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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3-23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4-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13期(總第697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執法職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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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及《北京市街道辦事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修改或廢止後,相關行政執法職權的執行與銜接,市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執法職權。

  一、取消19項行政執法職權

  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取消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原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生活垃圾管理、垃圾渣土管理、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12項行政處罰權。

  (二)原由區城管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燃氣管理方面的7項行政處罰權。

  二、下放21項行政執法職權的行使層級

  自2021年5月1日起,將原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生活垃圾管理、物業管理、燃氣管理、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方面的18項行政處罰權、3項行政強制權下放至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並以其名義相對集中行使。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抓緊做好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執法職權的落實和銜接工作,進一步細化配套措施。對於不再進行行政處罰的,要堅決取消;對於因法規規章廢止,相關違法行為依據其他法規規章處罰的,要做好銜接;對於行政處罰權合併的,要加強指導。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許可權內行使行政執法職權。下放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職權,需要在特定區域調整管轄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行政執法職權的下放及劃轉銜接工作中,涉及職權劃轉、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機構改革期間行政執法工作銜接規則〉的通知》有關要求執行。

  (四)因法律法規規章變更,需要對已下放行政執法職權清單內的事項進行名稱變更、事項合併、許可權劃分調整的,按照權力清單動態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決定。

  (五)涉及基層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基層綜合執法相關管理制度、基層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等方面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並實行綜合執法的決定》執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

     2.下放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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