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7〕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精神,改革和完善本市國有資産管理體制,不斷提高國有經濟發展品質和效益,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堅持權責明晰、突出重點、放管結合、穩妥有序的原則,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要求,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産監管,改革完善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進一步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推進國有資産監管機構職能轉變,更好地適應市場化、現代化、國際化新形勢和經濟發展新常態,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和完善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
1.切實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毫不動搖地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作用。堅持問題導向和底線思維,抓好頂層設計和全程把關,加強對改革思路和重要舉措的研究和論證,增強改革決策的科學性、協調性,準確把握改革方向,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提供堅強的政治、思想和組織保證。
2.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堅持兩個“一以貫之”(即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的原則,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全面推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由一人擔任。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作出決定。
(二)推進國有資産監管機構職能轉變
3.準確把握國有資産監管機構職責定位。科學界定國有資産出資人監管邊界,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根據授權代表政府對監管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注重通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行使國有股東權利,重點管好國有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實現保值增值,更好服務於首都經濟社會發展。
4.優化國有資産監管機構職能。堅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産監管,圍繞增強監管企業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監管內容,該管的要科學管理、決不缺位,不該管的要依法放權、決不越位。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於企業;加強對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一級企業)的整體監管,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於一級企業,由一級企業依法依規決策;將國有資産監管機構配合承擔的政府公共管理職能,歸位於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
5.嚴格國有資産監管責任。堅持出資人管理與監督的有機統一,增加監督工作專門力量,加強監督協同,形成監督合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聚焦企業財務、重大決策、産權流轉等關鍵業務和重點領域,及時發現問題。強化監督成果運用,分類處置和督辦監督工作發現的需要企業整改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産重大損失調查。
(三)明確國有資産監管重點
6.加強戰略規劃引領。改進對一級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的管理方式,突出管方向,科學界定企業發展定位,引導企業集中資源發展主業。改進投資監管方式,落實企業投資主體責任,對主業範圍內的投資一般不進行具體項目審批。通過制定國有資本投資負面清單、強化主業管理等方式,管好企業投資方向。加強境外投資項目監管,開展投資項目第三方評估,實施特別監管企業和投資項目特別監管制度。
7.提高國有資本運營監測水準。建立健全國有資本運營動態監控體系,集中統一開展財務狀況動態監測,加強對重點産業和重點企業的分類指導,確保經營目標和重點任務全面落實。實施預警制度,加大對企業負債、現金流、擔保等重點指標及風險業務的監控,對國有資本運營中存在突出問題的企業予以警示。
8.強化國有産權流轉環節監管。加強混合所有制改革監管,推動完善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健全資産定價機制,規範操作流程和審批程式。按照規範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大國有資産進場交易力度,實現全鏈條、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資産評估機構和産權交易機構動態管理機制,完善監督檢查工作體系。
9.改進和完善經營業績考核體系。綜合考核國有資本運營品質、效率和收益,將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合規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等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將企業負責人考核評價結果與職務任免、薪酬待遇有機結合。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建立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水準。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産率掛鉤的職工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
10.優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處理好黨組織與其他治理主體的關係,充分發揮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自作用,明確權責邊界,做到無縫銜接,形成治理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進一步加強董事會建設,強化董事會內部制衡約束,競爭類企業外部董事比例要超過半數。拓寬外部董事來源渠道,開展專職外部董事試點,全面推行契約化管理,健全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工作,完善外派監事會履職報告制度,運用好外派監事會的糾正建議權、罷免或調整建議權、獎懲建議權,建立健全監事會主席約談企業領導人員機制。
11.發揮公司章程的基礎作用。通過“一企一策”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將國有資産出資人的意志集中體現在公司章程中,明確治理主體職責分工和履職程式,完善治理主體依法履職保障機制。依據章程建立健全企業各項基本制度、管理機制和工作體系。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企業章程,將黨組織的機構設置、職責分工、工作任務納入企業的管理體制、管理制度、工作規範,使黨組織發揮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加強對章程落實情況的監督,堅決糾正與章程不符的規定和行為。
12.建設高素質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和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相結合,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保證黨對國有企業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幹部的管理權。按照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和幹部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加大經理層市場化選聘力度,適當提高城市公共服務類和特殊功能類企業經理層市場化選聘比例,選取市場化程度較高、法人治理相對完善的競爭類企業開展職業經理人制度試點,實行內部培養和外部引進相結合,暢通現有經營管理者與職業經理人身份轉換通道。
13.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責任追究體系。強化權力運作的監督和制約,加大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力度,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積極推進任期輪審制度,實現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加快建立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查辦違法違規經營導致國有資産重大損失的案件,嚴厲懲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産的行為。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
14.引導國有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引導國有企業帶頭執行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在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中發揮引領、示範和帶動作用。立足實際及行業特點,結合企業功能定位,找準切入點,積極探索具有北京特色、符合企業發展要求的社會責任管理模式。
(四)改進國有資産監管方式和手段
15.推進國有企業分類監管。將國有企業分為城市公共服務、特殊功能、競爭類企業,其中,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以保障首都城市高效安全運作為目標;特殊功能類企業以完成市委、市政府賦予的重大專項任務為目標;競爭類企業以提升國有資本效益效率為目標。在分類基礎上,逐步推進國有企業分類改革、發展、監管、定責及考核。針對企業不同功能定位,在戰略規劃制定、資本運作模式、人員選用機制、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研究制定差異化的監管目標、監管重點和監管措施,實施更加科學、精準、有效的分類監管。
16.明確出資人監管權力和責任。堅持權責法定的原則,把握出資人職責定位,建立出資人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大力推進依法監管,按照事前規範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後強化問責的思路,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監管方式,切實減少出資人審批核準事項,不該管的和可管可不管的堅決不管,激發企業活力和內生動力。
