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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0-08-01
  5. [成文日期] 2010-06-29
  6. [發文字號] 京知局〔2010〕73號
  7. [廢止日期] 2020-07-31
  8. [發佈日期] 2010-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專利商用化促進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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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局〔2010〕73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知識産權的權利流轉和實施,根據市領導的指示,我們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專利商用化促進辦法》,對本市專利權人在專利商用化過程中符合條件的專利轉讓、專利許可行為進行資助。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專利商用化促進辦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專利商用化促進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實施首都知識産權戰略的意見》精神,激勵和支援專利技術商用化,推動本市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商用化是專利權人為實現專利價值對專利權利進行有效利用和處置的行為。本辦法對本市專利權人在專利商用化過程中符合條件的專利轉讓、專利許可行為給予資助。

  本市專利權人是指註冊地址為北京的法人專利權人及戶籍所在地為北京的個人專利權人。

  第三條 鼓勵市屬技術交易機構為我市專利權人的專利商用化行為提供幫助,搭建交易平臺。

  第四條 市財政局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對通過專利轉讓、專利許可方式實現專利商用化的突出項目進行資助。

  市知識産權局負責專利商用化資助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對以下專利商用化行為給予資助:

  (一)專利權人以取得實際貨幣收入為目的,將專利權轉讓給受讓方,並依法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的專利轉讓行為;

  (二)專利權人以取得實際貨幣收入為目的,允許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的專利許可行為。

  第六條 專利權人每一次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行為可以提出一次資助申請。

  第七條 申請資助的專利轉讓、專利許可應當依法簽署合同,並在本市的專利合同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專利轉讓或一次專利許可行為的資助標準為:

  (一)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予資助;

  (二)交易額超過500萬元的,資助金額為超出部分的5%,最高資助限額為50萬元;

  (三)受讓人或被許可人是註冊地為北京的法人企事業單位的,資助金額為第(二)項的兩倍,最高資助限額為100萬元。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經評審程式確定是否給予資助,專利商用化資助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條 項目評審時,應當優先考慮以下項目:

  (一)金額較大的專利轉讓項目;

  (二)金額較大、頻次較高的專利許可項目;

  (三)通過市屬技術交易機構進行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的項目。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産權局委託市知識産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受理申請、材料審查、組織評審、資金髮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專利權人為資助的申請人。

  申請人可以自行辦理申請事宜,也可以委託他人或專利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人是法人且自行辦理申請事宜的,應以書面形式指定專人辦理。

  第十三條 專利轉讓、專利許可行為的資助申請應當在轉讓收益或許可收入實現後的評審年度內提出。

  在一個評審年度內提出的申請經評審未獲資助的,在以後評審年度不能再次提出申請。

  本辦法所指的評審年度,從上一年10月1日始至當年9月30日止。

  第十四條 資助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根據各項申請的具體要求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或法人資質文件;

  (三)委託代理人或指定專人辦理申請事宜的書面委託、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法人資質文件;

  (四)與專利轉讓、專利許可行為有關的協議、合同文本;

  (五)與專利轉讓、專利許可行為有關的結算票據、計帳憑證;

  (六)專利證書及與專利轉讓、專利許可有關的登記、備案文件;

  (七)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管理機構在每年的10月集中受理申請,並於每年的11月完成對所有申請的審查、評審、結果公示和資助資金髮放工作。

  管理機構可以對申請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申請人拒不配合的,可以駁回申請人的資助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助的,將被永久取消申請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並於當年開始受理申請。

  本辦法只對2009年10月1日以後生效的專利轉讓、專利許可行為進行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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