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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國防工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7〕9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87-08-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壓縮機電設備進口報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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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1987〕9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壓縮機電設備進口報告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近年來,本市各行業在改革、開放、搞活方針的指引下,積極引進先進技術,進口關鍵設備,對於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繁榮市場、擴大出口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由於引進工作發展很快,進口設備審查不嚴,曾發生了一些盲目引進的現象。因此,必須堅決貫徹國務院的通知,做好以下工作:

  一、北京市機械設備進口審查辦公罩(設在市經委,簡稱市設備審查辦)是本市統一歸口的設備進口管理機構,負責全市進口設備的審批和轉報工作。為加強這方面工作應該充實設備審查辦的力量,各機電設備生産管理部門(有關局、總公司)要選派人員,參加設備審查辦的工作。

  二、凡引進技術隨附的設備及單機進口(包括零部件、元器件、備品配件),不論何種外匯來源,不論什麼進口渠道或方式,均須經過市設備審查辦審查,其中限額以上項目及單機經市設備審查辦初審提出意見後報國家經委審批,23種大型精密儀器的進口審查,應商市科委辦理。

  三、北京機電設備招標公司要切實搞好招標業務,遵循“服務、效率、公正、權威”的原則,加強以下工作:

  1、樹立為用戶服務的思想,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以優質、高效的服務贏得用戶的信任。接受委託招標後應按期完成,並將情況告項目審批機構。

  2、儘快充實業務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建立技術專家評審網,增強招標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3、加強管理,提高經營水準,為逐步向企業化管理創造條件。

  按照國家的規定,要爭取今年有一半引進項目進行招標,以後逐年增加。

  四、為確保進口設備審查和國內招標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理順工作程式。引進項目批准立項後,應立即把項目建議書及其批復(包括引進設備的初步方案或清單)抄送市設備審查辦(需招標項目,由市設備審查辦轉招標公司)。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過程中,引進單位應及時將設備選型資料及論證方案、設備清單抄送市設備審查辦(或招標公司),以保證設備審查、招標工作和可行性研究同步進行。設備審查意見或招標結果作為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核定用匯額的依據。

  使用地方(或留成)外匯進口單機,設備審查或招標的結果作為市計委核定用匯額的依據。

  五、有關技術改造減免關稅優惠政策,待海關總署具體規定下達後另行佈置。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壓縮機電設備進口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7〕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家機械委、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壓縮機電設備進口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近幾年,各地區、各部門以多種方式積極引進先進技術,進口關鍵生産設備,對推動我國的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起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同時也進口了許多國內能夠生産製造的一般加工設備,過多地進口了耐用消費品以及某些“熱門”産品的生産線,給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造成一定的困難,也不利於我國機電工業的發展。為了改變這種狀況,今後凡是國內能夠製造供應,品質與國外産品相當或接近的機電産品,應立足國內,嚴格控制進口。同時要組織機械、電子、軍工等機電産品製造部門,努力提高技術水準和製造能力,大力發展進口替代産品,以逐步減少機電産品進口。這不是權宜之計,而是一項長遠方針。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機械委等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切實抓好。關於加強機電設備進口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請國家經委牽頭,儘快商有關部門制訂、發佈。

國務院    

1987年6月6日  


關於壓縮機電設備進口的報告

國務院:

  近幾年來,在改革、開放、搞活方針的指引下,各地區、各部門以多種方式積極引進先進技術,進口關鍵生産設備,取得了很大成績。在較短時間裏,相當多的企業和行業改變了技術落後的面貌,一部分産品接近或達到了國際上七、八十年代的技術水準。這對於調整我國的産業結構和産品結構,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繁榮市場,擴大出口,增強經濟發展的後勁,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於中央部門的宏觀管理工作沒有跟上,有些地方和部門的審查機構不健全,制度、辦法也不夠完善,在一段時間裏,出現了一些重復引進、盲目進口的現象,導致近幾年機電産品進口增長過猛,總規模偏大。據海關總署統計,1983年全國機電産品進口總額為46億美元,1984年增加到825000萬美元,1985年增加到1795000萬美元,兩年之內幾乎翻了兩番,大大高於同期全國進口商品總額的增長速度。1986年,進一步增加到1863000萬美元,佔當年全國商品進口總額的43.4%,如果包括供組裝出口産品的來料來件進口72000萬美元,總額達1935000萬美元。在目前外匯緊張的情況下,這麼大的進口規模是難以為繼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嚴格控制機電設備進口的指示精神,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家機械委、經貿部、海關總署於今年4月9日至14日聯合召開了機電設備進口管理工作會議,認真分析了壓縮機電設備進口的潛力,提出今、明兩年壓縮30億美元進口的目標(今年10億美元,明年20億美元),今年計劃已經對中央外匯進口的設備做了重點壓縮,比1986年減少進口125000萬美元,明年的壓縮重點主要是地方和部門自有外匯進口和利用外資項目中國內能夠生産的設備。同時研究了加強機電設備進口管理的意見和當前需採取的措施,現報告如下:

