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辦發〔2011〕5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縣民政局制訂的《延慶縣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延慶縣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
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工作,從2010年12月1日開始。截止到目前,我縣共接收退役士兵124人。其中,農村退役士兵26人,城鎮退役士兵98人(其中:複學1人,自謀職業4人,自主擇業1人,三期復員士官1人),其中需要安置工作的共91人(男81人,女10人)。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順利完成,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衛戍區關於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就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
成立由主管縣長任組長,縣武裝部、縣政府督查室、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縣廣電中心、各鄉鎮(街道)領導為成員的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相關單位,尤其是各鄉鎮(街道)同時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出謀劃策,探索安置工作的新途徑,將安置工作逐級落實。各鄉鎮(街道)領導小組要隨時同縣領導小組溝通,及時解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困難,定期召開領導小組辦公會,加強對安置工作的檢查督導,確保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市有關退伍安置工作的法規政策,加大依法安置和督促檢查力度,確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確保首都的安全穩定。對於有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要在提檔一週內將本單位接收及安置情況報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備案。對於積極完成安置任務,依法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於安置退役士兵不符合相關規定,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單位,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並視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總之,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互相支援,密切配合,不斷拓展安置工作的服務內容,積極為退役士兵排憂解難,將黨和政府的關心和溫暖體現於安置工作的全過程。要嚴格遵守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嚴肅安置紀律,依法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利益,為首都的安全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安置辦法
城鎮退役士兵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擇業。自謀職業者,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自主擇業者,用工單位同意接收後(不佔分配指標),由安置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不願自謀職業和自主擇業者,由安置部門負責安排到各類企業單位。農村退役士兵按政策回農村安置。
三、優惠政策
(一)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簽訂相關協議並經過公證後,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義務兵3萬元,士官在3萬元的基礎上按每年軍齡增加1500元,傷殘軍人在義務兵或士官的基礎上增加1萬元)。
(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後,縣財政每人撥付2000元的就業培訓費,為他們的就業鋪好路、搭好橋,並做好全程跟蹤調查,隨時了解他們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其個人檔案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免費保管,組織關係由所在鄉鎮(街道)接收管理;參加社會保險的,其軍齡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三)縣人力社保局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免費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諮詢、就業資訊和就業服務。
(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照北京市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相關規定,享受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等優惠政策。
(五)城鎮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間,非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安置就業的發放生活補助費,最低保障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2011年7月1日以前480元)。發放時間為:退役士兵從2011年2月1日起,轉業士官從部隊停止供應之日起,直至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發出分配介紹信為止。
(六)對回農村安置的退役士兵,縣財政每人撥付2000元的就業培訓費,以提高其勞動技能和就業率。各鄉鎮(街道)要大力推薦其作為基層組織後備力量,鼓勵和扶持有技術專長的退役士兵發展畜牧、養殖、種植業等,要從生産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扶持。結合本鄉鎮(街道)實際,注重實效,廣開渠道,積極開發使用兩用人才,主動幫助解決退役士兵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四、保障措施
(一)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縣人力社保局要積極配合縣民政部門科學合理地制定並落實安置計劃。採取公開崗位、擇優錄用的辦法安置城鎮退役士兵。
(二)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單位,均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各單位、各部門在接到縣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後,一週內到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接收手續。對拒不接收安置任務或不按規定落實有償轉移安置、提檔不及時、實行隱性上崗的單位,由相關部門負責監督。
(三)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務的單位,要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到崗的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非本人原因造成重大過失的,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各項保險,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期間合併計算為工齡,並視同為已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的年限。
(四)由於接收單位的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時上崗的,從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發出的分配介紹信之日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的月平均工資,逐月發放待崗期間的生活費,直至上崗。企業因經營不善倒閉、破産或停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優先安排和推薦退役士兵再就業。
(五)用工單位接收持有傷殘軍人證書的傷殘退役士兵的人數,按殘疾人就業比例計算,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六)所有安置對象需服從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單位的工作安排,必須在接到安置通知後7日內到縣安置部門辦理安置手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並經多次告知仍不報到的,退役士兵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並將其檔案轉到本人或配偶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街道)。
(七)辦理假材料謀取安置資格、佔用農業戶口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以及入伍後(指農村籍)購買城鎮戶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八)各接收單位要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確保退役士兵享受社會保險。
五、加大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力度,確保安置工作順利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是各職能部門的共同責任和義務。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各負其責,密切協作,認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確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完成,確保首都的安全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