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9-01-14
  5. [成文日期] 1999-01-14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9〕23號
  7. [廢止日期] 2021-03-30
  8. [發佈日期] 1999-01-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

字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號

  現發佈《北京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賈慶林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街道辦事處建設,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礎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轄區內行使政府管理職能。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以居民工作為基礎,以城市管理和社區服務為重點,把轄區建設成社會穩定、秩序良好、環境整潔、生活方便、文化繁榮、經濟發達的文明社區。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更名、合併、撤銷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民政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內部工作機構設置,根據職能和任務,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人,根據轄區規模和工作需要,設副主任一至四人。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設立主管街道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對本區街道辦事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區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項任務。

  第九條  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居民區、街巷衚同的環境衛生和綠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二)組織和監督對違法建築、違法佔用道路、無照經營以及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工作。

  (三)配合市、區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環境污染項目的治理。

  (四)協同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施工單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揚塵、擾民。配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居民工作,維護施工秩序。

  (五)對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對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創建活動。

  (二)制定本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並組織落實。

  (三)負責外來人口以及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的綜合管理。

  (四)負責婚姻登記管理、計劃生育、統計、紅十字會、人民調解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工作。

  (五)負責擁軍優屬、民兵預備役、徵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六)維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對社區服務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社區服務發展規劃,發展社區服務設施,合理配置社區服務資源。

  (二)組織社區服務志願者隊伍,動員單位和居民興辦社區服務事業。

  (三)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  對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居(家)委會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二)對居民進行法制和社會公德教育,組織居民參與社區環境整治等社會公益活動。

  (三)組織開展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和社區教育、衛生工作,普及科學常識。

第四章  工作職權

  第十三條  向轄區內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佈置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的工作任務,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統籌協調並監督檢查公安、工商、稅務、環衛、綠化、統計、房管等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或專職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五條  領導、指揮地區城市管理監察分隊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六條  參加轄區內新建居住區配套公共設施的驗收工作。對未按規劃要求落實配套公共設施或者建設品質存在問題的,有權提請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居民對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或專職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並將評議結果和考核意見向區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對派出機構負責人或專職人員進行任免、調動、獎懲前,應當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研究決定街道辦事處重要工作事項。

  第十九條  建立街道管理委員會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地區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員會會議成員由街道工委、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的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條  建立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居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街道辦事處向居民代表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接受監督。居民代表由轄區單位和居民推薦産生。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佈置任務;確需街道辦事處協助完成的工作,必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由區人民政府主管街道工作的機構統一協調和部署。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為國家公務員。街道辦事處的行政事業經費,由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街道辦事處不得開辦企業、市場以及從事經商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區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加對城市管理和社區服務的投入。

  市、區建立城市管理專項資金,專項用於街道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用於居住小區的環衛、綠化、房管、道路和統計、外來人口管理等工作的專項經費,相應核撥給街道辦事處集中管理,用於街道轄區專業管理部門的定向支出。

  第二十五條  街道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街道財政預決算應納入區財政預決算,並依法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街道財務支出受審計機關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認真履行職責,廉潔奉公,依法行政,在街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街道辦事處的不當行為,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糾正、處理,並視情節輕重,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提出實施意見;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並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