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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3-12
  5. [成文日期] 2024-03-10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4〕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3-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行政復議管轄事項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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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4〕8號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加強全市行政復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現將本市行政復議管轄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管轄以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人民政府和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各區人民政府管轄以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和其他機構,區人民政府和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以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

  二、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和其他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管轄;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和其他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管轄;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其他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和其他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管轄。

  三、以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所屬職能機構、代管的街道辦事處、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管轄。

  四、以區司法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司法局管轄。

  五、市、區司法局作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事項。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法治工作的機構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

  六、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依法並根據本通告,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七、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的通告》(京政發〔2022〕1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0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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