七條 初審通過的教材經過一個完整的實驗周期後,須報送市教委審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審定時,須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申請表》、《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初審通過通知書》複印件、《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實驗總結報告》、《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修訂報告》及修訂後的教材樣書。

  第二十九條 受理教材審定申請的時間為每年3月和9月,審定結果分別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評審時間)內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受理申請後,市教委對送審教材進行審定,並按規定做出如下結論:

  (一)通過。教材達到審定標準,實驗結果良好。按審查意見修改並經復核後,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學推薦教材目錄》。

  (二)重新送審。教材尚未達到審定標準,但具備修改的基礎和條件,應按審查意見修改後重新送審,送審期間仍可在規定範圍內繼續實驗。

  (三)不予通過。教材不具備修改的基礎和條件,不需再次送審,撤出《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實驗教材目錄》,同時終止其課堂教學實驗。

  第三十一條 教材審定通過後,可在教材封面加印“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推薦教材”字樣,並向北京市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樣書備案。

  第三十二條 經審定通過的教材,須按照社會教育發展需要和相關政策調整不斷修訂完善。如國家課程方案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須依據調整和變化後的課程方案重新修訂。凡教材修訂內容超過全部內容的三分之一以上,須在再版以前重新送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28日起施行。《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管理暫行辦法》(京教基〔2004〕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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