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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12-31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7〕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1-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2期(總第542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用地政策的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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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7〕39號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現就有關用地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突出創新驅動、高端引領、減量集約、産城融合、可持續發展,科學配置土地資源要素,為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推動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適用範圍

  本意見在國務院和市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産業園區(以下統稱園區)試點。

  (三)基本原則

  堅持規劃引領。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深化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産業發展規劃,引導高精尖産業入園入區,實現産城融合與職住平衡,推動園區高端化、特色化、差異化發展。

  堅持節約集約。鼓勵和引導産業向園區集中,改革園區産業用地利用和開發建設方式,加強精細化管理,縮短盤活週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實行全生命週期管理。進一步完善産業項目準入和退出機制,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健全並實施動態監管和定期評估制度,嚴防投機炒賣房屋和土地。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準入條件,加強産業用地保障

  在落實全市産業目錄、負面清單、準入標準和鼓勵政策的基礎上,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負責指導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制定轄區內産業規劃、産業準入清單,並適時組織評估。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高精尖産業準入標準研究確定入園企業的準入條件,明確産業類型、投資強度、産出效率(含地均産出)、創新能力、節能環保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

  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提前確定産業用地年度實施計劃,並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要堅持規劃確定用途、産業方向確定供應條件、市場確定供應價格、用地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依法供應園區産業用地。要統籌規劃,組織高精尖産業優先在各類園區落戶,並與園區及周邊居住用地相匹配,産業園區可安排建築規模不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15%的配套設施,實現職住平衡、産城融合。要合理確定建設時序,做好國家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和重大工程用地保障工作。

  (二)多措並舉,創新産業用地利用方式

  在依法合規前提下,綜合採用園區規劃範圍內統籌平衡開發成本、出讓土地和出租房屋並舉等方式,控制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為高精尖産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經市、區政府授權,園區開發企業可依法使用園區産業用地,向入園企業出租,但不得轉讓;也可以建設並持有産業用房及其各項配套服務用房,出租給入園企業,但不得整體或分割銷售,不得轉讓公司股權。園區與入園企業可採取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使用土地。

  入園企業向園區開發企業租賃産業用地的,土地租金實行年租制,年租金由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園區土地成本收益和産業引導政策具體制定。

  入園企業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園區産業用地,土地租賃最長期限不超過15年。根據園區規劃,入園企業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設生産經營設施,租賃期內該設施屬投資企業所有。

  入園企業申請以出讓方式取得園區産業用地,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出讓年限最長為20年。但國家和本市重大産業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後可適當延長,最長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法定最高年限。新産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土地用途,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確定。工業用地和科研用地的出讓底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入園企業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如符合園區發展規劃和産業用地要求,應當重新依法辦理供地租地手續。對於未申請續期及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入園企業,由所在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依法辦理退出手續,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承租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進行評估,按照入園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費用合理確定補償價格;對地上可繼續使用的建築物,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程度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三)推行項目承諾制,提高産業用地利用效率

  推行入園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簽訂供地合同前,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入園企業按照准入條件作出書面承諾、與入園企業簽訂履約監管協議書,作為用地合同的附件。履約監管協議書包括約定退出條款,明確入園企業運營後未達到準入條件的監管處理措施,以及企業自身原因無法開發建設或運營的退出方式。

  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入園企業,提前退出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按約定返還其已繳納的剩餘年期土地出讓價款;對地上可繼續使用的建築物,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程度評估確定補償價格等;對以租賃方式使用建設用地,提前收回承租土地,對地上可繼續使用的建築物,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程度評估確定補償價格等。

  (四)強化監督管理,保證産業用地用途

  強化用途監管,堅持産業用地用於高精尖項目,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除市政府審核批准的專業園、公共服務平臺、孵化器運營機構可將依法自持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或建設的産業用房出租給入園企業外,其他入園企業嚴禁以任何形式將園區出讓或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轉讓、銷售、出租,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進行房地産開發等的企業,由所在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履約監管協議書進行處置;情節嚴重的,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承租土地。對涉嫌構成閒置土地的産業項目,按照國家關於閒置土地處置的相關規定執行。

  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定期對産業項目準入、運營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公開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強化企業信用管理,將違反合同的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限制其取得政府供應的土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落實。市有關部門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標準和配套政策,做好實施指導工作;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準入退出監管機制,組織編制所屬園區試點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後抓緊實施。

  (二)做好服務保障。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定期向社會發佈擬提供的高精尖産業用地資訊,做好國家及本市相關政策解讀,積極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便利。要優化審批流程,下放審批許可權,由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做好“一條龍”審批服務,提高項目落地建設效率。

  (三)及時完善政策。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及時發現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見建議;市有關部門要及時跟蹤試點情況,對政策實施效果、存在問題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動態調整相關政策措施,提高精準施策水準。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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