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7〕3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關於進一步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關於進一步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國發〔2016〕56號),進一步激發本市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結合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多勞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收入分配政策,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準和社會地位
(一)創新技能人才薪酬提升機制。引導企業合理確定技能崗位薪酬水準,薪酬增速可快於其他崗位。加大對技能要素參與分配的激勵力度,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採取協議薪酬、持股分紅等方式,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準。從事戰略性新興産業和實施重大科研創新項目、承擔中華傳統文化傳承發展任務的國有企業,引進聘用關鍵崗位或急需緊缺的高技能人才,其工資總額不受限制。
(二)創新高技能人才獎勵機制。獲得國家級技能獎項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享受獎勵津貼。國家技能大師工作室、市級首席技師工作室的領辦人,可以享受工作津貼。世界技能大賽獲獎選手、國家一類技能大賽前五名選手和本市一類技能大賽前五名選手,可以享受獲獎津貼。本市有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與本市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管理人才享受同等獎勵標準,符合稅法規定的獎金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創新技能人才職業發展貫通機制。統籌考慮技能培訓、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職業資格與相應的職稱、學歷可比照認定制度。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的高級工班、技師(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企事業單位招聘、確定工資起點標準、職稱評聘、職位晉陞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專學歷享受相應待遇政策。重點行業、關鍵崗位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申報條件的可直接參評相應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稱。鼓勵本市高校、技工院校選聘優秀高技能人才作為特聘教授,並按照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標準兌現待遇。
(四)創新技能成果轉化分享機制。鼓勵本市高校、技工院校“雙師型”骨幹教師創新創業,到科研機構、企業兼職,開展項目合作或創辦企業,享受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權益分配或兼職取酬。支援國家技能大師工作室團隊與國家“千人計劃”、北京市“海聚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選專家及其創新團隊開展項目合作,根據合作項目的技術水準、項目規模、績效産出等給予政策扶持。鼓勵本市科研創新項目選聘高技能人才加入科研技術團隊,完善團隊人才結構,推動科技成果和技能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
(五)創新技能人才培育機制。建立健全崗位技能全員培訓和終身培訓制度,提升技能人才職業素質和技能水準,優化本市技能人才梯度分佈結構。實施“百千萬”金藍領助推計劃,加大創新型高技能人才培養力度。促進培訓與就業對接,為按規定登記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勞動力和本市高校畢業生、復員轉業軍人提供免費的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功能,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本市企業職工,可於取得證書12個月內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開展京津冀職業技能大賽,鼓勵和引導技能人才學技術、練技能、搞創新,不斷發現和選拔能工巧匠。
二、加大培育和支援力度,激發新型職業農民增收新動能
(六)提高新型職業農民增收能力。制定本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指導意見,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納入全市中高等職業教育、學歷教育貫通培養相關規劃,提高培育工作水準。完善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體系,以農民需求為導向,優化調整涉農院校、農技推廣機構等各類農業農村教育培訓資源,鼓勵農民通過“半農半讀”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繼續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現代青年農場主計劃等項目,啟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輪訓計劃,加快培育一批農場主、專業大戶、農業職業經理人和農民合作社帶頭人。開展農産品電子商務梯次培訓,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職業農民的信息化專業技能、電子商務應用水準和市場行銷推廣能力。
(七)挖掘現代農業增收潛力。鼓勵農民採用節本增效技術,選育優質農業新品種,研發和推廣農業高效節水等技術,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迴圈利用等工作試點,降低農業生産成本,提升土地産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産率。進一步完善農業融資擔保服務體系,改進農業保險産品和服務,支援農民發展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農産品電子商務,推進“一村一品+電商”建設,支援在郊區建設一批“農郵通”服務站,鼓勵農産品生産基地建設物聯網,支援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銷售鮮活農産品。推動農業全産業鏈改造升級,鼓勵農民共用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的增值收益,增加經營性收入。
(八)拓寬新型職業農民增收渠道。鼓勵和引導新型職業農民創辦領辦家庭農場林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鄉村旅游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實行産加銷一體化運作,延長農業産業鏈條。新型職業農民積極創業並帶動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支援農民工、高校畢業生等返鄉創業。結合美麗鄉村建設,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支援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勵農民開展土地股份合作,引導土地經營權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促進適度規模經營。深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鄉鎮統籌試點,加大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力度,促進農民增收。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鼓勵多元化主體共同參與盤活農村閒置農宅及宅基地等資産,發展健康養老、休閒旅游等産業,增加農民收入。
