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人口與生育、婦女兒童/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8-05-07
  5. [成文日期] 1998-05-07
  6. [發文字號] 京人服通〔1998〕1號
  7. [廢止日期] 2024-02-01
  8. [發佈日期] 1998-05-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關於解決存檔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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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服通〔1998〕1號

各委託存檔單位:

  現將《關於解決存檔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實施細則》印發於後。此《細則》是北京市人事檔案社會管理中心在辦理此項工作時的具體操作程式,請各單位按《細則》的要求辦理存檔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

1998年5月7日

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辦公室

關於解決存檔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執行北京市人事局《關於解決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産業單位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試行)(京人發[1997]106號)的精神,更好地為委託單位和存檔人員服務,現就實施中的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於辦理的範圍

  辦理的範圍是在市人才服務中心立戶的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産業單位集體委託存檔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

  1.立戶是指由北京市人事檔案社會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檔案中心)與用人單位就其聘用人員的管理簽定協議,並在檔案中心設立戶頭進行管理的形式。申請解決存檔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單位應是在檔案中心立戶的單位。

  2.集體委託存檔是指立戶單位根據立戶協議將其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及人事關係交由檔案中心管理。申請人應屬立戶單位集體委託存檔人員。

  3.本細則所稱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包括幹部身份的存檔人員和在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被聘用的其他存檔人員。

  4.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産業單位,由市、區、縣科委認定並出具有關證明。

  下列人員暫不列入辦理範圍:

  ①無工作;

  ②因私出國出境;

  ③在外地應聘工作;

  ④其他不符合辦理條件人員。

  北京市外國企業服務總公司、北京外航服務公司、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等對外服務單位委託存檔的人員,可按原有渠道解決分居問題,暫不列入本細則解決範圍。

  二、關於辦理的條件

  存檔方與被調方符合下列條件時,方可申報解決夫妻兩地分居,需隨遷的人員,應符合隨遷人員範圍。

  (一)存檔方條件

  1.有北京市常住戶口。是集體戶口的,集體戶口管理單位應同意其配偶等調京後落戶;

  2.在委託存檔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

  3.委託存檔單位同意申報解決其分居問題;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存檔時間滿1年。

  ②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存檔時間滿2年。

  ③大學本科畢業,存檔時間滿3年且配偶也是本科學歷的。

  ④年滿30周歲,存檔時間滿5年,配偶是我市急需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取得博士學位或在工作中獲得省(市)級及以上部門獎勵、表彰的先進個人,可不受上述時間條件的限制。

  申報解決夫妻兩地分居時,原在區、縣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存崐檔的時間,可累計計算存檔時間。

  (二)被調方條件

  1.幹部或聘用制幹部;

  2.所在單位同意調出;

  3.在京有接收安置單位;

  4.身份健康。

  (三)隨遷人員範圍

  1.未滿16周歲的子女。

  2.16周歲以上的待業子女。

  屬於國家統一招生並正在就讀的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不能隨遷。

  三、關於辦理的程式

  1.符合申報條件的存檔人員,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後向檔案中心申報並填報《解決存檔人員夫妻兩地分居申請表》;

  2.檔案中心負責初審申報材料,填寫《解決存檔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呈批表》;

  3.市人才服務中心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市人事局審批;

  4.經批准調京的人員由市人事局辦理調京手續;

  5.初審不合格或未批准調京的,由檔案中心負責通知申請單位和申請人並説明原因。

  四、關於報送的材料

  1.《解決存檔人員夫妻兩地分居申請表》(式樣附後)1式2份;

  2.在京方戶口卡及複印件1份;係集體戶口的,還應提交集體戶口所在單位同意其配偶及隨遷人員調京後落戶的證明;

  3.結婚證及複印件1份;

  4.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及複印件各1份;

  5.存檔方身份證及複印件1份;

  6.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及市、區、縣科委出具的認定證明。

  7.被調方在京接收單位的證明。係聘用制幹部的,接收證明應註明同意按聘用制幹部使用。無人事管理權的接收單位,還應提交其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區縣人事局、局(總公司)級]同意接收的證明;

  8.被調方人事檔案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鑒定;

  9.近3個月的體檢證明。體檢由區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體檢項目按有關規定;

  10.獎勵或表彰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11.《幹部調京審批表》1式2份;

  12.《調京人員情況登記表》1式3份;

  13.《存檔人員情況登記表》1 式2份;

  14.有隨遷人員的,應提交隨遷人員條件中規定的相應證明,即:

  ①子女出生證明;

  ②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勞動就業部門出具的待業證明(待業證);

  ③學校出具的在校證明;

  ④屬於收養子女的,提交收養公證書及女方未曾生育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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