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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1-03
  5. [成文日期] 2023-01-02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3〕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1-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10期(總第79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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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3〕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日  


北京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市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産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既包括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非經營性項目和準經營性項目,也包括引導推進高新技術産業化和對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經營性項目。

  本市完善有關政策措施,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撬動社會資金形成更多有效投資,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經濟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本市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各部門及相關單位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援的經營性項目,可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或者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由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機構作為投資主體直接組織建設。對於政府事權範圍內的非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直接投資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資資金作為項目全部或者部分資本金,由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機構作為直接投資主體或者主體之一組織建設。資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國有産權,由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機構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

  投資補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一定限額或者比例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使用的中長期貸款給予貸款利息補貼。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本市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審批管理、投資計劃編制實施等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辦理資金撥付,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園林綠化、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本市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及本市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須納入市重大項目儲備庫,實施分類動態管理,落實報建審批手續和建設條件,具備一定前期工作深度後按程式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十條 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前應按程式報市政府審議。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劃分標準及審批程式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北京市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線上平臺)獲取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代碼,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産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併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産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審查時根據需要可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評估: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説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前,應當根據需要開展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等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方式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作保障條件,並附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的相關許可、審查意見等。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且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初步設計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需包括國家及本市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全部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履行相關決策程式後,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在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式後,按照規定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申報理由和政策依據、建設資金落實情況、項目實施後預期效果,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取得的相關許可、審查意見等。

  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應當用於續建或者計劃新開工項目,原則上不得用於已完工項目。

  第十八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批准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或者前期方案設計深度已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的,可直接審批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對國家或者本市已明確任務分工,建設內容和投資標準統一的項目,可下達專項建設任務,按照“制定任務、下達資金、檢查驗收”的方式管理;

  (三)對建設內容單一、建設地點分散、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以及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簡化審批手續,直接審批達到初步設計概算深度的實施方案;

  (四)其他國家或者本市規定可簡化報批文件和程式的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資金實行計劃管理。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統籌平衡,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同時,按照《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監督條例》等有關要求,主動接受人大審查監督。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根據項目審批手續和工程建設進度,分批次安排政府投資資金。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符合重大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使用條件等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做好資金撥付基礎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法規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項目成本全週期管控,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嚴格把控功能需求與建設規模。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式。

  對未履行變更程式且結算超過批復投資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由市審計局組織專項審計,審計報告抄送紀檢監察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資訊。

  第三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資訊共用機制,完善信用監管機制,通過線上平臺實現資訊共用。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資訊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品質管理、安全生産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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