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4-09-01
  5. [成文日期] 1994-08-17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4〕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4-08-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違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行政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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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號

  現發佈《違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行政處罰辦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7日  


違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違反《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除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規章另有規定的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按照規定的職權執行。

  第四條  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按規定設置圍擋的,責令其限期設置,並自開工之日起至設置圍擋之日,按應圍擋的面積,處每平方米每天5元罰款。

  第五條  對因管理不善,造成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污水流溢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污水,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施工現場負責人處5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或未清除污水的,每逾期一天,對施工單位處200元罰款。

  第六條  對施工車輛未保持車體整潔、車輪帶泥行駛的,責令其將被污染路面清掃乾淨,並按污染面積,處每平方米1元罰款。

  第七條  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設置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等出現外形破損、漆皮脫落等現象而不及時修飾,影響市容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處以20元罰款。

  第八條  對未經批准張挂標語、張貼宣傳品和在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的,責令其清除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對直接責任人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對在城區和近郊居民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對從事施工或者其他作業,未採取妥善處理措施,影響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或者生活廢棄物清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處1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對未按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置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處20元罰款。

  第十三條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對其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服務公司不遵守有關服務規程和標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經濟損失,並處直接責任人50元罰款,處責任單位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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