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關於對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徵收車船使用稅的規定〉的決定》已經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關於對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徵收車船使用稅的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關於對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徵收車船使用稅的規定》(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關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關於對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徵收車船使用稅的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關於對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徵收車船使用稅的規定》是于1995年2月18日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佈的政府規章,該規章對在本市擁有使用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單位或個人繳納車船使用稅的行為進行了規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船,徵收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停止徵收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因此,需要廢止該規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