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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8-08-27
  5. [成文日期] 2008-08-27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8-08-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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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1 總則

  1.1 火災事故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2 指導思想

  1.3 工作原則

  1.4 編制目的

  1.5 編制依據

  1.6 事故分級

  1.7 適用範圍

  2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3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2.4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2.5 現場指揮部及其職責

  3 預測預警

  3.1 預警級別

  3.2 預警發佈和解除

  3.3 預警響應

  4 應急響應

  4.1 基本響應

  4.2 分級響應

  4.3 擴大應急

  4.4 響應結束

  5 資訊報告及發佈

  5.1 資訊報告

  5.2 資訊發佈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恢復

  6.2 調查評估

  7 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7.2 裝備保障

  7.3 技術保障

  7.4 隊伍保障

  7.5 醫療衛生保障

  7.6 交通保障

  7.7 通信保障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8.1 宣傳教育

  8.2 培訓

  8.3 演練

  9 附則

  9.1 名詞、專業術語説明

  9.2 預案管理

  1 總則

  1.1 火災事故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北京是國家首都、國際城市、歷史名城、宜居城市,具有人口稠密、建築密集、經濟要素高度積聚,政治、文化及國際交往活動頻繁等特點,因此形成了火災致災因素多、損失大、處置難、影響大等顯著特點。

  隨着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城市工業化飛速發展以及人口的不斷增加,因電氣設備故障、生活用火不慎、違章操作、放火、玩火等多種因素以及其他事件引發的火災事故頻繁發生。作為首都,本市集中了眾多中央在京單位、境外駐京機構和大量流動人口,機構和人員情況複雜,市民的防災意識和素質參差不齊,由此增加了火災事故的處置難度。一旦發生火災,不但對生命財産造成重大損失,給社會公眾的生産生活、經濟社會正常運轉造成嚴重危害,還會受到中央、地方、境外駐京機構以及廣大市民的廣泛關注,容易造成不良影響。

  1.2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確保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出發,按照保障公眾生命財産安全和首都社會公共安全的要求,立足建設現代化國際城市的實際需要,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充分做好思想和物質準備,切實完成好滅火救援任務。

  1.3 工作原則

  (1)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發生火災事故,特別是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必須堅持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滅火救援行動,保證滅火救援工作協調有序開展。

  (2)救人第一、先控制後處置。開展滅火救援行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以積極搶救人員生命為第一要務。對於火災現場要以控制災情蔓延擴大為着力點,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災損失及因火災引發的次生災害損失。

  (3)果斷決策、科學處置。根據火災的不同類型,積極捕捉有利戰機,果斷決策,快速行動,滅火救援行動的技術、戰術方法既要講究科學,又要符合火災現場的客觀實際,在保障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保證滅火救援工作的時效性。

  (4)協同作戰、統一行動。整個滅火救援現場各種參戰力量都要根據指揮部的指令,按照各自的任務分工統一行動,相互之間密切配合、協調一致。

  1.4 編制目的

  針對本市火災事故的現狀和特點,為有效應對和處置火災事故,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實現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從而進一步提高應對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能力。

  1.5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試行)》、《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本市火災事故應急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6 事故分級

  為有效處置各類火災事故,根據火災特性、特徵及嚴重程度,由高到低將火災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I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産損失的火災;火災現場被困人員超過200人的火災;火災燃燒麵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邊遠山區、郊區農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災;燃燒容積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火災;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生的重大火災;火場隨時可能或已經發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氣擴散等險情的火災。

  重大火災事故(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産損失的火災;火災現場被困人員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火災;火災燃燒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邊遠山區、郊區農村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災;燃燒容積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災;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生的較大火災事故;火場有可能發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氣擴散等險情的火災。

  較大火災事故(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産損失的火災;火災現場被困人員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火災;火災燃燒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邊遠山區、郊區農村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災;燃燒容積在3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災;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生的一般火災事故;有危險化學品或有毒物品發生燃燒或泄漏的火災。

