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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1-05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8〕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1-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0期(總第58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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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8〕2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本市機構改革方案,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本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市政府規章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市政府規章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各區行政機關承擔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市政府規章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准、備案、復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本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四、實施本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市政府規章、市政府文件,或者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關決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式報市政府審批。

  五、實施本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部門規範性文件的,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

  六、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週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産等重點領域工作。市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區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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