17.統一國有資産基礎監管制度。建立由市國資委牽頭,市財政局、市文資辦、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國有資産基礎管理聯席會議制度,重點對全市國有資産的基礎監管制度進行規範和統一,確保不同的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按照統一的監管規則實施國有資産監管。
18.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國有資産和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制度,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等資訊,增強國資監管透明度。指導企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推動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構、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職務變動、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公開。依託産權交易機構網站,推動國有企業産權和資産轉讓、企業增資等資訊披露和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19.探索國有資産監管方式創新。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産監管的要求,探索創新與之相適應的監管模式、內容和方式。在城市公共服務類、特殊功能類企業試點召開出資人(擴大)會議,探索建立國有出資人代表、政府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代表對國有企業的綜合監督評價機制,不斷提高國有企業服務保障能力。搭建出資人監管信息化工作平臺,覆蓋國有資産監管各項業務,推進資訊共用和動態監管,提升監管效能。
(五)改革完善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
20.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在現有一級企業的基礎上試點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探索有效的運營模式,通過投資融資、産業培育、資本整合等方式,推動産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優化國有資本佈局結構;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等方式,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
21.明確國有資産監管機構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關係。政府授權國有資産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根據行業和企業特點,明確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授權的內容、範圍和方式,依法落實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職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作為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臺,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
22.界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所出資企業的關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以財務性持股為主,建立財務管控模式,重點關注國有資本流動和增值狀況;或以對戰略性核心業務控股為主,建立以戰略目標和財務效益為主的管控模式,重點關注所出資企業執行公司戰略和資本回報狀況。
(六)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
23.加快國有資本佈局和結構調整。根據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等,研究制定國有資本佈局和結構調整方案,建立健全國有資本進退機制。引導國有企業按照《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要求,重點發展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産業,堅決退出一般性産業特別是高消耗産業,推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支援國有企業優化空間佈局,主動融入“一帶一路”倡議,深入開展國際産能合作;積極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産業對接協作。鼓勵國有企業加大對公共服務領域的投入力度,提升城市公共服務水準和效率;加快發展“高精尖”産業和産業高端環節,打造一批“北京製造”標桿企業。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作用,促進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提高國有資本的配置品質和效率。
24.推進國有資本優化重組。按照“資産同質、經營同類、産業關聯”的原則,加大企業調整重組和資源整合工作力度,加快培育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和優勢産業集群。加強企業內部的資源整合和企業之間的專業化整合,大力減少企業管理層級。穩妥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增強國有資本帶動力。
25.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充分利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企業改制上市步伐。發揮上市公司平臺優勢,加大並購重組力度,努力提升國有資本證券化水準。加強國有企業與中央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的創新資源對接,加快技術創新、産品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
26.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建立與國資國企改革進程相適應,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推進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改革,進一步明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範圍,優先用於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同時注重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優化國有資本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27.加強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指導企業加強內部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制度建設,落實和維護國有資本權益。在國有企業分類工作完成的基礎上,結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情況,探索國有資本收益分類收繳。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力度,落實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方案。
三、組織保障
(一)優化市場化發展環境。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區分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産出資人管理職能,為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提供良好環境。大幅度削減政府通過國有企業行政性配置資源事項,深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逐步擴大購買範圍和規模,在交通運輸、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文化服務等領域全面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創新投資運營機制,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逐步建立責任清晰、價格合理、保障有力、運營高效的城市公共服務類國有企業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有效配置。
(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落實國有企業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産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産無償劃轉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國有企業土地和房屋權屬管理相關政策,探索存量土地盤活利用有效路徑。出臺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實施方案,建立政府和企業合理分擔改革成本的機制。結合本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情況,穩步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推進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監管全覆蓋。
(三)健全工作推進機制。發揮市全面深化市屬國資國企改革工作推進小組(以下簡稱改革推進小組)作用,統籌協調推進本市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推動重大改革政策措施落實,協調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改革推進小組各成員單位依據本實施意見,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改革配套政策,並切實抓好落實。
金融、文化等企業的國有資産管理,中央和本市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各區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改革實施細則,確保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順利推進,全面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