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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1-23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8〕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1-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6期(總第586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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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8〕2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促進本市民辦教育規範健康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學習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實行分類管理為突破口,發展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要求的民辦教育,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規範管理,提高辦學品質,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思路

  堅持“服務北京、優化結構,提高品質、規範發展”的工作思路,充分發揮民辦教育作為首都教育有益補充的重要作用。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幼兒園,增加學前教育服務供給;鼓勵民辦中小學探索創新,在教育理念、學校文化、特色課程、人才培養等方面形成特色,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鼓勵民辦職業院校融入區域經濟和産業發展,深化産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水準;鼓勵民辦高校適應首都産業轉型升級需要,走內涵式發展道路;引導各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有序健康發展,為建設學習型城市貢獻力量。鼓勵支援教育家辦學,實施民辦教育品牌戰略,吸引社會資本和優秀人才公益辦學。

  二、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三)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

  全面加強民辦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鞏固和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推進民辦學校黨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創新,進一步理順黨組織隸屬關係,選優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民辦學校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強化思想引領,牢牢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牢把握黨對民辦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話語權,切實維護民辦學校和諧穩定。持續推進民辦學校黨支部規範化建設,積極做好黨員發展和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工作。健全各級黨組織工作保障機制,不斷提高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品質。堅持黨建帶群建,推進民辦學校依法建立健全工會組織,加強民辦學校共青團組織建設。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

  (四)加強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將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作為民辦學校黨組織的首要政治責任。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把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培養規劃,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準。推進民辦高校輔導員專業化、職業化,暢通其職業發展和專業晉陞通道。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課程、教材、教師隊伍建設,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書育人各環節,不斷增強廣大師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實加強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大力開展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創新網路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書育人、實踐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水準。

  三、創新體制機制

  (五)落實分類管理制度

  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舉辦者(無舉辦者的由民辦學校)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選擇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且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為事業單位;選擇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且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選擇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六)拓寬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渠道

  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以捐贈、出資、投資、合作等多種形式舉辦民辦學校。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鼓勵引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利用捐贈資金和辦學結余依法申請設立教育基金會(基金),為民辦學校發展和教師、學生提供資金資助。引導營利性民辦學校合作設立投資基金,用於學校創新發展,防範辦學風險。

  (七)健全學校退出機制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産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佈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産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産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産權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産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産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

  四、完善扶持政策

  (八)完善財政扶持政策

  市區兩級財政應安排扶持民辦教育發展資金並納入年度預算。建立健全政府補貼制度,明確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完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生均基準定額補助制度。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和程式,建立績效評價制度,落實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諮詢等教育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

  (九)落實稅費優惠等激勵政策

  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民辦學校舉辦者因履行出資義務將土地使用權、房産過戶到學校名下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對企業支援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援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十)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

  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對於民辦學校建設的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非營利性教育設施項目,經政府批准後可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對於民辦學校建設的營利性教育設施項目,經公示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經政府批准,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按國家及本市相關政策執行;涉及重新核定地價水準的,按屆時地價政策進行核定。

  (十一)落實辦學自主權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定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社會聲譽好、教學品質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合理確定招生計劃。中等及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十二)依法落實教師待遇政策

  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依法為教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高教師退休待遇。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支援專業人事代理機構為民辦學校教師提供人事代理服務。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之間、民辦學校之間的教師流動,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等方面教師教齡連續計算。制定並落實保障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科研資助、評先評優、教育培訓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的相關措施。

  (十三)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檔案管理、醫療保險、就業指導、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業務扶持制度,提高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制度,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

  五、加快現代學校制度建設

  (十四)完善學校法人治理

  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關內容應納入章程。修改學校章程要遵循民主、科學、公開原則,廣泛徵求校內外利益相關方意見。健全理(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理(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應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理(董)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完善校長選聘機制,民辦學校校長應當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保障師生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十五)健全資産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

