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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水資源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3-10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8〕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3-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13期(總第553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劃定官廳水庫水源保護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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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8〕9號

北京市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官廳水庫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338—2007)有關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劃定官廳水庫水源保護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汛限水位476米高程線(大沽高程,下同)以內水域範圍(包括476米高程線以內上游入庫支流河道)和陸域範圍為一級保護區,面積103.98平方公里。其中,北京市延慶區行政區域內20.99平方公里,河北省懷來縣行政區域內82.99平方公里。

  二、汛限水位476米高程線至479米高程線之間入庫支流水域範圍和陸域範圍為二級保護區,面積42.7平方公里。其中,北京市延慶區行政區域內17.9平方公里,河北省懷來縣行政區域內24.8平方公里。

  三、不設准保護區。

  四、永定河山峽段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劃定河道兩側各100米範圍為一級保護區,不設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撤銷永定河引水渠水源保護區。

  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官廳水系(北京區域)水源保護區範圍的通知》(京政函〔2015〕2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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