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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1998-10-05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8-1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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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局:

  你局《關於報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的請示》(京房地字[1998]第919號)收悉。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請認真組織實施,並在執行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規定》,確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順利貫徹落實。

  附件: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內容規定如下:

  一、根據《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拆遷人對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的補償款計算公式為:

  補償款=重置價格×成新率×原建築面積

  二、根據《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原建築面積與成套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換算辦法為:原建築面積增加25平方米附屬面積;拆遷人對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的補償款計算公式為:

  補償款=拆遷補償價格×(原建築面積+25平方米)

  三、根據《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的補償款計算公式為:

  補償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屆時普通住宅商品房價格×原建築面積-重置價格×成新率×原建築面積

  四、《辦法》和本規定所稱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有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等的單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宅房屋是指除成套住宅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簡易樓房(含筒子樓)。

  五、根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産、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拆遷人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和使用性質,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産停業綜合補助費。

  六、根據《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拆遷搬家補助費根據原正式房屋的間數計算,城區按每間300元補助,近郊區按每間200元補助,遠郊區縣按每間100元補助。由拆遷人出車搬家的,不予補助。

  提前搬家獎勵費按照提前的日期計算,城區、近郊區的每戶付給500元至5000元;遠郊區縣的每戶付給200元至2000元。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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