三、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激發科研人員科技創新活力
(九)完善科研人員工資水準決定機制。賦予本市高校、科研機構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使其能夠結合崗位特點實行靈活的績效考核和收入分配辦法,保障科研人員的合理工資待遇。鼓勵本市科研事業單位聘用優秀科研人員實行協議工資,相關科研人員工資總額不受限制。鼓勵本市高校、科研機構引入社會評價機制,參與科研人員的績效考核。
(十)健全科研人員激勵機制。國有科技型企業可實行科技成果入股、股票期權、分紅激勵等辦法,增強對關鍵崗位、核心骨幹的激勵。本市高校、科研機構可按規定將科技成果轉化、承擔競爭性財政科研項目、提供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服務所獲收益的一部分用於科研人員激勵,並計入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深入實施知識産權戰略,建立健全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加大對科技創新成果的知識産權保護力度。發揮專利資助金效能,專利獲得授權後對專利申請人給予申請費用資助。
(十一)支援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本市高校、科研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聘用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在科技成果轉化崗工作的科研人員,可參加本單位高級職稱評聘,不佔用本單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職數;符合條件的,可參評中關村高端領軍人才高級工程師(教授級)專業技術資格。鼓勵本市高校、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兼職、在職創辦企業或與企業開展項目合作,並可按規定獲取相應的報酬和成果轉化收益。鼓勵本市高校、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離崗創業,離崗創業期間所在單位可保留人事關係、職務職級,發放基本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離崗創業的科研人員仍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和考核獎勵等權利。
四、健全創新創業政策和服務體系,引導和支援小微創業者創收致富
(十二)優化創業准入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寬新註冊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記改革。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科技孵化集聚區、文化創意産業基地、眾創空間、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大學生創業園等登記註冊,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及便利化措施。註冊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科技類、文化創意類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與住所相分離的經營場所的,經申請可以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優化審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次告知”,實行“多證合一”。深入推進工商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逐步在全市推行名稱自主預查制度。
(十三)降低創業融資成本。積極推進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基金運作,引導社會資本支援孵化期、初創期、成長期創新型企業發展。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創業者給予財政貼息,並進一步簡化貸款流程。建立科創企業投貸聯動機制,鼓勵金融機構提供股債貸相結合的融資産品。支援小微企業進行知識産權託管、知識産權質押融資。
(十四)加大創業扶持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在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經工商登記註冊的,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相應扶持政策。充分發揮科技型中小企業促進專項資金作用,重點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加大稅收支援力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科技型中小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可按規定享受所得稅稅前抵扣。自主創辦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並帶動就業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應屆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企業分流職工等,可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十五)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作用,培育一批高品質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基地,為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者提供金融、人力資源等方面優質服務。加強新技術新産品首發平臺建設,經認定的新技術、新産品(服務)可在首發平臺發佈,並享受政府採購、市場推廣等政策支援。加強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教學管理和師資隊伍建設,不斷提升創業培訓品質。遴選優秀創業項目供創業者選擇,並加強後續跟蹤服務,推動創業成功。加大小微企業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力度。
五、創新公平競爭的激勵機制,支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發展增收
(十六)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方式。建立健全國有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實施差異化薪酬分配機制,根據企業功能定位、企業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準。加快推進國有企業職業經理人制度改革,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與績效考核緊密掛鉤的中長期激勵機制。推動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參與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開展國有科技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參與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
