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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9-03-02
  5. [成文日期] 2009-03-02
  6. [發文字號] ​京財經二〔2009〕3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9-03-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廉租住房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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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經二[2009]315號

區(縣)財政局、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縣)建設委員會、區(縣)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2007]64號),規範北京市廉租住房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廉租住房資金專款專用,我局會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和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廉租住房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管理局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廉租住房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64號)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京政發[2007]26號)的規定,為規範北京市廉租住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籌集並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預算分配、撥付、預決算審核和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國土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北京市廉租住房資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撥付北京市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對廉租住房專項資金實行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要求,對全市集中建設和改建廉租住房項目進行審批,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對配建廉租住房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立項審批,由市發展改革委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投資計劃。

  市、區(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國土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市、區(縣)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保障計劃;負責組織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摸底調查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推進和綜合平衡廉租住房建設和收購工作;負責編制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預、決算。

  第四條 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五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計劃以及國發〔2007〕24號文件規定的來源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餘額;

  (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O%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市、區(縣)政府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用於配建和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資金;

  (五)上級補助專項資金;

  (六)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七)其他資金。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於其他開支。

  第八條 收購廉租住房支出,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收購房屋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價款、印花稅、契稅、專項維修資金、需支付的必要裝修費等開支。

  第九條 改建廉租住房支出,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對已收購的舊有住房、騰空的公有住房進行維修改造後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條 新建廉租住房支出,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新建廉租住房的開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助費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設成本等支出。

  第十一條 發放租賃補貼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的租賃補貼支出。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並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解決,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

  維修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等費用。

  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要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建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研究確定。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由市、區(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按照北京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收取月租金收入,月租金收入需在3個工作日內按月繳入同級財政國庫,對應的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為“非稅收入”類“政府性基金收入”款“政府住房基金收入”項“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目,科目編碼為1030143O3。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租金用於實物廉租住房後期管理開支是指由産權單位承擔的管理費、維修養護費等支出。

  第五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市、區(縣)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批准後實施。

  市、區(縣)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指導同級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科學、合理測算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需求,並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情況,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六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時,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餘額全部用於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廉租住房保障。仍不足的,可適當通過本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第十七條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人大批准後,市、區(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確需調整預算的,按原渠道報批。

  第六章 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 城近郊八區建設、收購、配建廉租實物住房資金由市、區兩級政府按8:2比例負擔,遠郊區縣建設、收購、配建廉租實物住房資金由市、區(縣)兩級政府按7:3比例負擔。

  第十九條 全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按市、區兩級財政8:2比例安排和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經批准的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市發展改革委年度固定資産投資計劃、財政預算和廉租住房分配方案是市、區財政部門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要依據。

  市財政局將廉租住房新建、改建、收購、租賃補貼資金撥付到各區縣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國土局、市審計局、市地稅局。其中:

  集中建設的廉租房項目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

  配建和收購的廉租房項目,原則上按財政預算、房屋驗收報告及簽訂合同由市、區兩級財政一次性支付廉租住房資金。

  申請租賃補貼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經區(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和審核無誤後,市財政根據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年度預算安排,按規定比例將租賃補貼撥付到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落實區縣配套資金後,結合本區情況,應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及時將本區(縣)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撥付到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住房的租賃方。確保租賃補貼資金落實到人、到戶。

  第七章 決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每年年度終了,市、區(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出現結余資金,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繼續滾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廉租家庭動態數據庫並與區(縣)財政部門實現聯網。

  區(縣)財政部門應當將本區(縣)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於次年1月15日前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縣)財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對於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和住房狀況進行定期復核,確認其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對於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收回的廉租實物住房,應按照市場租金標準收取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不按照規定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財政局已發《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O01]2316號),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及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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