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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2-29
  5. [成文日期] 2016-12-29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6〕6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4-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6期(總第49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規範一批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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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6〕6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精神,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市政府決定清理規範150項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抓緊對本次清理規範中介服務事項涉及到的行政審批事項受理條件進行修訂,並於本通知印發後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

  二、各有關部門要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在認真做好中介服務清理規範工作的同時,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三、今後,各有關部門在開展行政審批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新增或變相新增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因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修訂、廢止等原因,確需新增或調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有關部門應于新增或調整相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後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新增或調整情況及其依據,並報市政府審改辦備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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