  一般火災事故(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産損失的火災;火災現場被困人員在50人以下的火災;火災燃燒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下(邊遠山區、郊區農村災5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災;燃燒容積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災;一般居民房、一般建築、一般電器、單體汽車等各類無人員傷亡和人員被困的火災事故。

  1.7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對社會秩序和公眾生命財産造成危害和損失的各類火災事故以及其他災害或事故所引發的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工作。

  2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2.1.1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和撲救全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其主要職責是:

  (1)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專業處置”的原則,開展火災事故的應對工作;

  (2)研究制定應對全市火災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負責指揮全市火災事故的具體應對工作;

  (4)分析總結全市火災事故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所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1.2 總指揮與副總指揮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負責領導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的全面工作。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由市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公安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長以及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長擔任。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有關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火災撲救和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以及監督檢查責任制落實工作。其中:

  市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秘書長: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受總指揮委託,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長: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負責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維護火災事故現場的秩序穩定;負責組織指揮火災事故現場排爆、案件偵破、消防設施遭受人為破壞、劫持人質等重大刑事案件及恐怖襲擊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公安治安的其他事項。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長: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受總指揮委託,負責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全面工作;負責管理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公安局消防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管副局長擔任。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火災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落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火災事故相關工作;

  (2)組織制訂、修訂與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區縣制定、修訂各專項應急預案;

  (3)負責發佈和解除藍色、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委辦公室提出發佈和解除紅色、橙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4)負責本市應對火災事故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5)收集分析工作資訊,及時上報重要資訊;

  (6)負責本市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的演習、演練;

  (7)負責本市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8)負責本市消防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9)負責專家顧問組的聯繫工作;

  (10)承擔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成員單位包括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縣政府,應對火災事故的職責分工如下:

  (1)市委宣傳部: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時,負責按照《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協調組織火災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配合事故處置部門組織管理滅火救援現場記者,負責審定事故新聞口徑,協調組織現場新聞發佈會,實施配合協調相關部門開展防火及應急知識的宣傳工作。

  (2)市民政局:負責處置好火災事故的有關社會救助保障工作;協同地方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工作,組織和發放救災救濟款物,保證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負責配合外事部門在火災事故中,妥善安置外國駐華大使館及其外國來京人員和在京港、澳、臺、華僑及海外旅游人員;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社會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項。

  (3)市財政局:負責協調落實火災事故中滅火救援所需資金;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資金保障的其他事項。

  (4)市建委:負責組織指揮工程搶險隊伍開展火災事故中的工程搶險救援工作;負責協助開展火災事故的原因分析,負責調查和處理工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消防工程建設的其他事項。 

  (5)市市政管委:負責協調、組織專業隊伍開展火災事故中燃氣、供熱等相關市政設施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市政設施等其他事項。

  (6)市交通委:負責在火災事故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在火災事故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恢復道路、公路、橋梁等交通設施;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交通運輸保障和道路橋梁恢復的其他事項。

  (7)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指揮專業隊伍對火災事故中供水、排水設施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供水、排水設施的其他事項。

  (8)市衛生局: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現場的醫療救護工作,對受傷人員實施緊急救治和轉運。

  (9)市安全生産監督局:負責組織指揮生産安全專業搶險隊伍開展生産安全火災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組織生産安全專家對火災事故相關生産安全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提出相應意見;組織、參加對涉及生産安全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置;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10)市政府外辦: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在火災事故中妥善安置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在京的港、澳人員、華僑及其他外國來京人員。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向香港、澳門的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通報本市突發火災事故的相關資訊。

  (11)市民防局:負責組織協調人防工程火災事故中的處置指揮和搶修排險工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人防工程的其他事項。

  (12)市信息辦:負責組織、協調火災事故處置工作中電子政務網路、800兆無線政務網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組織指揮火災事故現場區域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分流工作,開闢消防通道,保證滅火救援人員、車輛、器材裝備的通行;負責制訂和完善122台和119台聯勤聯動機制;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公安交通的其他事項。

