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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0-10-01
  5. [成文日期] 2000-09-25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0〕6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0-09-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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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2號

  《北京市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已經200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

  第一條  為改善首都大氣環境品質,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禁止在本市城區和近郊區城鎮地區的街道、衚同、廣場、居住小區、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

  遠郊區、縣城鎮地區禁止露天燒烤的具體範圍,由遠郊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條  對違反規定露天燒烤食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無照經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並處沒收非法所得。對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無照經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照《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以及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應當予以收容遣送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在責任區內進行露天燒烤食品的,應當勸阻制止並向城管監察組織報告。對“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不勸阻制止也不向城管監察組織報告的,依照《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條  生活消費品、生産資料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制止在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對開辦單位不制止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除第四條外,均由城管監察組織負責實施。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2019年6月5日政府令〔2019〕283號對本規定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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