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8〕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精神,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由原北京市國稅局、原北京市地稅局承擔的職責和工作,在上述規章、規範性文件調整前,由合併後的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承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國稅地稅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執行問題的通知
京政發〔2018〕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精神,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由原北京市國稅局、原北京市地稅局承擔的職責和工作,在上述規章、規範性文件調整前,由合併後的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承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