  (14)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協助副總指揮管理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的工作;負責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統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火災現場的滅火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火災現場的消防設施檢查、火災原因調查、媒體宣傳報道工作;負責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揮消防專業隊伍開展滅火救援訓練,指導多種形式消防應急隊伍開展消防應急演練;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滅火救援的其他事項。

  (15)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做好火災事故的通信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對火災事故中電信系統實施搶險救援,併為滅火救援及其指揮系統提供通信保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電信系統的其他事項。

  (16)市氣象局:負責組織應急天氣會商,派遣氣象保障小組進駐火災事故現場,及時提供天氣實況監測和預報資訊;協助指揮部及相關部門做好應急指揮和其他工作。

  (17)北京市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火災事故現場斷電以及因火災事故造成的電力設施故障的搶修作業。

  (18)各區縣政府、天安門地區管委會、西站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清河辦事處、燕山辦事處、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負責配合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開展火災事故處置工作;負責配合火災事故中人員疏散安全和搶險救援工作;負責配合設立火災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承辦需配合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應對火災事故的其他事項。

  2.4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專家顧問組由消防、建築、化工、氣象、地震、市政等行業有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在滅火救援預案、通訊保障預案、大規模消防應急救援演練和消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等方面提供參考意見;

  (2)參與消防部門開展應急救援隊伍教育培訓,參與教材的編寫並傳授專業知識;

  (3)在火災事故現場為滅火救援行動提供相關的技術保障,協助指揮部完成滅火救援的指揮決策工作;

  (4)協調本專業救援隊伍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2.5 現場指揮部及其職責

  根據火災事故處置工作需要,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依據事故性質和等級,由到場消防部門最高指揮員擔任。現場指揮部可由滅火指揮組、社會面控制組、後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新聞發佈組和專家工作組等組成,承擔現場滅火救援任務,負責做好事發地區治安維護、交通保障、人員疏散、群眾安置、後勤保障等各項工作。

  (1)滅火指揮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牽頭負責,成員單位包括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水務局、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市民防局,負責組織指揮火災現場的滅火救援工作;

  (2)社會面控制組:由屬地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與辦事處牽頭負責,成員單位包括市公安局屬地分局等,負責組織力量維護事故現場周邊社會面秩序;

  (3)後勤保障組:由屬地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與辦事處牽頭,市財政局、市交通委、市民政局配合,負責協調落實火災事故中滅火救援所需資金及物資;

  (4)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牽頭負責,組織指揮醫療救護隊伍進入火災事故現場,對傷亡病患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理;

  (5)新聞發佈工作組: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成立,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政府外辦、屬地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與辦事處,組織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突發事件情況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佈火災事故資訊;

  (6)專家工作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組織相關專家到場配合滅火救援工作,提供火災事故相關技術支援。

  3 預測預警

  3.1 預警級別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火災事故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火災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3.1.1 藍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發佈藍色預警:

  (1)有關部門發佈了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資訊,此事件可能導致出現一般火災事故的;

  (2)春節、清明、乾燥季節、重大消防保衛活動期間等火災高發時段或特殊時期。

  3.1.2 黃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發佈黃色預警:

  (1)已經發生一般火災事故(Ⅳ級),事態正在逐步擴大,有可能演變為較大火災事故的;

  (2)有關部門發佈了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資訊,此事件可能導致出現較大火災事故的。

  3.1.3 橙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發佈橙色預警:

  (1)已經發生較大火災事故(Ⅲ級),事態正在逐步擴大有可能演變為重大火災事故的;

  (2)有關部門發佈了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資訊,此事件可能導致出現重大火災事故的。

  3.1.4 紅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發佈紅色預警:

  (1)已經發生重大火災事故(Ⅱ級),事態正在逐步擴大有可能演變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

  (2)有關部門發佈了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資訊,此事件可能導致出現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

  3.2 預警發佈和解除

  預警資訊包括火災事故的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預警資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資訊網路、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3.2.1 藍色和黃色預警:預警資訊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3.2.2 橙色預警:預警資訊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3.2.3 紅色預警:預警資訊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3.3 預警響應

