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體育館(場)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財産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館(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均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體育館(場)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應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度,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知識教育,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排除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將防火安全工作納入單位負責人和職工的崗位責任。
第四條 管理單位應確定一名行政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負責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配備相應的消防幹部,在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具體負責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防火負責人和消防幹部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建立防火檔案,制定火災事故預案,組織消防演習。
(三)負責對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審核。
(四)按本規定糾正、處理違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五)監督舉辦體育、文藝、展覽、展銷活動的單位嚴格執行防火安全的各項制度。
第五條 管理單位必須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得少於體育館(場)職工總人數的30%。
義務消防隊應定期進行防火訓練,隊員必須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進行防火檢查,能撲救火災。
第六條 體育館(場)的防火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館(場)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館(場)內不得擅自在額定座位外增設觀眾座位。
(三)安全出口處應設明顯標誌。疏散通道、樓梯和安全疏散門必須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
(四)館(場)內修繕施工,按有關規定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或備案。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在防火重點部位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
(六)設專人管理維護消防器材和設施,保證器材、設施完好有效。
(七)晝夜專人巡邏、值班。
第七條體育館(場)內電氣設備的安裝、維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檢測電氣設備。對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的,及時維修、更換。改裝、增設電氣設備,須經消防幹部審核,報防火負責人同意,由正式電工安裝。
(二)可移動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必須使用橡膠軟線。
在地面鋪設軟線,應有防護設施。燈頭線須採用耐高溫線或套瓷管保護。配線接點應設金屬接線盒。燈具與可燃物的距離不得小於05米。
(三)空調器不得安裝在可燃結構上。採暖、空調設備與可燃物的距離應保持不小於01米;電熱器具與可燃物的距離應保持不小於03米。
第八條 體育館(場)內設有賓館、招待所的,管理單位應對住宿人員進行防火教育,加強管理;出租房間、廳、室的,管理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防火安全協議書”,確定各自的防火責任。
第九條 在體育館(場)內舉辦大型體育、文藝、展覽、展銷等活動,主辦單位必鬚根據體育館(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單位和主辦單位共同於舉辦活動前15日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舉辦規模較小的體育、文藝、展覽、展銷等活動,由主辦單位制定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單位和主辦單位共同於舉辦活動前7日報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防火安全方案應包括:活動內容、時間、地點、人數、防火措施和應急疏散方案等。
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單位監督主辦單位組織實施,並由管理單位加強檢查、落實。
第十條 在體育館(場)舉辦體育、文藝、展覽、展銷活動,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時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排除或停止與火險有關的活動。
(二)搭建臺、板以及使用道具、設置布景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三)觀眾人數不準超過額定座位數。
(四)嚴格控制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嚴格執行《北京市非禁放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主辦單位確需使用明火或易燃易爆物品的,須經管理單位消防幹部審核同意;非經市公安局批准,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增設巡邏、值班人員,加強巡邏、值班,確保安全。
(六)活動結束後,對體育館(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切斷活動使用的電源。
第十一條 參加在體育館(場)舉辦的體育、文藝、展覽、展銷等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館(場)防火管理制度,聽從管理。
禁止將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攜入館(場)內。除休息廳或演出需要外,體育館內禁止吸煙。對違反館(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員應予勸阻;經勸阻無效的,送交消防監督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消防局及各級消防監督機關監督實施。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市人民政府關於防火安全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