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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89-02-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89〕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89-01-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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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現發佈《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保護管理辦法》,自1989年2月1日施行。


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以下簡稱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下分別簡稱保護範圍、控制地帶)。

  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的界限標誌,由房山區人民政府在市文物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文物局)指導下設立。

  第三條  市文物局主管遺址的文物保護工作,監督實施本辦法。房山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全面負責遺址保護的管理和監督。區文化文物局(以下簡稱區文物局)在市文物局的指導和區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市、區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公安、礦産、林業、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和當地鄉政府,應配合文物行政管理機關做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國科學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管理處(以下簡稱遺址管理處),是遺址的使用管理單位,應依照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文物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做好遺址的保護工作,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文物行政管理機關。

  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遺址的義務,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保護範圍內的古文化遺跡,應由遺址管理處設立保護標誌,嚴加保護,防止破壞;遺址出土的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及其他文物,應妥善保管,嚴防損毀和丟失。

  在保護範圍內進行考古發掘,須經市文物局核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由指定的專業考古單位進行。

  保護範圍內,必須維護地形地貌,維護和合理改善生態環境。

  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應符合遺址環境風貌;建設工程,除居住在保護範圍內的農民自建住房,經區文物局同意、區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區規劃局)批准外,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經市文物局、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核報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行政管理機關批准。

  在保護範圍內從事商業、服務業經營活動,應在市文物局指定的區域進行,不得亂設營業攤點。

  在控制地帶內,須按本市的有關規定,在保護地形地貌的前提下,進行綠化。

  第六條  在保護範圍內,禁止一切破壞、損毀文物和危害遺址的行為。

  禁止移動、拆除、污損、破壞保護標誌。

  禁止非法發掘地下文物和非法買賣出土文物。

  禁止擅自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禁止採礦、開窯、挖山、濫伐林木、捕獵野生動物等破壞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禁止建設産生工業粉塵、廢氣、廢渣、廢水、噪聲的生産設施和從事污染環境的生産活動。

  從事非禁止的生産活動,除正常的農業生産外,均須經市文物局同意。

  第七條  遺址管理處應制定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的保護利用規劃,經市文物局、市規劃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保護範圍內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應按規劃逐步整治。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關於禁止非法發掘地下文物的規定和第七款規定的,由市、區文物局給予警告、責令恢復原狀或停産,處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挖掘的文物。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按違章建設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礦産、林業行政管理機關分別按有關法規、規章處理。

  違反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三款關於禁止非法買賣出土文物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違反本辦法,造成文物損毀的,由市文物局責令賠償損失,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文物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嚴肅執法,做好遺址及其保護範圍、控制地帶的保護管理工作。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因失職造成遺址損毀、遭受破壞的,由其上級機關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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