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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6-29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7〕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7-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24期(總第516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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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7]2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三批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及國務院審改辦等部門《關於取消25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等事項的通知》(審改辦發〔2017〕1號)精神,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市政府決定清理規範56項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抓緊對本次清理規範中介服務事項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受理條件進行修訂,並於本通知印發後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

  二、各有關部門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嚴格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對此次清理規範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特別是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生産安全、公共衛生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的事項,中介服務清理規範後,要逐項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對監管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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