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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6-18
  5. [成文日期] 2021-06-15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1〕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6-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4期(總第70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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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1〕1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了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統籌協調歷史文化保護利用與城鄉建設發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對市政府2011年5月27日印發的《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有關內容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於危害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安全,破壞老城、三山五園地區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傳統風貌、空間環境,不符合保護規劃有關建築高度、建築形態、景觀視廊等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産權單位可以依法通過申請式退租、房屋置換等方式組織實施騰退或者改造。必要時,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也可以對單位、個人的房屋依法組織徵收。

  二、對於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産權單位可以依法通過申請式退租、房屋置換等方式組織實施騰退或者改造。必要時,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也可以對單位、個人的房屋依法組織徵收。

  三、對上述房屋實施徵收的,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提出征收申請。申請時提供項目騰退或者改造實施方案、徵收資金來源、安置房源落實證明以及區級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和房屋徵收四至範圍的意見。其中,被徵收房屋危害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的,由區文物部門出具申請事項符合文物保護要求的意見;不符合歷史建築保護要求的,由區級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申請事項符合相關保護規劃要求的意見;破壞老城、三山五園地區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傳統風貌、空間環境,不符合保護規劃有關建築高度、建築形態、景觀視廊等要求的,由相關保護規劃組織編制部門出具申請事項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意見;經鑒定屬於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有關搬出意見。

  四、區人民政府依法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對符合房屋徵收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徵收和補償。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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