(十七)強化民營企業家創業激勵。消除各種隱性壁壘,鼓勵民營企業依法進入更多領域,支援民營企業參與市屬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和合資經營。探索建立區域或行業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明確禁止和限制的事項、內容及範圍,進一步細化明確政府職責邊界,更好地推動創業創新。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産權,嚴肅查處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合法經營、合法收入的行為,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化環境。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涉案財物依法進行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影響。
六、堅持就業激勵和托底保障相結合,鼓勵和引導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脫困增收
(十八)推進産業精準幫扶。加大財政支農力度,充分發揮低收入群體專項幫扶資金作用,重點支援低收入村、低收入農戶發展特色産業;探索實施資産收益幫扶制度,持續推進低收入農戶增收和低收入村發展。加大金融支農力度,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收購低收入村農産品,低收入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專業合作社、低收入農戶發展産業項目,可按規定享受貸款貼息、擔保費補貼等政策。鼓勵支援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低收入村或其所在鄉鎮建設農産品生産基地和加工項目。
(十九)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機制。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適時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優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建立健全企業分流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機制,本市企業在調整轉型、升級改造、疏解外遷過程中,應按規定為與其保持勞動關係的未在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發放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70%的生活費。鼓勵企業穩定職工就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穩定崗位補貼,金額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二十)激發困難人員就業增收動力。開展面向有勞動能力困難人員的崗位技能培訓,提升其就業能力。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程,加強崗位資源和勞動力資源對接,在低收入農戶集中地區組織開展定向、定點招聘。將就業困難人員托底安置機制延伸至農村,充分開發利用公益性崗位安置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提高農民工資性收入。實施就業獎勵政策,對於實現就業的低保申請人和低保對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時對其收入按規定予以核減。實施救助漸退政策,對於實現就業且主動申報的低保對象,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按規定享受救助漸退。
(二十一)建立健全精準救助政策服務體系。制定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健全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形成精準化、階梯式救助模式。實施醫療救助工程,落實教育救助計劃,完善住房救助政策,健全供暖救助措施,強化臨時救助功能,確保面臨特定困難的人員獲得相應救助。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城鎮職工大病救助政策,向困難人群適度傾斜。積極發展慈善事業,吸引更多慈善資源參與精準救助。
七、健全激勵機制和福利體系,充分調動基層幹部隊伍工作積極性
(二十二)完善工資分配政策。按照國家總體部署,結合本市實際,落實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完善鄉鎮工作補貼等津貼補貼制度,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推進公務員工資調整制度化,促進公務員工資收入水準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消費水準相適應。
(二十三)健全差別化激勵機制。健全公務員績效考核體系,在實施年終績效考核的基礎上,推行公務員平時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與工資收入掛鉤。推進實施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充分發揮職級對基層公務員的激勵作用。對出色完成重大活動服務保障任務的工作人員,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二十四)健全福利保障體系。推進公務員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幹部隊伍實際,規範改革性補貼,健全住房保障等相關待遇,形成以貨幣福利為主,實物福利為補充的福利體系,實現陽光透明操作,接受社會監督。
八、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五)健全組織領導。建立北京市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聯席會議制度,將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作為聯席會議的重要議事內容,加強統籌協調,形成政策合力,加快推進有關工作。各區、各有關部門要把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作為重要任務,加大工作力度,細化政策措施,對重點群體實施精準激勵。市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聯席會議要建立督查考核機制,定期組織專項督查和綜合考核,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十六)完善監測評估。探索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産資訊系統,在確保資訊安全、規範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層級歸集居民收入、財産等相關資訊,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創新收入監測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資訊監測水準。建立宏觀經濟、相關政策和微觀數據的綜合評估機制,對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
(二十七)加強輿論引導。營造鼓勵增收致富的良好社會環境,大力弘揚勤勞致富精神,加強依法保護産權、弘揚企業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輿論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不斷激發全體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