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領發[2009]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加強社會建設實施綱要》(京發[2008]17號)和《關於加快推進社會組織改革與發展的意見》(京辦發[2008]18號)精神,為創新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構建“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建設、管理和服務,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樞紐型”社會組織,是指由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在對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的發展、服務、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在業務上處於龍頭地位、在管理上經市政府授權承擔業務主管職能的市級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構建“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體系,是創新我市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的一項重要措施,旨在將性質相同、業務相近的社會組織聯合起來,進一步形成合力,促進共同發展。“樞紐型”社會組織在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下,主要通過聯席會議等形式協調有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樞紐型”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領導班子政治立場堅定,指導協調能力強,聯繫群眾廣泛,能夠團結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及其聯繫的各界群眾一道開展工作;
(二)在業務發展中處於龍頭地位,能夠帶領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共同發展;
(三)有健全的黨組織,能夠在所服務和管理的社會組織中推進和加強黨的建設;
(四)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夠充分發揮業務主管職能,對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進行有效管理、提供良好服務。
第五條 “樞紐型”社會組織,原則上首先從現有符合條件的人民團體中選擇認定;也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符合條件的其他社會組織中確認。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六條 “樞紐型”社會組織認定程式:
(一)擬作為“樞紐型”社會組織的有關團體或組織,根據認定條件和自身情況,向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報領導小組;
(三)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正式予以認定。
第七條 對“樞紐型”社會組織實行動態管理。因條件變化,不再適合作為“樞紐型”社會組織或不能有效履行“樞紐型”社會組織職責的,經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議,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批准,可以進行必要調整。
第四章 主要職責
第八條 “樞紐型”社會組織主要職責:
(一)按照市委要求,承擔有關社會組織的政治領導責任,主要包括:
1、團結帶領有關社會組織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突出特色、發揮優勢,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服務;
2、按照業務建設和黨建工作一起抓的要求,負責在所管理和聯繫的社會組織中開展黨建工作,逐步推進黨組織和黨的工作的廣泛覆蓋;
3、積極反映各方利益訴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二)按照市政府授權,承擔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業務主管單位職責,主要包括:
1、負責有關社會組織成立、變更、登出登記前的審查工作;
2、負責有關社會組織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社會組織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
3、負責有關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初審;
4、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相關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
(三)按照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求,積極為相關社會組織發展、管理提供服務,主要包括:
1、加強業務指導,為相關社會組織開展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援;
2、搭建服務平臺,在業務發展、服務社會、教育培訓、對外宣傳、資訊交流和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創新工作方式、拓展服務渠道,整合有效資源,發揮整體合力,優化發展環境;
3、擴大工作交流,協調相關社會組織圍繞全市經濟社會建設和社會組織自身發展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加強溝通、交流與合作,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樞紐型”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要重視並加強對相關社會組織發展、管理、服務工作的領導,明確主管領導、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
第十條 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對“樞紐型”社會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加強指導和組織協調。
第五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建立“樞紐型”社會組織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召集,“樞紐型”社會組織有關負責人參加,通報有關工作情況,研究、協調、部署社會組織建設、管理、服務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市社會建設部門應及時將全市社會組織發展的規劃、政策、動態等向“樞紐型”社會組織通報。“樞紐型”社會組織要將有關重要事項及時向有關社會組織通報、向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三條 建立資訊溝通和工作聯繫機制。市社會建設和民政部門適時通報有關資訊,“樞紐型”社會組織及時報送本領域社會組織開展工作的資訊動態,暢通資訊溝通和交流渠道。
第六章 支援政策與措施
第十四條 為充分發揮“樞紐型”社會組織在社會組織管理、發展、服務中的重要作用,對其承擔政府授權的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通過“政府購買管理服務”等方式,結合部門預算,由公共財政給予一定資金支援。
第十五條 積極支援“樞紐型”社會組織圍繞服務社會、構建和諧、促進發展等主題,組織、動員本領域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活動、提供公共服務、參與社會建設。屬於政府授權的公共事務事項,可結合部門預算,由公共財政給予一定資金支援。
第十六條 按照職業化、專業化管理的要求,創新“樞紐型”社會組織人才引進和使用機制,通過多種途徑,為“樞紐型”社會組織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援。
第十七條 設立社會建設專項資金,搭建社會組織服務平臺,建立工作考評機制,加大對社會組織管理、發展、服務的支援力度,促進“樞紐型”社會組織及其所聯繫的各類社會組織積極發揮作用,更好更快地發展。
第十八條 將“樞紐型”等社會組織建設和發展納入全市社會建設總體規劃,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切實解決“樞紐型”社會組織運作中的有關問題,積極研究落實支援社會組織發展的具體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區(縣)可結合工作實際,參照本辦法研究制定本區(縣)“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的相關政策和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