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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重大建設項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11-15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6〕5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1-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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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6〕5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關於進一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試行)

  一、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補齊交通基礎設施短板,加快治理城市交通擁堵,努力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的交通基礎設施包括軌道交通(含鐵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綜合交通樞紐、公交場站、停車設施等。

  三、將交通基礎設施分為非經營性項目和經營性項目。原則上,非經營性項目以政府為投資主體,經營性項目以企業為投資主體。對確需支援的經營性項目,政府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支援為主,也可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援。

  四、市政府主要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縣道及以上),中心城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快速路、跨區主幹路、綜合交通樞紐及公交場站等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中心城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快速路、跨區主幹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以及普通公路(縣道以下)、區域內公共交通配套設施、停車設施等提升區域內部交通能力的項目建設。既有政策已經明確建設主體的,繼續執行原政策。

  五、加快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徵地拆遷工作。項目單位根據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即可確定徵地拆遷範圍,並加快做好前期工作;各區政府根據項目單位確定的徵地拆遷範圍,即可啟動徵地拆遷實施工作。鼓勵具備條件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採取土地儲備方式實施徵地拆遷,或採取與土地一級開發同步實施的方式加快徵地拆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交通委等部門和各區政府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代徵代拆用地的驗收、移交、管理等工作,確保及時提供。

  六、對中心城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快速路、主幹路紅線內的徵地拆遷資金,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50%,補助資金與項目投資一併安排。對其他區承擔的重大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徵地拆遷資金,以土地補償、拆遷補償和人員安置等三項費用的區域平均價為定額,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給予50%的補助資金支援。東城區、西城區微迴圈道路項目工程投資及紅線內徵地拆遷資金,全部由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安排;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微迴圈道路項目工程投資及紅線內徵地拆遷資金,由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給予50%的補助資金支援。

  七、市交通委要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重大項目辦建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庫。對尚未明確建設主體的市級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安排前期工作費,市交通委通過市場化招標方式確定中介諮詢機構,先行開展方案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等前期工作。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要與各區政府加強工作銜接,確保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與年度重點工程計劃、年度徵地拆遷計劃、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協調聯動。對具備條件的交通基礎設施線性工程,可根據前期工作進度,分段審批、分段實施。

  八、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積極吸引社會力量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提高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效率和建設管理水準。健全完善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地面公交等領域收費及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採取與周邊經營性開發項目捆綁、項目法人招標或土地帶條件招標、分層辦理土地手續等方式,穩定項目收益預期。政府採取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及其他不以盈利為目的出資等多種方式,提高社會資本投資回報,增強項目吸引力。通過授權-建設-運營(ABO)、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交通基礎設施的投入力度。

  九、市交通委代表市政府,負責統籌推進全市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重大項目辦具體負責協調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具體負責協調推進鐵路項目建設。項目單位負責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各區政府負責做好項目用地管控和徵地拆遷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項目審批工作。

  十、建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品質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由市交通委牽頭制定考核評價體系,細化明確徵地拆遷、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及交通擁堵指數等指標;該考核評價體系在中心城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試行並總結完善後,在全市範圍內推廣。市政府督查室、市審計局要進一步加強對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督查和審計工作,督查和審計結果作為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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