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03]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房屋拆遷工作是城市建設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和重要環節。近年來,本市房屋拆遷工作總體上進行平穩,為推動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環境和廣大被拆遷人居住條件,保障各項重點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做出了積極貢獻。但隨着城市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房屋拆遷量增大,拆遷糾紛和陳情增加,特別是近期發生了多起違法拆遷事件,造成了不良影響。
為加強房屋拆遷管理,規範拆遷市場秩序,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精神,現就做好全市房屋拆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新形勢下的房屋拆遷工作
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市第九次黨代會的部署,北京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新北京、新奧運”的戰略目標,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當前,北京城市建設圍繞奧運基礎設施建設已經進入全面展開的關鍵時期。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房屋拆遷工作的重要性,正確處理好首都城市建設發展與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關係,轉變重建設、輕管理的做法,切實加強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配合和協調。對影響大、涉及面廣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重大工程的房屋拆遷,要實行區縣領導負責制,可組建臨時性專門機構,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各責任部門和單位做好房屋拆遷工作。
二、嚴格審批房屋拆遷許可證,落實房屋拆遷前的準備工作
市、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規定,嚴格依法審批房屋拆遷許可證。城市規劃是實施房屋拆遷的重要依據,房屋拆遷審批要嚴格依據立項、規劃等相關批准文件,按照規劃批准的用地範圍確定拆遷範圍。建設工程規劃方案一經批准,拆遷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規定程式審批。拆遷人必須做好拆遷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按照規定落實拆遷補償資金、安置房源。拆遷補償資金要專項存儲,保證拆遷需要。對不具備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劃要求、拆遷前期準備工作不落實的項目,不得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堅持依法拆遷,保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矛盾激化,堅決打擊違法拆遷行為
各區縣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依法保護拆遷當事人權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做好房屋拆遷工作,依法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對確有生活困難及特殊情況的被拆遷人,要在堅持政策嚴肅性的同時,研究合情合理的辦法,妥善安排和處置;對特殊困難戶在沒有妥善安排的情況下,不得採取強制拆遷措施。對於極少數不講政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被拆遷人,要在耐心細緻做好思想工作、採取積極措施進行引導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處理。拆遷裁決和實施強制拆遷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要嚴格強制拆遷管理,規範強制拆遷行為。在國土房管部門裁決後,被拆遷人經反覆做工作仍拒絕搬遷的,裁決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區縣政府批准組織行政強制執行。區縣政府批准和組織行政強制拆遷的,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嚴格審查,明確執行機關、協助部門及其責任,執行前要制定詳盡的強制拆遷預案,要有應對突發事件的周密措施和現場組織實施方案,確保強制拆遷工作有序、平穩進行。
除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裁決並由人民法院或者區縣政府強制執行外,在拆遷當事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各區縣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對於不按法律程式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等違法拆遷行為,要嚴肅查處,並依法追究涉案單位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要及時立案破案,依法嚴懲犯罪分子,公開處理;國土房管部門要嚴肅查處拆遷單位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撤銷違法、違規的單位資質和工作人員上崗證;各相關部門、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村委會等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四、推進拆遷“陽光工程”,堅持文明拆遷,加強拆遷隊伍管理,提高拆遷管理水準
推進拆遷“陽光工程”,堅決查處房屋拆遷中的腐敗問題,增加拆遷政策和拆遷工作的透明度。實行拆遷補償安置公示制度,拆遷現場必須公示拆遷政策、拆遷許可證、拆遷範圍、拆遷單位資質證書、拆遷工作人員情況、拆遷工作紀律和拆遷舉報監督電話等。拆遷、評估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崗位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拆遷工作。完善拆遷市場,落實拆遷招投標制度,建立拆遷行業信用系統和拆遷信息公開查詢制度。堅持規範服務、文明拆遷。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都應制定文明拆遷守則,講文明語言,不得使用威脅、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
加強對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的資質管理,嚴格資質條件。拆遷和評估機構必須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防止拆遷行業盲目擴張。調控拆遷行業整體規模,引導和促進拆遷隊伍向規模化、規範化發展。加強對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工作人員的政策、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拆遷執業資格管理。市國土房管部門要組織清理整頓全市拆遷和評估單位,對不符合資質條件或有違規拆遷行為的,要嚴肅處理;對不認真落實拆遷“陽光工程”和文明拆遷各項措施的拆遷和評估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整改。
加強拆遷行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各區縣政府要重視和加強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房屋拆遷管理監督機制。市國土房管部門要加強對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創新拆遷管理體制,提高拆遷管理和監督效率,建立房屋拆遷長效管理體制。
五、保證拆遷安置住房供應,加強危改回遷房建設管理
保證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用房的供應。市發展和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房屋拆遷工作需要,安排年度開發建設計劃。當前,要特別組織好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進一步搞活住房二、三級市場,滿足被拆遷人特別是低收入家庭的購租住房需求。加強危改回遷房建設管理,確保被拆遷人按期回遷,減少安置糾紛。屬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實行房屋安置的,要按照規定籌建安置住房,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核,安置住房不落實的,不得批准拆遷。
六、明確拆遷工作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平穩、有序、依法拆遷的要求,建立和落實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責任制,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對於沒有依法審批房屋拆遷許可證、沒有落實拆遷招投標制度、沒有督促落實拆遷公示制度、沒有依法裁決、拆遷單位資質管理不到位的,要追究拆遷管理部門責任。對在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組織工作不到位,沒有制定和落實強制拆遷預案,引起突發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區縣政府責任。對尚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按法定程式即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等違法拆遷的行為,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立案查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七、努力做好信訪接待工作,落實拆遷舉報、監察制度
加強拆遷信訪接待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區縣政府負責制。對信訪人員的合理要求,應認真督促拆遷人限期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敦促拆遷人創造條件,早日解決。對信訪人員的不合理要求,要做好説服工作。完善拆遷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配合,積極預防和化解拆遷矛盾。拆遷和評估單位要在拆遷現場設立政策諮詢和接待點,爭取在現場和當地解決問題。
落實拆遷舉報和監察制度。市、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都要設立舉報電話,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對舉報的拆遷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理,做到有案必查,有舉報必答復。加強房屋拆遷監察審計工作,嚴肅查處拆遷中以權謀私、營私舞弊等腐敗行為,對違法、違紀行為要一查到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加強房屋拆遷宣傳工作,建立輿論和社區監督機制
加大房屋拆遷政策和拆遷工作的宣傳力度,高度重視輿論監督作用,及時研究社會輿論反映的拆遷問題,完善拆遷政策,改進拆遷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佈拆遷政策和辦事程式,積極組織拆遷和評估單位開展拆遷現場政策宣傳和諮詢活動。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宣傳和解釋拆遷政策,告知被拆遷人在拆遷中的權利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宣傳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協調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加強對城市建設和拆遷工作的宣傳,防止渲染、炒作,避免誤導,激化矛盾。充分發揮社區和居委會、村委會的監督作用,引導群眾支援配合拆遷工作,監督各項拆遷政策的執行,以及拆遷“陽光工程”和文明拆遷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