  一、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5〕90號文件,擴大控制機電産品進口的管理範圍,成熟一批,公佈一批,並充實、完善有關規定。

  (一)壓縮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進口數量和用匯額。對汽車、彩電、電冰箱等20種産品繼續實行集中報批、控制指標、限量進口,經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各地區、各部門執行的辦法。1986年,實際批准用匯額已有大幅度降低,今年更要嚴格控制進口數量和用匯水準,計劃批准用匯額比去年減少12%,力爭實際批准數更低一些。

  (二)繼續補充公佈一批控制進口或暫停進口的目錄。根據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內開發、攻關的成果,擬將電梯、農用飛機、彩色洗擴印設備等60多種産品,列為“國家控制進口的機電産品”,原則上不得進口。如因特殊需要進口的,應經過招標,如不經過招標自行進口,要加徵高額進口調節稅。對於已經重復引進和生産能力過大的印刷電路板、金屬項鍊等10多種生産裝配線,列為“暫停進口的生産裝配線”,立即停止進口。

  (三)加強引進項目的行業管理,防止重復引進、多頭對外。

  經廣泛徵求生産、使用部門意見,擬將碟片式分離機、電子琴等10多種“熱門”引進項目,列為“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引進技術和設備項目”。行業歸口部門要在目錄正式公佈後一個季度內召開不同形式的行業專業會議,根據行業規劃進行綜合平衡,擇優選定引進技術和設備項目,制止不必要的重復引進。今後,凡屬於“統一歸口、聯合對外”項目,必須先辦理“統一歸口”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設備審批後,才能採取各種聯合方式對外談判。違反規定進口設備,如需徵收進口調節稅的,違章代理進口的外貿或工貿公司也應負經濟責任,要承擔40%的調節稅額,情節嚴重的,要暫停其經營權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二、切實控制引進項目中機電設備的進口,分級負責,嚴格把關。

  (一)引進項目的設計,原則上應由國內機構承擔,確需委託國外設計或諮詢的,也要爭取合作設計,以保證盡可能多地採用國産設備。

  (二)對引進項目需要進口的設備,不論限額上下,都要經過招標或審查,其結果作為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核定用匯額的依據。

  (三)逐年選定一批限額以上項目,由招標公司在全國範圍內組織招標,其他限額以上項目也要認真搞好設備分交、審查工作。要在充分調查研究後,逐步制定各行各業新上項目必須留在國內製造的設備的合理比例。

  (四)限額以下項目主要靠各地區、各部門把關,從立項開始就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加以控制,不得將限額以上項目分割為若干限額以下項目,違者必須嚴肅追究責任;要把今年尚未進行設備審批和新批立項的限額以下項目選出一半左右組織全國招標,明年要全面推開;對實行審批的項目,要會同當地機電製造主管部門共同審查,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經常提供國內可以供貨的機電産品資訊。

  (五)利用外資和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項目,也須嚴格控制重復引進,不進口國內可以生産供應的機電設備。採用國際招標購買設備的國外貸款項目,有關部門要研究改進辦法,促進國內設備多中標。

  三、加強對單機進口的管理。

  進口單機的限額標準,仍按現行規定(機械設備單臺價值5萬美元,批量50萬美元;儀器儀錶單臺價值2萬美元,批量20萬美元)辦理。各地區、各部門進口單機超過限額的,須報國家經委審查辦公室會同産品歸口部門審批後才能進口。如果委託招標公司進行招標,不需再報國家經委審批,確屬無人中標仍需進口的,可由招標公司出具證明,外貿、銀行、海關據此辦理進口手續。

  進口限額以下的單機,各地區、各部門應加強審查工作,控制進口。不得將批量進口的限額以上單機化整為零、或將單機進口轉為限額以下技術引進項目,自行批准進口。

  用中央機電儀外匯進口的單機,不論限額上下,仍按現行規定由國家物資局負責審查。23種大型精密儀器的進口,由國家科委負責提出審查意見。

  四、改進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減免稅辦法。

  技術改造項目的進口設備實行減免進口稅的政策,對引進技術改造現有企業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在執行中發現,有些不屬於技術改造項目的進口機電設備也減免稅了,甚至國內能夠製造的設備,不僅進口了,還享受了減免稅優惠。因此必須重申原來的規定,並作適當補充:

  (一)執行技術改造進口設備的減免稅辦法,必須同國家的産業政策和技術裝備政策結合起來。不屬於技術改造項目的進口設備和國家控制進口的設備,不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國家經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已將認定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減免進口稅的權力委託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的經委(計經委)和項目主管海關共同把關。要重申這一規定,不得再把這個權力擴散或層層下放,已經擴散或下放的必須立即收回。