  預警資訊發佈後,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做好啟動本系統、本地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準備,隨時開展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3.3.1 藍色和黃色預警響應

  藍色和黃色預警資訊發佈後,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實行領導帶班,值班人員要24小時值班,並確保通信聯絡暢通。消防部隊做好滅火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做好防火工作及採取應急措施的準備。

  3.3.2 橙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和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應掌握情況,各成員單位密切關注火險形勢,市公安局消防局對重點地區、重點部位加強防火安全檢查,消防部隊加強戰備等級,隨時作好出動準備。新聞單位加強相關宣傳,對火險形勢和工作情況進行報道。

  3.3.3 紅色預警響應

  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應掌握情況,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高度關注火險形勢。消防部隊嚴密監視火險情況,做好一切應急準備。

  4 應急響應

  4.1 基本響應

  4.1.1 火災事故發生後,相關單位與區縣政府按照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分級負責,聯動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1.2 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處置方案立即派出專業救援隊伍,開展滅火搶險救援工作。

  4.2 分級響應

  4.2.1 一般火災事故(Ⅳ級)

  火災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啟動Ⅳ級消防應急響應。由屬地區縣政府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屬地消防支大隊、中隊開展處置,相關成員單位配合執行。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注事態發展,必要時協調處置工作。

  4.2.2 較大火災事故(Ⅲ級)

  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屬地區縣政府啟動Ⅲ級火災應急響應。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屬地區縣政府的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成立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和火災事故屬地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事件的具體處置工作。必要時,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到現場參與指揮協調。

  4.2.3 重大火災事故(Ⅱ級)

  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啟動Ⅱ級火災應急響應。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進行指揮決策,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成立由相關單位、火災事故屬地區縣政府和專家顧問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火災的具體處置工作。

  4.2.4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

  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啟動Ⅰ級火災應急響應。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進行指揮決策,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成立由相關單位、火災事故屬地區縣政府和專家顧問組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火災事故的具體處置工作。

  4.3 擴大應急

  當火災事故進一步擴大,超出本市滅火救援能力,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將情況立即上報黨中央、國務院,請求統一協調、調動北京地區各方面應急物資共同參與火災的處置工作。同時報請公安部消防局,調動周邊省市的消防力量跨區域緊急增援。

  4.4 響應結束

  4.4.1 火災現場的被困人員全部被救出,火勢被徹底撲滅,整個滅火救援戰鬥行動基本結束,救援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4.2 一般火災事故(Ⅳ級)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由屬地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與辦事處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較大火災事故(Ⅲ級)應急處置結束後,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屬地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與辦事處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重大火災事故(Ⅱ級)應急處置結束後,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批准後,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應急處置結束後,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4.4.3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將解除應急狀態的資訊通知相關單位和屬地區縣政府,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應急響應結束的消息。

  5 資訊報告及發佈

  5.1 資訊報告

  5.1.1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火災事故報告後,根據事態發展情況,確定事故級別。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或有人員傷亡的一般火災事故,市公安局消防局應立即報告市公安局,同時通過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應急辦,並在2小時內上報詳細情況。發生其他一般火災事故,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通知需配合的區縣政府和相關單位。

  5.1.2 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火災事故不受分級標準限制,應立即報告。

  5.1.3 火災資訊報告內容包括:火災發生時間、地點及單位名稱;起火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建築層數、使用功能、生産性質、危險化學品儲存種類、數量等);人員被困及傷亡情況;火勢發展情況;接報警情況、調派力量情況等。

  5.1.4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適時組織相關單位,對火災事故進行階段性匯總分析,並報市應急辦。

  5.2 資訊發佈

  5.2.1 按照《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建立火災事故的資訊發佈制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火災預警和應急處置的有關資訊。

  5.2.2 一般火災事故,可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屬地區縣政府組織發佈相關資訊。較大以上的火災事故,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成立新聞發佈工作組,組織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突發事件情況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佈火災事故資訊。

