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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12-27
  5. [成文日期] 2017-12-27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7〕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47期(總第539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政務資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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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7〕3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政務資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北京市政務資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務資訊資源管理,促進政務資訊資源優化配置和政務部門間業務協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準,增強政府公信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資訊資源共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資訊系統整合共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資訊資源,是指本市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資訊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資訊系統形成的資訊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將資訊共用單位劃分為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

  第三條 本市政務資訊資源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資訊資源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本市政務資訊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對政務資訊資源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政務資訊資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務資訊資源管理相關機制,推動各項任務落實。

  市經濟信息化委具體負責本市政務資訊資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務資訊資源管理總體規劃、實施方案和標準規範,統籌推進本市大數據管理平臺等技術支撐體系的建設、運作、管理和維護工作,依據授權提供政務資訊資源共用和開放服務。

  政務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政務資訊資源目錄編制、採集、共用和開放等工作,開展基於資訊共用的業務流程再造和優化,指導所屬企事業單位開展政務資訊資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務資訊資源遵循統籌管理、按需共用、鼓勵開放、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政務資訊資源目錄

  第六條 政務資訊資源實行目錄管理。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制定本市政務資訊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和管理辦法,組織市級政務部門、各區開展目錄編制與管理工作。

  市級政務資訊資源目錄分為基礎資訊資源目錄、主題資訊資源目錄和部門資訊資源目錄。

  第七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宏觀經濟、電子證照等基礎資訊資源庫市級牽頭部門,共同編制、發佈和維護基礎資訊資源目錄。

  第八條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如政務服務、社會保障、醫療健康、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保、城市管理、社區治理、信用體系、公共安全、價格監管、安全生産等,由相關市級部門共建形成主題資訊資源目錄,並由該主題業務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和維護。

  第九條 政務部門負責編制、維護和管理本部門資訊資源目錄,明確目錄中資訊資源的採集途徑、更新時限、數據格式以及共用開放屬性等;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資訊資源目錄。

  第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匯總基礎資訊資源目錄、主題資訊資源目錄和部門資訊資源目錄,形成市級政務資訊資源目錄;根據資訊資源的共用開放屬性,明確共用資訊資源和開放資訊資源,作為開展政務資訊資源共用開放工作的依據。

第三章 政務資訊資源採集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依法採集其履行職責相關的政務資訊資源,做到“應採必採”。能夠通過共用獲取的資訊資源,不得重復採集;能夠從市場獲取的資訊資源,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獲取。統計資訊資源採集應按照相關統計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政務資訊資源應盡可能採用數字化方式採集、存儲和管理,對未採用數字化方式採集的資訊資源,要做好數字化處理。政務部門須確保採集資訊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所採集的資訊資源進行統一編碼。自然人和法人資訊分別以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唯一編碼,持有其他有效證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政務資訊資源匯聚

  第十四條 市級大數據管理平臺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統一建設、管理和維護,是管理政務資訊資源目錄、匯聚政務資訊資源、支撐政務資訊資源共用開放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

  市級政務部門不得新建跨部門、跨層級和跨領域的共用開放系統,原有系統應逐步併入市級大數據管理平臺。

  第十五條 基礎資訊資源目錄、主題資訊資源目錄、部門資訊資源目錄中的資訊資源應在市級大數據管理平臺匯聚,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匯聚的,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

第五章 政務資訊資源共用

  第十六條 政務資訊資源共用應遵循“共用為常態,不共用為例外”的原則。政務資訊資源按共用類型分為無條件共用、有條件共用和不予共用三種。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用使用的政務資訊資源屬於無條件共用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用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用使用的政務資訊資源屬於有條件共用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用使用的政務資訊資源屬於不予共用類。凡列入不予共用類的政務資訊資源,必須有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

  第十七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市級政務資訊資源共用目錄,依託市級大數據管理平臺,提供政務資訊資源共用服務,實現“一次匯聚,多次共用”。