  民辦學校應當明確産權關係,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産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産、國有資産、受贈的財産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産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規範會計核算。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産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産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佈。建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費收入和政府資助資金專戶監管機制。探索建立營利性民辦學校風險保證金制度。探索制定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管理辦法,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加強財務風險防範。

  (十六)規範學校收費行為

  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但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可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以合同等方式約定收費標準。民辦學校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相應的教育經費應當按照委託協議由政府撥付,對協議就讀的學生執行公辦學校收費政策。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義務教育階段生均公用經費定額補助標準等因素由學校自主確定。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收費、退費管理辦法應于學生入學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站、入學通知書等渠道向社會公示,並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置長期固定的公示欄進行收費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學費標準調整時,新入學學生執行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在校生按照入學時招生簡章、入學協議等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執行。

  (十七)促進規範誠信辦學

  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誠實守信辦學。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符合相關規定,辦學條件應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置標準和要求,在校生數要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民辦學校招生應當遵守招生規則,維護招生秩序,公平公正錄取學生;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內容真實,並在審批機關備案。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教學運作管理、教學品質監控等教學管理制度,保證教學品質。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對招收的學歷教育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學歷教育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註冊登記制度,建立學業成績檔案,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建立健全公眾滿意度測評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公眾滿意度測評。

  (十八)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民辦學校應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重視校園安全工作,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健全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制,明確安全工作職責,嚴格執行人防、物防、技防配備標準,確保校園安全防控體系建設符合相關規定。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築應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等相關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和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完善校園安全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有效應對處置各類校園突發事件。加強學生和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防火災、防地震、防踩踏等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加強校園安全保衛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準。

  六、提高教育教學品質

  (十九)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本市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各級政府和民辦學校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提高教育教學品質的重要任務。民辦學校要著力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全面提升教師師德素養。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民辦學校要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教師培訓。要重視青年教師培養,關心教師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吸引各類優秀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

  (二十)擴大教育交流與合作

  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的交流互助機制,通過交流學習、共同開發、資源共用等形式,促進民辦學校深化教育教學改革。鼓勵支援高水準有特色民辦學校培育優質學科、專業、課程、師資、管理,整體提升教育教學品質,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開拓國際教育市場,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著力培養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懷、有擔當的民辦教育家。支援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與世界高水準同類學校在學科、專業、課程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推動京津冀地區民辦教育的合作與交流,整體提升區域教育發展水準。

  七、提高管理服務水準

  (二十一)建立健全部門協調機制

  建立市級民辦教育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指導全市民辦教育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教委。各區政府要將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積極推進民辦教育改革發展。將鼓勵支援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作為考核各級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

  (二十二)改進政府管理方式

  各級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轉變職能,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準。依法設定民辦學校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佈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禁法外設權。改進許可方式,簡化許可流程,明確工作時限,規範行政許可工作。建立民辦教育管理資訊系統,推廣電子政務和網上辦事,逐步實現日常管理事項網上並聯辦理,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為申請人提供高效、便捷、優質服務。

  (二十三)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加大民辦教育監督管理力度。持續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狀況的督導,逐步將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納入督導範圍。完善向民辦學校選派督導專員、聯絡員工作機制,強化督導專員、聯絡員的責任,充分發揮其對民辦學校的聯絡、指導和監督作用。完善民辦學校辦學狀況年度報告制度,做好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工作。探索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開制度,依法保證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建立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定期監測報告制度,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建立市、區、街道(鄉鎮)三級聯動的綜合治理體系,健全聯合執法機制,依法依規整治辦學品質低、管理秩序亂、存在違法違規和安全隱患的民辦學校,凈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品質認證和評估制度。民辦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品質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

  (二十四)發揮行業組織作用

  積極培育民辦教育行業組織,支援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依託各類專業機構開展民辦學校諮詢服務等工作。通過政府委託和購買服務,鼓勵行業組織對民辦教育理論和實踐問題開展研究,並推動研究成果轉化應用,引導民辦學校科學辦學。

  (二十五)切實加強宣傳引導

  深入推進民辦教育綜合改革,及時總結推廣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和表彰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社會形象,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援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良好氛圍。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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