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9-01-29
  5. [成文日期] 2009-01-29
  6. [發文字號] 國令第〔〕54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9-01-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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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8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中的部分項目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12項的項目名稱,由“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將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二、將第373項的項目名稱,由“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資訊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經濟資訊業務審批”,修改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的服務業務審批”;將實施機關,由新華社改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三、將第374項的項目名稱,由“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資訊業務的審批”,修改為“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審批”;將實施機關,由新華社改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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