  (三)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必須是國內暫時不能製造供應的設備,各部門、各地區經委(計經委)的審查機構,必須嚴格把關,認真審核。今後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向海關申請減免進口稅的,除需持有上述技術改造項目認定證明外,必須同時持有各地區、各部門進口設備審查機構的審批文件,或有國家經委批准成立的招標公司同意進口的證明。今年要力爭有一半的減免稅項目實行招標,明年要全部實行招標。

  五、加強、充實招標機構,促進招標工作儘快全面推開。

  對需要進口的設備進行公開招標,不影響地方和部門對項目的審批權。招標面向全國,使用戶和生産企業直接見面,可以有效地把國內能夠製造供應的設備留在國內供應;招標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用戶可以擇優選購,保證品質和交貨期;招標通過競爭,還可以促進國內機電設備製造企業的技術進步。因此,採用公開招標並由專家評審的辦法比單純的行政審批更科學、更符合實際。這是機電設備進口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也是壓縮進口的重要措施。目前已經成立了上海、北京、天津等8個中心城市的招標公司,由於工作開展不久,經驗不足,需要加以支援和扶植。

  (一)明確招標公司是事業單位,逐步向企業化管理過渡,業務上由國家經委領導的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歸口管理,主要是為鄰近省市服務,接受委託,面向全國招標。

  (二)招標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由局級幹部擔任。所在的中心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任務量核定人員編制,儘快調配充實。在委派、任命招標公司領導幹部時,要事先與國家經委協商。

  (三)支援解決招標公司的經費。擬從招標項目中(主要是申請進口的單位和中標單位)收取少量合理的手續費,以解決正常開支。在目前經費困難時期,請當地財政酌情核撥事業費。實現企業化管理後,3年內免繳所得稅。

  (四)為使招標公司真正做到“服務、效率、公正、權威”,要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招標公司主要領導幹部實行任期制;在招標工作中要吸收有關方面專家參與評標,逐步建立和發展專家評審委員會;招標公司可以成立由鄰近省市代表參加的常設“協調委員會”,對有爭議的招標結果進行協調並由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仲裁。

  (五)目前招標還不能全部代替審查工作,只能採取招標同審查並存、逐步過渡的辦法。因此,還要繼續健全各級審查機構,理順關係,一個部門、一個地區的進口設備不能多頭辦理審批。在中央由國家經委會同機械委、電子部等有關部門審查。在地方由各省(區、市)經委(計經委)牽頭,會同機械、電子廳(局)及有關方面,把本地區機電設備進口管理工作全面抓起來;過去分散管理的,應進行調整;審批權已下放的,要立即收回。

  六、儘快提高機電工業水準,大力開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國産化工作。

  在實行壓縮和控制機電設備進口的各項措施後,機電工業為國民經濟各部門提供先進技術裝備、支援現有企業技術改造的擔子更重了。如果機電工業不能加快自身的技術進步,提高競爭能力,努力生産供應品質好、性能高、價格合理的産品,並做好售後服務工作,進口仍然是難以擋住的。這幾年機電工業引進很多先進技術,要組織力量加快消化吸收。有關部門要從政策上,從資金、外匯上給以支援。

  七、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堅決扭轉機電設備進口貿易工作中的不正之風。

  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指出:“當前,一些國內確實能夠製造的機電設備,有的單位仍不顧中央三令五申,繼續進口,很大程度上在於外方對我方人員的種種引誘,有的借進口設備出國,個人得好處,甚至受賄,這已成為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對此必須嚴肅查處,每年要處理一批,在報上公佈。”國務院已責成國家經委暫時負責查處此類事件。國家經委正在擬定辦法,待與有關部門商量定稿後,再報批試行。

  八、加強機電設備進口的資訊、統計、分析工作。只有情況明,宏觀控制措施才有針對性。要建立和加強機電産品進口總額的分部門、分地區的統計工作,為實行機電設備進口總額指標的宏觀控制創造條件。要經常進行統計分析,及時通報機電設備製造供應和進口方面的資訊。各地區、各部門都要支援做好這項工作。

  九、對於進口機電設備的若干減免稅優惠政策,要逐步研究實行先徵稅、後退稅的辦法,即對進口的機電産品,先按稅法規定徵稅,然後根據國家的優惠政策,經過審查批准後,給予退稅。採取這種辦法,可減少漏洞,有利於民族工業發展,也不妨礙對那些必須進口的商品實行一定的優惠政策。此事由海關總署進行研究,商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意見。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國家經委    

國家計委    

國家科委    

國家機械委    

經貿部    

海關總署    

1987年5月26日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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