  使用部門有共用許可權的,可通過市級大數據管理平臺直接獲取共用資訊資源。

  使用部門沒有共用許可權的,可與提供部門協商,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協商未果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經協調仍未達成一致的,報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八條 按照“誰提供、誰維護,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政務資訊資源共用各方責任。

  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資訊資源,保障資訊資源的品質和時效,確保所提供資訊資源與部門資訊資源一致;使用部門共用獲取的資訊資源只能用於履行職責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十九條 使用部門對共用獲取的資訊資源有疑義或發現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並抄送市經濟信息化委;使用部門在作出重大決策或制發文件過程中引用共用獲取的政務資訊資源時,應獲得提供部門同意,並註明資訊來源和提供單位。

第六章 政務資訊資源開放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依據職能梳理本部門産生和管理的資訊資源,編制並定期更新開放目錄,制定年度政務資訊資源開放計劃,明確可開放資訊資源的內容、時間、範圍、形式和更新周期等。市經濟信息化委匯總各區和市級政務部門資訊資源開放計劃並向社會公佈。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收集整理社會公眾對政務資訊資源開放的需求並告知相關政務部門,相關政務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開放需求進行響應,並將結果反饋至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制定政務資訊資源開放規範;政務部門要按照規範對開放的資訊資源進行加工處理,製作使用説明,保證資訊資源的準確性、原始性、一致性、連續性和可機讀性。

  市經濟信息化委統一向社會公佈各區、市級政務部門開放的資訊資源使用説明,明確資訊資源提供方免責條款和使用方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行政審批、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地理、文化、養老、教育、環保、旅游、農業、統計、氣象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政務資訊資源應優先開放。

  第二十三條 各區、市級政務部門須依託全市政務資訊資源統一開放平臺,集中向社會開放政務資訊資源,通過原有渠道開放的政務資訊資源須同步匯聚至開放平臺。

第七章 政務資訊系統整合

  第二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開展政務資訊系統整合共用專項督查和資訊系統審計,全面摸清市級政務部門政務資訊系統情況,推動整合共用。

  市級政務部門根據信息化建設實際情況,加強本部門頂層設計,推動部門內部資訊系統整合共用。

  第二十五條 市級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再新建部門機房和購買伺服器、記憶體等硬體設備,除公安、安全等部門以及涉密和資訊安全等級保護四級(含)以上的資訊系統外,已建成的政務資訊系統應逐步遷移至市級政務雲。

第八章 政務資訊資源安全

  第二十六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網路資訊安全監管部門建立政務資訊資源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市經濟信息化委要建立市級大數據管理平臺統一身份認證、許可權管理、數據加密等技術防護體系,增強其風險防範能力。

  政務部門要建立健全資訊安全制度,對政務資訊資源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確保政務資訊資源採集、共用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建立應急響應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工作預案,根據政務資訊資源重要程度,採取相應策略。

  第二十八條 政務部門要加強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處理好公民個人資訊保護與共用開放的關係,防止個人資訊被非法獲取或洩露。

第九章 保障與監督機制

  第二十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區、市級政務部門政務資訊資源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結果作為市政府績效考評依據。

  各區、市級政務部門應對本地區、本部門共用開放情況進行總結,每年11月底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制本市政務資訊資源共用開放工作年度報告,報領導小組。

  第三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完善政務資訊資源採集、共用、開放、安全等方面的標準規範。

  第三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網信辦等部門要完善本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保障機制,將市級政務部門政務資訊資源管理評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化投資項目評審的重要依據。

  市級政務部門在申報涉及政務資訊資源的新建或升級改造項目時,應編制政務資訊資源共用開放目錄;項目投入使用後,應將相應政務資訊資源匯聚至市級大數據管理平臺,並及時更新目錄。

  第三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不斷完善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及行業領域的政務資訊資源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資訊資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各區、市級政務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領導小組。

  (一)未按規定編制或更新政務資訊資源目錄;

  (二)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用開放資訊資源;

  (三)所提供資訊資源品質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無法使用;

  (四)違規使用、洩露共用資訊或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政府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政務資訊資源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承擔公共服務職能,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學校、醫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交通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政務資訊資源管理工作,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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