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1-11-26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1〕8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1-12-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決定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01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02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01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02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03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04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05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06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07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08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09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10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11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12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13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14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15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16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17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18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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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8號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決定》予以公佈。

市長 劉淇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決定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需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見》要求,市人民政府對截至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現行有效的364件政府規章和588件政策措施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不符合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以及調整對象已經消失或者已經由新的政府規章代替的26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主要內容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不符合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以及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或者已經由新的政策措施代替的219件政策措施,予以廢止、宣佈失效(目錄見附件2)。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26件)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錄(2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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