  5.2.3 對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以及涉及國外、港、澳、臺人員的火災事故,對外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在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共同組織下開展。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恢復

  6.1.1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狀態解除後,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單位和屬地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與辦事處組織實施善後恢復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災事故對社會的後續影響。

  6.1.2 市民政局負責處置好火災事故的有關社會救助保障工作;協同地方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工作,組織和發放救災救濟款物,保證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6.2 調查評估

  6.2.1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在事故處置結束後一週內,將應對工作情況形成總結報告報市應急辦。內容主要包括:火災基本情況;起火單位詳細情況;火災事故調查、財産損失核定工作和工作進展情況;善後處理工作進展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教訓及採取的工作措施等。

  6.2.2 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公安局刑偵總隊、屬地公安分局及相關單位組成火災事故調查評估小組,調查火災原因,確認火災責任,並預測火災事故後果,形成評估報告,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和有關建議報市應急委。評估報告的內容除應對工作總結報告的內容進一步核準、補充外,還應包括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及有關責任人員查處結果或進展情況,已採取的和下一步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等。

  7 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結合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年度滅火救援工作需要,對所需滅火救援等消耗性裝備給予必要保障。因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導致年度預算安排的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動用應急儲備資金。

  7.2 裝備保障

  7.2.1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全市消防安全保衛的需要,配置功能齊全、數量充足的消防車輛、裝備,以滿足滅火救援戰鬥的需要,同時做好各種器材裝備、滅火藥劑的儲備工作,不便儲備的應與相關設備製造商和物資供應商確立應急供應協議。

  7.2.2 其他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備必要的器材裝備,滿足應急狀態時的工作需要。

  7.2.3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器材裝備和專業值守人員,保障在初起火災狀態下的應急處置。

  7.3 技術保障

  7.3.1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應依託市公安局消防局119調度指揮系統,不斷完善指揮通信網路建設,並與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保持日常及火災事故處置現場的有線、無線通信聯絡。

  7.3.2 在火災事故處置現場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出現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持事故現場與相關應急指揮部門的聯繫。

  7.4 隊伍保障

  7.4.1 市公安局消防局作為火災事故專業處置隊伍,實行24小時備勤,通過經常性訓練,保證滅火救援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7.4.2 發生重特大火災,在市公安局消防局滅火救援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報請公安部消防局,調動周邊省市的消防力量跨區域緊急增援。

  7.4.3 各相關單位組建本系統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根據需要,參加滅火救援工作。

  7.5 醫療衛生保障

  由市衛生局在做好現場救治和傷病人員轉運的同時,做好專業醫院、床位、專科大夫等火災事故燒傷病人入院治療的各項準備工作,並把情況及時上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

  7.6 交通保障

  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對事故現場的警戒區、控制區進行交通管制,並開闢綠色通道保障滅火救援等車輛順利進出事故現場。

  7.7 通信保障

  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消防滅火救援力量的現場通信組網,保證現場通信聯絡暢通。市公安局信通處負責現場參戰的市公安局各警種之間的通信組網,保證通信暢通。由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現場各部門之間的通信聯絡。其他單位現場參戰力量的通信保障由本單位自行解決。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8.1 宣傳教育

  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年度宣傳教育計劃,編制宣傳材料和培訓教材,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宣傳在火災事故應急狀態下群眾自救、互救的知識和企業消防安全措施和要求,提高全社會應對火災事故的能力。

  8.2 培訓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組織做好本系統、本地區應急處置力量應對火災事故處置能力的培訓工作以及對市民開展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8.3 演練

  8.3.1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單位,定期組織綜合性或專業性的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應急演練。

  8.3.2 各區縣政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群眾開展應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應急演練。

  8.3.3 本市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根據各自製定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本單位火災事故應急演練,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高效有序地投入先期處置,避免因延誤時機造成事態擴大。

  9 附則

  9.1 名詞、專業術語説明

  9.1.1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係指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見附件)所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9.1.2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

  9.2.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各區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據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並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2 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9.2.3 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

  9.2.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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