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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智慧財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8-01-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7-05-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發明專利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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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07〕33號

  第一條 為鼓勵創新成果取得專利權,提高發明專利品質,促進發明專利的實施和商用化,表彰為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根據《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發明專利獎”(以下簡稱市發明專利獎)是市政府為評選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而設立的專項獎勵項目。

  市發明專利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 市發明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效益,擇優獎勵。

  第四條 經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智慧財産權局、市財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門組成的市發明專利獎評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評選辦公室)。評選辦公室設在市智慧財産權局,負責市發明專利獎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評選辦公室負責組建市發明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根據不同領域設立專業評審組,負責市發明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市發明專利獎重點獎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明專利:

  (一)屬於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行業或重點領域,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對解決産業結構調整、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節能降耗減排,以及城市運作、管理和安全,交通擁堵等本市面臨的現實疑難問題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對形成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發揮主要作用的。

  第六條 市發明專利獎設一、二、三等獎,其中:

  (一)一等獎5項,每項獎勵人民幣20萬元;

  (二)二等獎15項,每項獎勵人民幣10萬元;

  (三)三等獎30項,每項獎勵人民幣5萬元。

  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發明專利授予特別獎,授獎數1項,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市發明專利獎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七條 申報市發明專利獎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人應是在本市註冊或具有本市戶籍、工作居住證的專利權人,或者對本市公共利益和社會民生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專利權人;

  (二)發明專利已經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授權;

  (三)發明專利法律狀態穩定、權屬明確。

  第八條 下列發明專利不得申報市發明專利獎:

  (一)已經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中國專利獎或市發明專利獎的;

  (二)專利權屬存在爭議的;

  (三)申報往屆市發明專利獎未獲獎且在實施中無新的實質性進展的。

  第九條 專利權人按照下列程式之一申報市發明專利獎:

  (一)向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推薦單位)申報;

  (二)申報獎勵的發明專利由專家聯名推薦的,專利權人直接向評選辦公室申報。

  第十條 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出具體推薦意見,並向評選辦公室提交。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推薦單位或評選辦公室應要求申報人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提交評審。

  第十一條 評選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分類,並組織相應專業評審組進行初審。

  專業評審組以記名投票表決辦法,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發明專利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的建議進行審議,以記名投票表決辦法,做出獲獎發明專利和獎勵等級的初審決議。

  第十二條 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初審決議,評選辦公室在指定媒體上公示初審結果。

  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公佈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評選辦公室提出異議。

  評選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異議內容進行復審,做出復審意見,並將結果通知提出異議方。

  第十三條 公示結束後,評選辦公室對初審結果和復審意見進行審核,確定擬獎勵名單,由市人事局報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准後,公佈獲獎名單,向獲獎專利權人和發明人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獲得市發明專利獎的發明人所在單位或人事管理部門應將獲獎情況及其主要貢獻記入本人檔案,作為晉陞考核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對獲得市發明專利獎二等獎以上且符合有關申報條件的發明專利,由評選辦公室負責推薦申報國家技術發明獎或中國專利獎。

  第十六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洩露評審情況,涉及當年申報獎勵的專利或與申報獎勵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以弄虛作假、剽竊等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專利權,騙取市發明專利獎的,撤銷獎勵,並在相關媒體上公佈。

  第十八條 在市發明專利獎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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